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相对不起诉后续监督问题探究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徐可星 耿彦长 陈鑫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在依法审查起诉过程中,针对案件的不同情况可依法作出法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情节轻微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及针对未成年犯的附条件不起诉等四种审查结果,针对无犯罪事实及犯罪事实非该嫌疑人实施的等法定情形的法定不起诉制度及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存疑不起诉制度在实务中争议并不大。随着办案量的不断增长,发现在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后,很多被不起诉人并未意识到此项制度对于个人、社会及节省司法资源所起的巨大作用,笔者目前已经接触到众多此前检察机关依法对其作出的相对不起诉而随后再次犯罪的情形,鉴于实务中出现的新情形,笔者建议通过建立查询制度、拓宽前科范围等建议针对相对不起诉后续监督进行机制和对策完善。
一 相对不起诉制度概述及意义
(一)相对不起诉制度的概述
相对不起诉,又名酌定不起诉制度,又名情节轻微不起诉制度,指的是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但是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险性较小,依照刑法的规定可以不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实务中相对不起诉的情形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犯罪嫌疑人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条);
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
3.犯罪嫌疑人因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过当而犯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
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没有造成损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7.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八条);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有重大立功表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二)相对不起诉制度的意义
相对不起诉制度的创设与运用,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司法自由裁量权的一种体现,也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法律监督的重要体现,因此相对不起诉制度的运用,对于节省司法资源、促进个人早日回归社会、维护社会的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对不起诉制度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在目前该案多人少的情况下,应当使得司法人员将更多精力放在疑难、复杂案件的办理上,因此对于情节轻微,能够作出不起诉的依法、大胆地作出不起诉决定,能够节省司法资源、释放司法人员工作压力,更好地释法说理。
相对不起诉制度能够促使个人早日回归社会,对于其个人、家庭、社会也必然是一个积极良好的信号,犯罪情节轻微,大多是刚刚达到立案标准,或者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深,因此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制度,对于其感念司法机关的巨大宽宥,促使其努力改造回归社会作用巨大。
相对不起诉制度对于社会的稳定也起着巨大的促进作用,给犯罪嫌疑人一个重新改造的机会,使得其认识到自己已经犯罪,但是基于其犯罪情节、家庭等各方面因素作出不起诉决定,不把他们推到社会的对立面,使其明白法律的最终目的是预防犯罪而非惩罚犯罪,也使其明知法律并非冷酷无情,也是在不断挽救一个个犯罪嫌疑人。
二 相对不起诉制度实务中凸显的问题研究
相对不起诉制度的运用,是立法者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宗旨,本着预防犯罪而非惩罚犯罪的目的而积极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神圣权力,对于个人积极回归家庭、社会,维护社会稳定起着较为重要的作用。但是笔者在随着办案量的增大,逐渐发现针对犯罪嫌疑人在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后,针对嫌疑人后续监管,因此短暂的训诫教育并不能持续较长的时间。因此,针对犯罪嫌疑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后续监督的问题亟须解决。
三 完善相对不起诉制度对策建议
完善相对不起诉制度,对于充分保障检察机关宪法法律监督地位具有巨大作用,针对检察机关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后如何有效监督,笔者从实务中建议从几个方面予以完善。
(一)建议完善检察机关相对不起诉登记查询制度
检察机关依法作出决定后,建议应当针对其不起诉的情形依法作出相应登记备案制度,及时通报公安机关、法院、司法局等相应部门,并可在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法查询,完善司法机关之间制度信息交流共享。目前的不起诉制度,针对其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社会危险性较低,在相对不起诉决定作出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并不能查询到该犯罪事实,默认的情形是即使以后再次犯罪,无论间隔的时间多短,哪怕今天宣布不起诉,明天再去犯罪,两个犯罪事实之间不具有任何的关联性,不应当再次评价,而是应当依法审查再犯罪的情形。笔者建议完善登记备案制度并不违背刑诉法的基本精神,实行登记备案是对前次犯罪的一次总结,同时督促勉励被不起诉人在生活工作中时刻懂法、知法、守法、爱法。
(二)公检法司部门加强信息交流共享,发现线索及时移送
针对检察机关所作出的相对不起诉决定,建议在公检法司部门加强信息的沟通交流协调,以便执法时能够合法合理执法。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公检法系统分别使用各自的办案系统,导致在案件信息交流沟通方面联系不畅,多次沟通也必然导致浪费司法资源及加剧双方不良情绪的产生,因此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应加强信息共享。在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之后,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应当通知侦查机关,同时在发现线索的时候及时移送至公安机关,并且可以在侦查阶段提前介入案件的侦办,为侦查机关办理案件提出相应的意见。
(三)充分考虑相对不起诉再犯罪的情形,依法作出相应量刑
相对不起诉决定的作出,是检察机关认为其犯罪情节轻微而非不构成犯罪不起诉,因此针对被不起诉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是否在下一次犯罪时作评价应予充分考虑认定。如果被不起诉人在相对不起诉决定作出后并未感知到法律的宽大处理而是仍然犯罪,可以考虑在下次犯罪作出判决的时候参考前科予以定罪量刑。建议司法机关在针对被不起诉人相对不起诉的法律后果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形来予以处理。同时建议考虑将相对不起诉人员纳入社区矫正管理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