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9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新兴大富豪酒店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
委托代理人:杨向东。
被告:新兴大富豪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富豪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新林。
2005年6月,蓝天出版社出版了《卡拉OK金曲——回忆中的歌声》一书第一版,书中印制、收录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称的《当兵的人》《珠穆朗玛》《父老乡亲》3首音乐作品的词曲,并注明了《当兵的人》的词作者为王晓岭,曲作者为臧云飞和刘斌,《珠穆朗玛》的词曲作者分别为李幼容和臧云飞,《父老乡亲》词曲作者分别为石顺义和王锡仁。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核准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其业务范围包括专业交流、业务培训、国际合作咨询服务。
1993—2002年,作者王晓岭、臧云飞、刘斌、李幼容、石顺义和王锡仁分别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签订了《音乐著作权转让合同》、《音乐著作权合同》。《音乐著作权转让合同》约定,上述作者将其现有和今后将有的享有著作权的音乐作品的公开表演权、广播权和录制发行权转让给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合同的有效期为上述作者所享有著作权的受保护期,上述作者有权终止本合同,但应在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收到上述作者书面要求一年后生效。《音乐著作权合同》约定上述作者将其现有和今后将有的享有著作权的音乐作品的公开表演权、广播权和录制发行权授权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信托方式管理。该管理活动以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名义进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者提起诉讼,合同有效期为3年,至期满前60天上述作者未提出书面异议,合同自动续展3年,之后亦照此办理。
2010年9月25日,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委托代理人李明杰与北京市东方公证处的公证员关世捷、工作人员赵晓宁一起,来到位于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新城镇环城东路店面名称为“新兴大富豪酒店卡拉OK夜总会”的场所,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进入该场所三楼名称为“309”的包房内进行消费。李明杰在包房内安置的歌曲点播机上进行操作,点播了包括《当兵的人》《珠穆朗玛》《父老乡亲》等在内的21首歌曲。李明杰在公证员关世捷和工作人员赵晓宁的监督下对上述21首歌曲播放画面的过程进行了录像。消费结束后,李明杰向该场所索取了票面印章为“新兴大富豪酒店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发票号码为21243422、21243423、06095889、36075264、36075265的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五张,公证处工作人员赵晓宁对上述过程制作了《工作记录》。此后,李明杰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将上述录像内容刻录成光盘一式三份,由公证人员密封于证物袋内,两份交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保存,一份留存在公证处。北京市东方公证处的公证人员对上述保全证据的全过程进行了公证。
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称: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版权局批准成立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依法代表音乐著作权人行使权利的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第八条第一款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以及根据著作权人的授权,原告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著作权的管理及参与诉讼。原告发现被告在其经营的卡拉OK营业场所内,公开使用卡拉OK点歌播放系统营业性播放原告管理的3首音乐作品《当兵的人》《珠穆朗玛》《父老乡亲》,被告未经作者或原告许可擅自公开表演上述音乐作品的行为违反了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严重侵犯了权利人的著作权益,为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原告现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从其曲目库中删除《当兵的人》《珠穆朗玛》《父老乡亲》3首侵权作品;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9000元;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大富豪公司答辩称:第一,大富豪公司没有以营利为目的故意使用涉案的音乐作品,不存在侵权的事实。无证据证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派人到大富豪公司处消费过。大富豪公司向MTV歌库制作人购买了点播系统,也是一名普通消费者。假若要追究侵权者的责任,也只能追究将该音乐作品复制入歌库的原制作人,而不是大富豪公司。因此,大富豪公司并没有以营利为目的故意放映涉案的音乐作品,不存在侵权的事实。第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享有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的证据不足,无权直接向大富豪公司主张权利,应当驳回起诉。根据《音乐著作权合同》的内容,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只享有著作权许可使用的代理权以及转委托的权利,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不是著作权人,不具备著作权人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著作权的被许可使用人(即代理人,原告的权利即是代理人身份)则必须依赖于原著作权人的存在才能对抗。因此,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无权直接起诉。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2007)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是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法人,不享有著作权,因此,请法庭驳回其起诉。第三,涉案的MTV作品的性质及著作权归属问题。1.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权属不清。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提供的相关证据不能证明其是合法著作权人的主体身份,亦无国家版权局相关版权认证的相关证明,因此,大富豪公司不确认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享有。2.涉案的MTV并不是一种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而仅仅是一种录制品。MTV只是传播歌曲的一个载体,而不是作品。目前并无相关法规和公约以及规范性文件加以明确MTV是独立创作作品而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录制品并不享有著作权。第四,关于大富豪公司是否侵权及承担责任的问题。1.无相关证据证明大富豪公司使用过涉案的音乐电视作品。如果大富豪公司没有故意使用涉案的音乐电视作品进行营利活动,依法是不用支付任何费用的。2.就我国目前的国情而言,都是由唱片公司给KTV(卡拉OK经营者)建立歌曲后台(歌库),按照点播次数收费的。《卡拉OK版权使用收费标准(草案)》还在审议阶段,尚未出台。因此,国家对此并没有具体明确且权威的收费标准,只能参考国家版权局负责人的意见:预计低于卡拉OK营业额(包括酒水在内)总量0.5%,约每首歌平均0.17元的标准收费。根据损益相一致的原则,假若构成侵权,也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主张的赔偿数额相差太远,由此可见,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是狮子开大口,请求无度。3.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主张答辩人侵权的证据不足。根据《司法部、国家版权局关于在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发挥公证作用的联合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著作权证据保全公证由事实发生地公证处管辖。……”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提供的《公证书》来源不合法,不予采信。主要证据《公证书》因没有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规定的程序操作,超出地域管辖的相关规定,应认定该《公证书》无效,不能以此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欲证明大富豪公司有侵权行为,需要另行举证。退一步来说,假设大富豪公司构成侵权,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主张的费用既不合理,也不合法。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按每首歌3000元计算侵权的经济损失没有法定的标准且依据不足。综上所述,大富豪公司没有以营利为目的故意使用涉案的音乐作品,不存在侵权的事实。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不享有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无权直接向大富豪公司主张权利。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权属不清。据此,请求法院驳回起诉或其诉讼请求。
庭审中对上述封存光盘进行播放,光盘中点播的涉案3首歌曲的词曲内容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主张其享有著作权的音乐作品词曲内容一致,相关播放画面显示:《当兵的人》《珠穆朗玛》《父老乡亲》均是相关歌手现场演唱录像画面,并根据卡拉OK点唱的需要配上歌词字幕;画面与音乐作品本身的风格协调一致。
【基本问题】
1.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是否清楚?
2.涉案公证书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使用?
3.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4.大富豪公司是否构成侵权?
5.如大富豪公司构成侵权,赔偿的数额如何计算?
【讨论与分析】
一 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是否清楚
涉案的3首歌曲均由乐曲和歌词共同构成,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音乐作品。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提供的蓝天出版社于2005年出版的合法出版物——《卡拉OK金曲——回忆中的歌声》一书中登载了涉案3首音乐作品的词曲作者,在大富豪公司没有提供相反证明的情况下,依据我国著作权法(2010)第十一条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第七条的规定,应依法认定王晓岭、臧云飞、刘斌、李幼容、石顺义和王锡仁为涉案3首音乐作品相应的著作权人身份,均享有的著作权包括我国著作权法(2010)第十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的“表演权”等权利。大富豪公司认为涉案音乐作品著作权归属不清的抗辩主张不成立。
二 涉案公证书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使用
我国公证法(2005)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住所地为北京市东城区东单三条33号京纺大厦5层,其申请北京市东方公证处进行涉案公证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北京市东方公证处依据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申请进行保全书证和证据保全并出具相应的公证书,其公证行为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涉案公证书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使用。大富豪公司提出上述公证书来源不合法、公证书无效的抗辩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提供相反证据支持,法院不予采信。
三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我国著作权法(2010)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本案中,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是经批准依法成立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并取得了涉案音乐作品词曲作者的授权,其授权范围为公开表演权、广播权及录制发行权,该授权在无相关证据证明其已经失效的情形下应视为有效。因此,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自己的名义在词曲作者授权的范围内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是本案的适格原告。大富豪公司抗辩认为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无权起诉的理由不成立。
四 大富豪公司是否构成侵权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主张的权利为词曲作者对涉案3首音乐作品的“表演权”。我国著作权法(2010)第十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大富豪公司作为卡拉OK经营者,以营利为目的,在其营业场所内通过卡拉OK伴奏系统及放映设备,通过“录像制品”这一载体向不特定的消费者公开播送《当兵的人》《珠穆朗玛》《父老乡亲》3首音乐作品,行使了著作权人所享有的公开表演权。由于大富豪公司的行为未经词曲作者或其授权的集体管理组织的授权,也未支付报酬,侵害了上述3首音乐作品的词曲作者的公开表演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五 如大富豪公司构成侵权,赔偿的数额如何计算
关于赔偿数额,我国著作权法(2010)对侵权赔偿确定的原则是,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为赔偿依据。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未举证证明因大富豪公司侵权行为所受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大富豪公司也没有提供有关经营数据,法院应该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依法确定赔偿数额。考虑到大富豪公司的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方式、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主观过错程度、云浮市经济发展状况、涉案音乐作品的流行时间及相关音乐作品使用的付酬标准等因素,对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提出的9000元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根据上述因素,法院综合确定大富豪公司赔偿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损失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