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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现代化科学的审判管理机制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陶春雨

审判管理,是指法院对审判活动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的方式。当前加强审判管理的特点,包括审判管理组织与管理措施的强化、管理的严格性与精细化程度的提高、信息平台的构建与技术手段的充分利用、管理活动中行政元素的强化以及对审判的渗入。我国人民法院审判管理机制建设,从1999年第一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正式提出建立符合审判工作特点和规律的审判管理机制的任务开始,就一直在不断探索中前行;2010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将加强审判管理作为法院的一项重点工作,进行了一系列的动员部署。各级法院对审判管理的重视程度也不断增强,科学的审判管理制度是保障司法走向公正和高效的必由之路已成为一种共识。在这种背景下,本文对构建现代化科学的审判管理机制的必要性、意义和途径进行简单的探讨。

一 加强审判管理机制的必要性

(一)办案数量激增之下的应对措施

近年来,由于转型时期社会矛盾凸显、纠纷普遍,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大幅度增长。为提高诉讼效率,也防止因案件负担过重而出现“萝卜快了不洗泥”现象,降低司法质量,法院加强审判管理机制,可以说是因势而为。这也是一种普遍的司法行政现象。

(二)审判管理职能分散,管理的系统性和整体性不足

在现行的审判管理模式下,审判管理结构是金字塔式的,审判管理职能分散在多个部门,带有很强的行政化特征,造成管理成本大、效率低。这种管理机构和管理职能的不统一导致了以下问题:一是使完整的审判管理工作被人为分解,造成了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的局面,不能形成整体合力,难以充分发挥管理的作用,某些情况下甚至给审判人员造成负担;二是影响了管理信息畅通,因管理职能不清或交叉而导致的互相推诿扯皮的现象时有发生;三是由于各管理部门往往分属不同的院领导主管,发生矛盾时的协调环节过多,增加了管理中的沟通协调成本;四是导致审判管理中的层级过多,使审判管理的指挥链条被人为拉长,降低了审判管理的效益。

(三)审判管理指标设置缺乏科学性

对审判工作进行评估,离不开科学合理的审判管理指标的设置和运用。长期以来,审判管理在司法绩效考核方面缺乏一套科学的评价指标和评价体系,主要表现为:一是评价指标设置不科学。比如,单纯以结案率为主要指标来考核审判效率,其科学性就有待商榷。由于没有考虑到案件从起诉到最后审结必须经历一个周期,实践中结案率的指标被定得很高,而案件的审理又需要一定的周期,因此,法院为了完成这一指标,常常会采取年底不收案、年终突击结案等不规范的做法,既影响了法院的司法形象和当事人的诉权,又影响了案件的审判质量。二是评价指标设置不全面。为了一目了然地反映审判现状,在不同法院、审判庭和个人之间进行比较,审判管理指标往往简单明了,但是过于简单的指标又往往会产生偏颇。三是审判管理指标的利用缺乏科学性。比如,单纯以结案数量作为量化法官工作量和工作能力的标准,而不注重从整体、系统的角度对法官的工作作出评价。这对一些因工作能力强而承担了许多较为疑难复杂、矛盾相对尖锐的案件审理的法官来说,是很不公平的。因为这些案件处理难度大、审理周期长、耗费精力多,无疑会占用承案法官更多的时间,从而影响到他们的结案总数。如果不考虑实际情况而只依据某些单项指标进行考核,肯定会挫伤这些法官的积极性。

(四)“能动司法”指导思想的驱动

近年来,最高法院将“能动司法”作为法院工作的重要指导思想。这里所讲的“能动司法”,绝不同于国外司法中的“司法能动主义”,而是基于将“司法权作为至关重要的执政权”“把人民法院工作放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加以考虑”,而要求充分发挥司法服务大局的能动作用。能动司法,就外部功能而言,就是要求通过司法审判与推进“大调解”等,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而在内部,就符合逻辑地要求“加强审判管理”,使管理层在审判事务上由被动变主动,由消极变能动,以实现法院工作一体化以及有效贯彻司法政策的要求。

二 加强审判管理的意义

当前法院工作中加强审判管理,比较符合中国现实体制的要求,是符合中国目前“社会逻辑”的顺势之举。

1.有利于保障审判的公正与效率。加强审判管理,构建现代化科学的审判管理机制,能够按法律要求把各个环节的审判质量效率要求逐项分解、具体量化、化无形为有形、化虚为实,使之看得见、摸得着,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可检查性,对于保障审判公正与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2.有利于防止司法腐败。当前加强审判管理,也是基于司法的现实,即我国法官数量很大但普遍素质不高,司法腐败与司法不公的问题较为严重,司法的公信力较低。以加强审判管理的方式“管住审判权”,尤其是一些重要案件的审判权,以提高审判质效并抑制腐败,已基本取得法院领导层的共识,并成为一种趋势。能够有效地促进司法廉洁,防止司法腐败。

3.有利于加强司法的统一性。当前我国法官数量大而素质参差不齐,加强审判管理有利于加强司法的统一性,防止或减少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发生。其支持理念有两点:一是对操作过程的精细化管理与质量监控;二是对一线操作可能出现问题的警惕与防范,包括事前的防范、事中的动态监控与事后的检查评估等。

三 构建现代化科学的审判管理机制的途径

(一)审判管理必须尊重审判活动的自身特点

同行政行为、市场竞争等其他人类活动一样,审判活动在其自身的专业范畴内有其独有的运行特点。而与审判活动紧密相关并以提升审判工作为目的的审判管理,自当在运行过程中正视、尊重并遵循这些特点。当然,前提是要能够正确认识审判活动的自身特点。一是审判活动必须有一定的审理时间作为保障。这是因为,法官进行审判,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来行使判断权,解决当事人纷争并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因而具有很明显的程序性特征。加上法官承担着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重要使命,决定了对于法官的审判必须给予一定的时间保障,而不能为了追求管理上的效率而牺牲或伤害审判本身所具有的实现公正的功能。特别是在当前案件数量不断增加的背景下,在审判的工作数量与工作质量关系日趋紧张的情况下,审判管理更有必要处理好管理效率与公正审判之间的关系。二是审判管理必须尊重法官在审判中的自由裁量权。由于法律本身的局限性和案件情况的复杂性,在审判中法官经常不可避免地需要行使自由裁量权。这也是司法专业性的重要体现。而管理者在进行审判管理时,应当遵循有限管理的原则,尊重法官的职业权威和诉讼程序的自治性,不能管理干涉司法,影响、干预法官判断和审判行为。三是对审判工作效果的评价应当是一种综合性的评价,而不是个别指标的评比。审判工作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不能为了凸显某项工作、追求指标上的最优化而采取一些极端的行为。

(二)审判管理必须遵守管理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原则

审判管理虽然是为审判工作服务的,在法院工作体系中只是一种手段,但它毕竟是管理活动的一种具体体现,从基础上还是一个管理问题。因此,在制度设计和实践操作中,对于管理学意义上的一些基本原理和基本原则,审判管理者必须加强学习并严格遵守。

(三)制定科学、全面的审判管理指标体系

第一,审判管理指标设置的原则。一是循序体系化原则。审判管理指标的设置应当既包括一整套考核、评比指标,也包括用于调研、决策的分析指标;而在设置考评指标时,应充分考虑实现公正、高效和权威是司法追求的目标,以审判的质量、效率和效果为一级考评指标体系,并在各指标中设置具体可操作的二级考评指标体系,形成完整的审判管理指标体系。二是遵循科学性原则。指标设置应遵循审判工作规律,尊重审判工作现实。以审判效率指标的设置为例,法定的审理期限是案件审理最重要的依据,因此审判效率指标必须以审理期限为最根本的标尺,进行科学设置。三是遵循简明原则。审判管理指标的设置应当简明而易于操作,设置过于简单则无法全面反映审判实际,过于复杂则存在效率低下、流于形式的风险。四是遵循全面性原则。在设定审判质量指标时,应考虑影响审判的方方面面因素,例如,在确定审判效果指标时,既要考虑到审判工作中的调解率、一审息诉服判率等,也应考虑将执行、信访等工作纳入指标体系。

第二,审判管理指标体系的设置。根据上述指标设置原则,法院的审判管理指标体系首先分为考评指标和参考指标两类。两种指标配合使用,以便决策者从整体上平衡把握审判管理指标。

(四)采用突出法官主体地位的审判管理手段

构建符合审判工作规律的审判管理机制,同样离不开审判管理手段的转变,应当通过在审判管理中突出法官主体地位,尽量避免滥用行政化手段导致的审判管理僵化。

第一,增强法官的民主自律性,吸引法官参与管理。在审判实践中,应强调管理的人性化和互动性,以对个体的评价和发展为管理理念,强调主客体间的协调互动和对人的激励与塑造。因此,突出法官主体地位,应增强法官的民主自律性,鼓励和重视法官对审判管理的参与。以审判管理中的案件质量评查为例,可以引入一线法官参与案件质量评查的方式。

第二,明确不同审判组织之间的职责划分。突出法官主体地位,还应当明确划分不同审判组织的职责,进一步规范独任法官,合议庭,院长、庭长,审判委员会之间的分工。一是应当放权于合议庭等审判组织,使合议庭成为审与判的组织;二是应当逐步减少法院内部的案件汇报审批,把院长、庭长的职能逐步从对案件的审批,转变为加强精细化审判管理和亲自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三是改革审判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在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的法官中选择审判委员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