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部门处罚违法违规机构的方式选择与罚款定价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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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研究的不足

受研究过程中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本书存在以下不足之处:

一是部分监管处罚信息以及银行经营数据无法获得,例如银保监会在确定罚款金额时可能考虑违法违规案件的影响范围和损失额等因素,但银保监会并未披露违法违规案件的涉案金额及损失额等相关数据,同时银行分支机构的各项数据也很难获得;此外,在银行风险偏好指标中,银行逾期违约概率能够有效反映出市场预期,并揭示银行违约风险的整体情况,具有良好的前瞻性,但是我国信用评级体系尚不完善,相关数据暂时无法获取。基于数据的可得性,本书对上述变量及指标进行了替换,因此在变量构建与指标选择中可能存在一定的主观性。

二是本书所研究的问题涉及多学科知识,具有较强的现实性和复杂性。如在对比分析中美银行监管处罚制度中涉及众多法律专业名词与法学理论,由于研究能力有限,本书未能对部分法律法规进行全面深入的剖析和论述;同时本书违法违规处罚理论模型的设计也不够精细。

三是在研究监管处罚效应时,银行违法违规案件的数量与监管处罚力度有直接关系,但违法违规案件的增多或减少并不意味着银行主动增加或减少了自身的违法违规行为,而取决于银保监会是否发现并处罚了这些违法违规行为。验证银保监会的处罚是否减少了银行的违法违规行为需要剥离监管处罚力度的影响,这在本书中尚未完全做到。笔者希望以后有机会进一步完善本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