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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章 恶名岂可远扬

2020年上半年,有两件事因为“恶”,而颇为博人眼球。除人们普遍认为的“伤风败俗”和“违法广告”外,我更倾向于称之为“恶行”。

一件事,是某女子在××商场拍摄裸露视频并在网上传播。据报道,针对网友认为不雅视频事件是企业营销策略的怀疑,该企业通过其官方微博发布声明,称坚决反对并谴责这种行为,并已第一时间报警。此事无论是企业行为还是个人行为,肯定都是为了通过“辣眼睛”的“现眼”获取公众的关注。商场有男有女,有老有少,如此不堪的“表演”,岂止是伤风败俗?称之为“恶行”,毫不为过。并且,对于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情节恶劣或造成影响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是有明确罚则的。

另一件事,河北沧州市民刘女士看到地上有一张“百元大钞”,捡起来一看,才发现是某商家为吸引人发放的广告卡片。这种貌似小儿科的营销方式,其实近几年一直存在。2015年2月,河南开封一商家抛撒“百元大钞”,一度造成交通拥堵,还有老人因为“抢钱”闪了腰、崴了脚。抢到手之后,方知“大钞”原来是广告卡片。2016年6月,山东某地也有类似的印有贷款信息的广告卡片。

“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案”是法律规定。为了一己私利,把人民币上那些具有特殊意义的国徽、伟人肖像等随意用作商业用途,不是“恶行”又是什么?

发广告的目的,是让公众记住所宣传的内容。如此卑劣的广而告之,假如人们能记住的话,恐怕只是事主的“恶行”与因此而带来的“恶名”,而不是其他。

创意无限,违法不可。为了达到所谓“广告到达率”,不惜挑战社会底线和法律底线,以身试法,除表明“江郎才尽”外,侥幸心理和违法成本过低恐怕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对于这样的广告,执法机关要依法严厉处罚,广大媒体也不妨再给个“豆腐块儿”宣传报道,“满足”他们想“出名”的愿望。

哗众取宠者,多以自取其辱结局。这样的道理,希望那些善于“作”的人,做事之前先想想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