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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开发性金融
对开发性金融的界定目前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Schreiner M和Yaron将开发性金融描述为一种金融活动,是“为提高社会福利,由政府出资建立特定金融机构(开发性金融机构)向制度落后或商业银行不能服务的行业提供贷款的金融活动”。中国国家开发银行联合课题组首次对中国的开发性金融进行了系统研究,提出开发性金融的概念为:“单一国家或国家联合体通过建立具有国家信用的金融机构(通常为银行),为特定需求者提供中长期信用,同时以建设市场和健全制度的方式,加快经济发展,实现长期经济增长以及其他政府目标的一种金融形式。”
当前开发性金融理论认为开发性金融具有的基本特征包括:第一,以国家信用为基础,但同时以市场业绩为支柱;第二,以市场路径实现政府(或多国政府)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第三,其基本原理和方法为组织增信;第四,基本业务方式为政府机构债券和金融资产管理;第五,融资机制以金融孵化为核心;第六,治理结构为通过现代化企业体系进行民主管理。
开发性金融的主要作用包括:在经济建设中提供长期资金支持;奠定可持续发展的金融制度基础;构建开发性金融合作机制以控制整体风险以及发挥其在经济建设中的调控作用。在区域或国际领域,其作用可以归纳为长期规划、市场培育及聚合各方力量,促成政府与私人资本合作三大作用。
需要指出的是,当前学者的研究把传统开发性金融机构与现代开发性金融机构区分开了。陈元认为,传统的开发性金融机构是以凯恩斯主义为指导的,以保本微利为特征,是财政补贴的产物,此类开发性金融机构基本上是失败的。现代开发性金融机构的核心特征是实现国家战略目标,因此必须要拥有财务持续和自主发展能力,以货币金融体系建设、市场建设为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