第7问 国有科技型企业如何界定?
根据54号文的全新规定,“国有科技型企业,是指中国境内具有公司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未上市科技企业(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所出资的各级未上市科技子企业)”。由此可知,上市公司本级是不可以依据4号文实施股权激励的,但是其所属未上市科技型子企业可以。这是因为针对上市公司有专门的股权激励政策,如178号文。同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国有企业,也就是新三板,也是可以依据4号文实施股权激励的。
54号文在扩大范围后,最终确定了国有科技型企业具体包括以下五类企业。
(1)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转制院所企业及所投资的科技企业。
(3)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投资的科技企业。
(4)纳入科技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企业。
(5)国家和省级认定的科技服务机构。
其中:
第(1)项中的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根据32号文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195号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无论是省级认定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还是市级认定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基本上都属于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如果企业无法确定本企业是否为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网,输入企业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查询确认。
第(2)项中转制院所企业是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科研机构已转制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已转制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第(3)项中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投资的科技企业主要包括两类,一是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直接投资的科技企业;二是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通过其独资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投资的科技企业。
第(4)项中纳入科技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企业是指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以下简称115号文)进入信息库的企业。
第(5)项中国家和省级认定的科技服务机构是指主要业务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9号)(以下简称49号文)规定的范畴,并经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部门认定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