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司法专稿探究
智慧法院数字化改革的发展进路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徐乐盛 张晨田
智慧法院建设不仅仅是一个传统司法领域的问题,还涵盖了众多体制性和技术性问题。作为具有中立性和亲历性特征的司法活动表面上与数字智能并无交集,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类纠纷也不同程度地呈现出数字化特征,迫切要求现行的诉讼管辖、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建立一整套具有数字化特征的全新行为规则、诉讼规则和裁判标准,这一现象倒逼司法体制改革不得不加快进程。自2000年左右我国法院进行信息化建设以来,目前已到了3.0智慧法院建设阶段。2021年,浙江省委部署数字化改革,浙江法院推进全域数字法院建设也是对全省法院当前一段时期信息化建设方向和目标的进一步明确。
一 数字化改革的全局意义
从数字技术应用到数字化改革,是一场波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涵盖生产力到生产关系的全方位变革。
1.以数字技术为要素催生改革新动能。数字技术作为一种颠覆性的技术革命,其着眼于整个系统的赋能,推动改革工作的精准化、高效化、系统化。法院司法活动产生的大数据实现了对改革工作全过程的精准掌握,能够针对不同模式进行情境映现和成效评估,驱动管理决策范式呈现出全景式特征。数字化流程从根本上改造法院业务流程,这使得法院工作可以更为直接地面向人民的现实需求,并通过业务协同实现服务的创新与适配。数字化平台建设有助于将更多主体纳入协同体系,减少过程中的冲突与矛盾,提高整体工作的系统性。
2.以数字应用为载体架构改革新空间。近年来,随着数字应用的高度普及与发展,“数字世界”不断融入“物理世界”与“人类社会”,数字领域的组织边界日益模糊。需要治理和服务的对象属性逐步多元化,使得改革工作面临碎片化的挑战。同时对法院提升数字化平台、应用和相关生态的科学构架能力提出更高要求,这进一步要求推动法院工作和决策方式的改革,允许试错性的和进化式的渐进改革。
3.以数字变革为模式共创改革新价值。数字化改革的价值内容更关注多元主体带来的外部效益,并以人民为中心进行改革效果评价。改革的价值不再围绕单方面的效果,而是通过数据来监督、协同各供需主体实现整体满意,更侧重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社会治理的系统性,以及整体社会经济运行效率的提升。通过数字化变革审判机制,通过多元主体之间的协同交互提升效率,全方位提升各诉讼主体改革获得感,更好地适配当下数字化多元利益冲突的挑战,有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共同创造社会价值。
二 智慧法院建设的目标定位
智慧法院建设的主要显性成果是各类智能化系统及其应用,浙江法院智能化应用已基本覆盖了法院业务的全流程。但无论是从现实需求的角度看,还是从发展过程的可控制角度看,技术都不具备引领智慧法院建设的条件。智慧法院建设一定要坚持司法本位,需要以司法价值为导向进行规划和建设。在逐渐引入人工智能处理司法数据的过程中,十分有必要厘清数字法院建设的目标定位。
(一)以公正司法为导向确定建设方向
智慧法院建设一般会被理解为是技术理性在法院系统实现的过程,但技术的工具理性无法代替法官高超、复杂的审判技艺,审判的奇妙之处在于法官的决策不仅是基于案件事实作出的,还要考虑个案之中蕴含的价值和观念之争,力求通过个案的裁判形成一种价值倡导和行为规范。即使技术有改变或重塑法院或司法行为的可能,其应用过程也必须是围绕司法的基本逻辑和规律展开的。公正是司法最根本的价值,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实现公正是司法活动的首要目标。公正司法事关人民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因此,在数字法院建设过程中,必须始终守牢公正司法这一底线,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以提升质效为目标规划建设路径
正义的第二种含义,也许是最普通的含义就是效率。在数字智能的司法应用中,效率的逻辑显然更为强大,运用数字技术提高司法效率相对更容易。通过技术赋能的方式可以在不损害公平公正、为民便民等价值前提下,解决很多司法过程之中简单、重复、枯燥的事务性工作。数字法院实现司法效率提升的内在逻辑,就是通过运用数字化应用、智能化手段引入新的司法动能、整合集约原有资源以提升司法生产力。但是,如果以法院本位的内向型视角进行数字法院建设,则其覆盖的广度、切入的深度都是不足的。对诉讼参与人行为的关注不足,不符合智慧法院建设服务于诉讼参与人的预设目标。在规划数字法院建设路径中,对内应通过对司法资源配置不均衡、效能发挥不充分等问题进行业务流程再造和组织架构重塑推进诉讼制度变革;对外应通过强化与政法机关、执法机关及基层自治组织之间的数据共享、高效协同,使得法院和司法人员,还有各类诉讼参与人员以及与司法有关的服务、监督主体有更多司法交互行为。
(三)以法院整体为本位推进整体建设
智慧法院建设是一个复杂问题,既需要契合法院整体运作的特征和规律,也需要考虑到作为具体使用者的不同类型、背景、能力的司法人员的需求。我国“法院改革的方向,不应是从法院整体本位转向法官个体本位,而应是从以院庭长为主导的法院整体本位转向以法官为主导的法院整体本位”。当前司法综合配套改革即以法院整体化运作为视角,将之前各式各样的司法改革措施进行协调、集成和综合配套,智慧法院建设理应与司法改革保持一致方向,其首要视角应该是法院整体本位。但是法院整体本位并不是忽视个体司法人员的经验和智慧,而是要通过法院整体化选择和验证过的司法智慧的提炼和共享,探索数字法院整体化运作,司法人员个体化融入,多元主体行为统一的实践路径。
(四)以科技手段为依托赋能司法业务
提升司法能力的目的是满足诉讼参与人对法院诉讼服务和司法产品的各种预期,科技手段对于司法能力的提升主要体现在促进司法现代化和专业化的提升。智慧法院建设就是要以信息化的手段实现审判权力运行体系的现代化,提升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水平。科技促进司法的专业化,主要体现在用技术的方式确定和呈现法律知识,用技术的手段固定和规范审判流程,进而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促进审判专业化程度的提升。
三 推进全域数字法院建设的应对之策
(一)准确把握数字化改革、智慧法院建设、司法改革的关系
首先,数字化改革是智慧法院建设的手段。数字化本质上是技术、是手段,通过数字技术驱动传统治理理念和体制机制的现代性变革与系统性重构,建立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改革格局。其次,司法改革和智慧法院建设是目标和实践的关系。技术赋能提升了司法改革的实现速度和效果显现,司法改革顶层设计决定了智慧法院建设的目标和内容,智慧法院建设将司法改革的成果信息化的方式进行固定,呈现理性的、技术化的表达。最后,智慧法院建设的目标追求是法院现代化。智慧法院是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现路径和显著标志之一。司法改革到了一个重要的临界点,通过法院内部的调整已经很难再产生改革效益了,需要引入外部资源。推进智慧法院建设既是各方面最容易接受的改革措施,也是最容易推动的变革方式,是法院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抓手,以数字化改革推动建设全域数字法院是浙江法院在新时代走向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二)正确认识司法人工智能
以历史的角度观察,每一次的技术突破都会在人类社会中引发不同程度的恐慌。人工智能的广泛应用也导致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变得复杂,加剧了人们对人工智能的担忧。实际上应用于司法领域的人工智能还处于起步阶段,这种弱人工智能的界定,去除了简单的拟人式想象,只将其看作一种基于算法设计通过数据自主学习以优化数据处理的计算机制。因此,对于人工智能应用于司法审判领域,我们要给予其准确的定位,对其功能与价值有一个准确的认识,即使未来人工智能的程度有所加强也只是法官审判案件的智能助手,不可能代替法官裁判者的位置,因为经验法则、自由心证等是人工智能无法具备的。当前,不同的办案人员对人工智能的接受度尚存差异甚至出现某些抵触,这也是人之常情,毕竟数字智能深刻钳制了以往的办案思维和模式,导致工作方式上的暂时不适应。但从长远来看,办案的辅助作用会随着人工智能的不断完善而被扩大,且其对诉讼各阶段工作所具有的强大指引、校验和判断能力,必将成为高效工作助手。
(三)协同配合整体推进建设
传统的法院运作模式中包含了许多人事、经费等体制方面因素,而智慧法院这种新的运作模式则要求对许多原有的体制性因素进行及时的协同调整和适配,将法院数字化项目“盆景”集成融合成“风景”的建设蓝图。一是顶层设计和基层探索的协同。顶层设计是实现整体智治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的主要路径,也是改革进入深水区后在广度和深度持续推进的必然要求。强调顶层设计绝不意味着放弃“摸着石头过河”的基层实践,应实现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双向互动、双向赋能。二是数字赋能和制度重塑的协同。数字化改革要充分利用数字创新技术,发挥数字赋能效用,但是必须谨防陷入“数字崇拜”怪圈。数字化改革是全域数字法院建设的方式和手段,核心在于从技术理性跨越到制度理性,目的是实现制度重塑。同时,机制创新、制度重塑必须与理论体系和制度规范体系一体推进、协同发展。三是数据安全和开放共享的协同。重视司法数据流转全周期的安全保护,加强对算法技术的监管,谨防出现技术漏洞。同时深刻理解“开放也是改革”,秉持开放的态度,用司法数据的开放引导与外部数据的对接互享,用改革经验的交流激发其他法院数字化建设改革动能,促进共同提高。
(四)提供科技人文关怀
全域数字法院建设不应给法院司法人员增加科技负担,而是通过信息化应用为司法人员提供科技关怀。其中最简单的办法是减少日常办公办案中需要操作的应用数量,降低系统复杂度,不能再走以往系统各自开发、重复开发,最后碎片化的老路。为了减少应用体系的内部消耗,发挥综合效用最大化,应将应用运行成效监控与评估作为应用保留与否的评判标准,对于长期无数据产生、无人使用或者评价普遍较低的应用进行淘汰,将有现实需求的功能吸纳整合系统之中;找准服务于不同诉讼阶段、不同业务场景的各个应用的对接节点,通过数据平台或者数据服务实现应用之间的无缝对接;将小体量的智能化辅助需求从应用化建设转为模块化研发,用模块化的方式机动地服务于更多应用和业务场景。做到操作一个系统处理多个业务场景;只录入或采集一次案件数据自动同步多个应用,降低数字法院建设中应用运维的压力和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