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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形势下做好诉讼保全工作的思考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孟庆伟

诉讼保全是保障权利人民事诉讼结果得以实现的一种制度,诉讼保全措施是贯彻司法为民理念、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法治观念在社会群体中不断深化的重要手段,体现了审判的工作价值,进一步破解执行难问题,提高审判效率,节约司法成本,彰显了司法公正。新形势下,要广泛开展诉讼保全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扩大诉讼保全担保方式,打造集约化诉讼保全中心。

一 何为诉讼保全及诉讼保全在审判执行中的意义

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在对该案件判决前依法对诉讼标的物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如何解决执行难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逃避诉讼执行的情况较为普遍,原告方财产保全这一程序性的权利在当前显得尤为重要。如果对当事人所争议的财产或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理的强制措施,那么诉讼过程中就可以在程序上从容安排,将诉讼与执行两者毕其功于一役。因此,将诉讼保全融合到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中,才能更好地促进审判程序的有效开展以及执行程序的有效执行。此外,财产保全限制了被申请人对财产的处分,被申请人在权衡利弊后,可能会主动寻求和解,诉讼保全在当事人平息矛盾、化解纷争、提高案件的调解率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诉讼保全减少了案件的审理时间,提高了案件审判效率。

二 诉讼保全在审判执行工作中的作用和价值

1.诉讼保全确保被申请人的财产不被转移、隐匿,有利于判决执行。审判程序是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程序,审判结果即生效裁判确认的权利义务能否得到及时有效的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被执行人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相关的财产权益。被执行人的财产大多数情况下是在被执行人自身控制之下,而被执行人不自觉履行裁判确定的给付内容时,极有可能使其财产及相关财产权益发生变化,直接的后果是降低甚至失去原本存在的执行条件。为了保证人民法院的判决能够顺利实施,人民法院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在必要时依据职权决定对有关财产采取保护措施,为法院的顺利执行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人民法院应充分利用这一制度,保护当事人权益,保证法院的裁判能得到真正的实现,使审判和执行不再相互独立,通过将二者相融统一起来,做到诉讼中孕育执行,执行有效延续审判,社会正义才能得到有效保障,才能维护判决的公信力和国家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从执行实践上看,已实施诉讼保全的裁判案件在执行中基本上得到了较好的执行,有效地防止了财产的转移、隐匿,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诉讼保全在提高民事案件的调解率、促进案件双方当事人和解、做到案结事了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中,法院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诉讼制度,通过调解快速化解纠纷,缓解紧张的人际关系,调解在新形势下彰显出独特的价值。实践中通过对大量案件的总结梳理发现,诉讼保全程序对提高案件的调解率有较大的推动作用。当前保全的对象由过去单一的冻结银行存款、查封房屋、查封车辆扩展为冻结股权、有价证券、微信账户、支付宝等,同时还可以限制义务人对其到期收益的支取,或根据权利人的申请限制义务人的债权人对义务人清偿到期债务等多种方式,这样诉讼保全就能在更大程度上给被保全方造成诉讼成本压力,促使被告更加积极地参加诉讼和更有诚意地解决纠纷。法官能够相对轻松地调解案件,在案件审结前让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即时清结案件,让当事人免于在漫长的诉讼期耗费大量的精力,减少当事人的诉累,也节约司法资源。同时,案结事了,不再进入执行程序,减少了执行案件数,减轻了执行法官的办案压力,从另一方面化解了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例如,赵某诉李某口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暴发,赵某通过微信购买郝某口罩,因货源紧张,又出现涨价问题以至于合同不能履行。赵某将郝某诉至法院并提出诉讼保全,法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足额冻结了郝某的银行账户,给郝某在心理上造成了压力,通过法官调解即时清结案件,双方均送锦旗表示感谢,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应。

3.诉讼保全对提高法院审判效率,减少案件审理时间作用明显。通过对传统司法的改革,当前的诉讼保全已由以前不够便利、效率不高、沟通不畅的传统模式改变为集中式的保全方式,将分散于各业务庭的诉讼保全工作交由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统一办理。由于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或当事人财产并不在同一地区,而是分散在全国各地,甚至系列案件由多个业务庭的多名承办法官办理,为防止财产重复查封、冻结,实施诉讼保全时需要办案法官进行多次协调,采取保全措施造成了对审判时间的大量挤占,极大地浪费了司法资源,集中式的保全方式确保了审判法官能够集中精力专注审判,进一步提高了审判案件的质量,极大减少了审理的时间,缩短了审理周期。河间市人民法院2019年以来办理3088件诉讼保全案件,1009件经保全的诉讼案件主动撤诉,同时减少了审理天数。

4.诉讼保全制度维护了司法权威,彰显出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被保全人有多项财产可提供保全时,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对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经营性财产进行保全,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应当允许其继续使用这一规定,也真实体现出司法不偏袒任何一方,是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实际利益的人性化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有六种情形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申请保全人未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保全,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这一规定明确了解除保全的义务人是谁,避免了当事人双方因解除保全问题产生纠纷。财产保全对申请人提供担保,避免了被保全财产损失过大。我国法律规定在申请财产保全时,申请人需要提供和保全财产等额的担保金,如果申请人申请错误对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将由申请人承担,这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避免以保全为由故意损害被保全人的利益。审判实践表明,诉讼保全程序越来越凸显出重要的价值和作用,法院与当事人都应充分利用好诉讼保全这一法律制度。

三 审判实务中对今后开展诉讼保全工作的几点建议

1.广泛开展诉讼保全相关法律知识宣传,引导社会公众学会运用诉讼保全制度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法院可以在原告立案时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进行必要的法律释明,告知当事人可以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从源头上为案件的后续执行铺好路、搭好桥,使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多一层保障。

2.扩大诉讼保全担保方式。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诉讼标的额逐步增高,为了不增加申请人提供担保的难度,给当事人减少经济负担,可以采取多种担保方式,除保证金、土地或房产等不动产以外,采用诉讼财产责任保险作为担保的案件开始增多,诉讼保全责任险的创设是对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的创新,诉讼保全责任险既具有财产保全担保规则的作用,又能打破担保规则的局限性,由保险人直接承担赔偿责任,使当事人能够以小博大,手续简单,成本降低,降低了当事人因败诉或保全申请错误带来的风险。

3.深化诉讼服务改革,推进打造集约化诉讼服务中心。将保全部门相对独立设置,保全事项集中处理,保全信息统一汇总,统一管理,有效整合保全的人力资源,充分优化保全事项和保全路径,完善保全的考核评估体系,便利当事人申请保全,便利法官审查办理保全。保全讲究的是时效性和快速性,通过实行集中化管理,能够使保全更加统一、更加快速,变成“执行110”。专业的事由专业的人来做,集中式保全方式会使办理保全的法官更加专业,业务更加熟练,这样效率会大幅提高。例如,查封的车辆是由交警支队车管所管理,还是由交警大队车管所管理,各省各地区规定不统一。查封的房产是由不动产登记中心管理,还是由房管局管理,是否分时间段管理,是否分网签管理,各省各地区规定也不统一;还有设区的市,查封的房产由哪个市辖区管理,各省各地区规定也不统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财产时,各地协助机关单位规定的格式、程序也不统一。冻结银行账户,是部分冻结,还是全部财产冻结;是否能够额度冻结;在冻结多个账户时,是否存在超标的冻结,如何规避此问题,既保护申请人的权利,又不损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这些问题都是没有前例可循的,会使初次接触办理财产保全的法官,在办案过程中感到无从下手,以致多跑路,找不到协助机关单位,增加办理财产保全的时间,大幅增加被保全人在涉及多个案件时,出现轮候查封的风险。所以,专业的事需要由专门的人来做,在财产保全过程中一点点摸索出经验,保证财产保全的时效性。

总之,人民法院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解决诉讼保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对当事人申请的财产保全要积极采取措施,坚决克服困难,不怕麻烦,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尽最大努力依法采取保全措施,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维护法律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