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环境规制
第一章 中国环境规制的发展历程
1.1 研究背景
近年来,全球多地极端气候频发,如德国洪水泛滥、俄罗斯远东地区火灾、北美高温干旱等,极端的气候变化已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和世界经济的发展(杜子平和李根柱,2019)。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和提升企业价值,“低碳发展”已经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新趋势,环境信息披露也愈发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许东彦等,2020)。面对全球日益严峻的气候变化问题,习近平主席2020年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发表重要讲话,提出“中国将提高国家自主贡献力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2021年国务院印发的《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中明确指出,到2025年,非化石能源的消费比重要增加到20%左右,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要比2020年下降13.5%,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要比2020年下降18%;到2030年时,非化石能源的消费比重要增加到25%左右,顺利实现2030年前碳达峰目标。
自1997年开始,上市公司被明确要求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环境相关信息,此后的二十多年来我国连续颁布了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相关的系列制度和法规,环境信息披露从自愿型逐渐向强制型过渡,环境立法逐渐适应当前经济形势需要,环境信息披露法律法规监督体系雏形已基本形成。然而,根据2021年的《中国上市公司环境责任信息披露评价报告》,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指数约为39.89分,虽相比2020年提升了6.97%,为十年来最高,但仍远未达到及格线(王菡娟,2022)。同时《中国上市公司环境责任信息披露评价报告》显示,2021年仅有1178家企业发布相关环境责任报告、社会责任报告及可持续发展报告,未发布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相关报告的企业数量共3283家,超过上市公司总数的70%。这说明企业在“自愿披露”的制度环境下披露信息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无法为社会经济提供有效的环境信息,进而也就无法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足够的支撑。现今中国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起步较晚,披露意愿低,披露水平差异大,绿色传导机制不健全(周五七,2020)。供需双方信息不对称是导致市场失灵,阻碍绿色金融发展的重大瓶颈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