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 《德意志意识形态》新读:意识形态理论的解析
编者导读: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深刻剖析意识形态的形成过程、本质属性和发展规律,并由此逐步构建起了他们自己的意识形态理论。
马克思、恩格斯就意识形态的形成过程、本质属性和发展规律展开了深刻的剖析,逐步构建起自己的意识形态理论。
第一,关于意识形态的形成过程。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意识起初只是对直接的可感知的环境的一种意识,是对处于开始意识到自身的个人之外的其他人和其他物的狭隘联系的一种意识。同时,它也是对自然界的一种意识……这是对自然界的一种纯粹动物式的意识(自然宗教)。后来,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特别是以“物质劳动和精神劳动分离”为标志的真正意义上的分工的形成,从这时候起,意识才能现实地想象它是和现存实践的意识不同的某种东西;它不用想象某种现实的东西就能现实地想象某种东西,从这时候起,意识才能摆脱世界而去构造“纯粹的”理论、神学、哲学、道德,等等。
第二,关于意识形态的本质属性。马克思、恩格斯认为,首先,阶级性是意识形态最鲜明的本质属性。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物质力量,决定了其思想意识也必然占统治地位,构成统治阶级的个人也都具有意识,因而他们也会思维;既然他们作为一个阶级进行统治,并且决定着某一历史时代的整个面貌,那么,不言而喻,他们在这个历史时代的一切领域中也会这样做,就是说,他们还作为思维着的人,作为思想的生产者进行统治,他们调节着自己时代的思想的生产和分配。而这样就意味着他们的思想是一个时代的占统治地位的思想。其次,意识形态具有“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属性。即统治阶级总是企图把本阶级的特殊利益说成是共同利益,把本阶级的思想描绘成具有普遍意义的思想,每一个企图代替旧统治阶级地位的新阶级,总是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而把自己的利益说成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抽象地讲,就是赋予自己的思想以普遍性的形式,把它们描绘成唯一合理的、有普遍意义的思想。这里的“普遍性”,揭示了统治阶级具有自觉或不自觉地隐蔽人们现实生活和交往关系真相的“特殊性”,也揭示了意识形态依靠“普遍性”的形式,来实现观念统治的规律。最后,意识形态具有非独立性即意识形态没有自己的历史,是人们实际活动的“反射或回声”。因此,道德、宗教、形而上学和其他意识形态以及与它们相适应的意识形式便失去独立性的外观。它们没有历史,没有发展。这一论断表明意识形态是人们实践活动的产物和反映。意识形态的历史实际上就是人们物质生产与物质交往的历史。意识和现实的矛盾在本质上是现有的社会关系和现有的生产力之间的矛盾和反映。
第三,关于意识形态的发展规律。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揭示了意识形态的产生、转化和消亡的矛盾运动规律。马克思和恩格斯在探讨人类社会发展一般规律的基础上,认为意识形态是生产力发展到较高水平和社会分工发展到一定程度和条件下的产物。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必须转化为社会生产和社会交往主体能够接受的带有普遍性的社会意识形式,才能实现意识形态的功能,进而实现阶级统治的目的。意识形态家或理论家、哲学家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他们承担着意识形态转化(教育、教化、宣传)的重要工作分工,也以精神劳动和物质劳动分工的形式出现在统治阶级中间。因为在这个阶级内部,一部分人是作为该阶级的思想家而出现的(他们是这一阶级的积极的、有概括能力的思想家,他们把编造这一阶级关于自身的幻想作为谋生的主要源泉)。马克思、恩格斯也由此进一步推论,要消灭意识形态的矛盾,只能靠个人重新驾驭这些物的力量并消灭分工的办法来消灭,意识的一切形式和产物不是可以用精神的批判来消灭的,也不是可以通过把它们消融在“自我意识”中或化为“幽灵”“怪影”“怪象”等来消灭的,而只有实际地推翻这一切唯心主义谬论所产生的现实的社会关系,才能把它们消灭,也即意识形态的运动规律。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和恩格斯阐明了意识形态冲突的根源,在于生产力和交往形式之间的矛盾。一切历史冲突都根源于生产力和交往形式之间的矛盾。
(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