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新时代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重点任务
我国的法治建设不是渐进式、自发型的,而是人为建构型的。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堪称1.0版,明确提出了法治社会的目标:要求建设一个信仰法治、公平正义、保障权利、守法诚信、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要加快实现社会治理法治化,依法防范风险、化解矛盾、维护权益,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环境。”要全面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依法维护社会秩序、解决社会问题、协调利益关系、推动社会事业发展,培育全社会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促进社会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推进法治社会建设,要坚持依靠法治方式和法治手段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提高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水平,既不过于严苛,也不过于宽松,确保社会在建设现代化的过程中既有活力又有秩序。在新时代怎么建设法治社会?主要包括以下重点任务。
(一)以良法促善治来推动全社会信仰法治
全国人大在2011年已经宣布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可以说基本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但是,要演化为法治化的社会秩序,切实保障社会安全,仅靠立法部门不断地制定和完善规则是不够的,仅靠行政机关加大行政资源去投入社会治理也是不够的,关键是依靠社会生活中的公民。法治社会建设和法治政府建设、法治国家建设的路径截然不同,只有动员和改变社会中的每个人,才能建立起法治化的社会秩序。
“法治”的本义是包含“良法善治”的,每个人都遵守已有的法律规则,才能建立起被社会公众所尊重、认可和信赖的法治化秩序。保障权利是法治的本质与目的,立法是分配权利,执法是落实权利,司法是救济权利,守法是追求自身权利的同时不侵犯他人的权利。公权力机关认真地对待私权利,每个人的权利都理应得到尊重和平等的保护。将每个公民权利意识、责任意识和道德意识转变为社会意识,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实现路径。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要发挥作用,需要全社会信仰法律。”我国的法治社会建设不能止步于规则的建构,更要去关注人们对于“法”的信仰,“法”有没有成为人们行为和选择的主要依据。通过法治社会建设来影响公民的观念和塑造公民的行为,是共同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社会基础。树立法治信仰是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长期过程,从人治的观念变为法治思维,再改变社会行为。
(二)树立以社会公平正义为核心的实质法治理念
与社会公平正义密切相关的社会资源配置、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以及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七有”基本公共服务,只有法治的保障,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制度和机制才能真正实施和运作,社会和人的现代化才能实现。
法治是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在未来社会,人们对法治有更多的社会认同和信仰认同。实现共同富裕需要通过法治来保障。比如:公平就业法、反歧视法等其他配套改革,在法治领域应当破除阶层固化,给予社会底层向上流动更多公平发展的机会,防止出现阶层固化和代际传递贫穷。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对一个人社会行为的分析,要结合社会阶层和社会群体的整体认知,社会规则如何对每个群体产生作用。法治的实施是比立法更艰难的过程,这决定了法治社会要更加注重国家和社会的互动关系。
通过法治所要求的公平正义理念来塑造社会关系和改造社会,改造社会中不公平、不公正等阴暗面,然后向着文明现代化的社会去变迁。在市场经济大潮中,人和组织之间的关系不如改革开放前连接紧密了,反而因为地域、宗教、行业、财富、受教育状况不同而产生分化,这种分化导致不同群体的认知有明显差异,不是整齐划一的。现代法治作为一个舶来品,吸收了现代人类文明的成果。因为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保障了社会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和社会基本秩序,通过全民守法,社会才能够实现可持续发展,社会中的每个人才可以和谐稳定、安居乐业。罗尔斯的《正义论》核心观点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个人生活在社会中做行为选择的衡量标准。人的行为选择实际上是潜规则在起作用。一方面,在不伤害别人利益的情况下,实现利益最大化;另一方面,在与他人合作时,一定要考虑是否符合社会所认同的公平正义。因为对于利益最大化,个人努力就可以去追求,但公平正义是社会对个体行为选择的评价,不是自我评价。形式法治主要是指法治的形式性和工具性,强调法治的程序性和外在性的显现。实质法治的目标是公平正义,必须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社会中每个成员对社会最基本的期待。公平正义也是社会制度能够得到民众自觉遵守的伦理基础。在规则设计的层面,要保障每个公民权利平等、机会平等,适用规则公平。例如,北京物美集团张文忠案件再审被改判无罪,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发展机会不平等,仍然有一些人对民营企业另眼看待。如果政府公务员头脑中没有公平竞争意识,就很难真正从“政府端”优化营商环境。
(三)提高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水平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首次提出“社会治理”概念,代替了原来的“社会管理”。治理和管理一字之差,内涵外延截然不同。以前政府管理、社会管理,管理有主体和客体,A管B。但是,社会治理理念不同,它不是以A主体、B客体来定位,而是强调实现公共事务的共同目标。为了实现公共目标,不同主体都可以参与治理,所以治理意味着多元主体参与。从管理到治理,意味着对象发生变化,以前在社会管理中,社会是作为被管理者,但是在社会治理中,社会本身就是治理的主体,政府也是主体。治理方式具体表现为“四维治理”,即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所以是政府、社会、社区、企业、公民多元协作以实现共同治理结果。由“管理”到“治理”虽一字之变,却体现社会建设理念的与时俱进。
《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在“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中提出的第一层要求是“推进社会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这恰恰对应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最基础的三个逻辑:第一,制度化即“规则逻辑”,旨在确立并运行公正的制度,尊重规则、依法而治,这是限权的起点;第二,规范化即“控权逻辑”,旨在规范公权力的行使,对权力的扩张保持谨慎并强化监督,这是限权的核心;第三,程序化即“程序逻辑”,旨在要求公权力按照程序正义的要求作出决定。法治社会建设的过程,本质上是由传统社会向现代化社会演变的过程,是调动社会资源、凝聚人心达成社会共识的过程。所以,法治社会的核心是法在社会中被认可和实施的状况,而不是在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健全与否。法制“多而全”不等于法治就完善,公民法律知识完备也不代表社会的法治程度和文明程度。《孟子·离娄上》曾记载:“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意思是只有法令不能够使之自行发生效力。要强化依法治理,不断提升全体公民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培育全社会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使法治成为社会共识和基本准则,这样才有利于降低社会治理成本。
(四)平衡社会秩序和活力之间的辩证关系
2020年8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经济社会领域专家座谈会时提出:“一个现代化的社会,应该既充满活力又拥有良好秩序,呈现出活力和秩序有机统一。要更加注重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我们要正确理解和处理好活力和秩序的关系。一个现代化的社会,应该既充满活力又拥有良好秩序,呈现出活力和秩序有机统一;要树立动态的、法治的、持续的社会稳定观,既不能一管就死、死气沉沉,也不能管得太松、野蛮生长,要重视实质法治、柔性维稳。
法治社会建设是构建整个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社会基础。如果没有健全的法治社会,通过保障私权利来划清权力的边界,制约和监督公权力,使得公权力规范运行,法治政府建设可能就大打折扣。所以,在整个国家的法治建设中,法治社会是法治国家的基础,法治政府要发挥先行示范带动作用的关键,如果法治社会建设滞后会影响和制约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进程。
(五)平衡处理好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关系
划分好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限,“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公权力不要过度干预私人空间和领域。通过法治意识强的公民来监督政府的各项举措,有利于扭转无限政府和弱社会格局,形成有限政府和强社会的互动模式。强大的法治社会又会倒逼和推动法治政府建设。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的法治建设更多地强调法治政府建设,侧重于“政府端”,着力于自上而下推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法治社会建设,更侧重强调“自下而上”推动法治建设。
按照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并列存在是现代国家的基本特征。恩格斯在《关于共产主义者同盟的历史》中提出,“决不是国家制约和决定着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制约和决定着国家”。国家和社会之间的这种辩证关系揭示,国家要朝着法治的目标推进,离不开社会的支持和社会中每个成员的参与。所以,法治社会是法治国家得以实现的重要基础。如果在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干部在做,老百姓在看”,老百姓觉得法治工作是政府司法部门的工作,跟个人没什么利害关系,会导致法治社会建设进展缓慢。
(六)多元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在现代化的进程中普遍面临的问题是:如何处理市场经济自由和良好的社会秩序之间的关系?拉美国家在人均达到1万美元时,经济陷入停滞,社会秩序混乱,不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我国社会如何避免陷入“拉美陷阱”?社会既要有活力,又要有秩序,通过有效的治理来实现良好的社会秩序。在此,可以从社会个体和社会成员之间关系的角度来理解“秩序”。一方面,强调个体有自由公平竞争的机会,才能最大限度地激发技术的创新发展;另一方面,社会成员之间关系保持和谐稳定,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当然,片面地强调秩序,社会可能被管理成一潭死水;片面地强调自由,各自为政,可能会导致社会像一盘散沙似的效率低下。
就化解社会矛盾而言,“法治”比“人治”方式更刚性有效和稳定。按照人治方式处理争议纠纷,可能对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进行压制。有的地方试图以道德绑架、威胁或强制手段平息争议纠纷,结果往往反而是“口服心不服”,矛盾像“滚雪球”一样积累,甚至导致社会矛盾“雪崩”。有的地方对“狮子大开口”的当事人进行利诱收买,利用维稳经费花钱买平安。“人治”的结果往往是某个矛盾焦点暂时平息,却引发更多的连锁反应。比如:房屋拆迁腾退或土地征收补偿案件,大量不闹事的已拆迁人看到“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出于怕吃亏的心理,可能公然违法抗法闹事。法治方式处理争议纠纷,是依据法定框架、规则、标准解决当事人诉求,解决问题的过程中虽然可以自由裁量,有协商调解的空间,但协商调解不能像无限伸缩的弹簧,超出法定的自由裁量幅度,而且裁量应考虑相关因素,不考虑不相关因素,做到“同等情况同等对待,相似情况相似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实践证明,法治是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高效方式。
(七)普法“全覆盖、无死角”
日本当代法学家川岛武宜认为:“大凡市民社会的法秩序没有作为法主体的个人的守法精神是不能维持的。因此,为权利而斗争不仅是法秩序成员的权利而且也是其道义上的义务。具有这种性格的法,如果没有守法精神,而仅靠权力,是不能得以维持的。”这里的守法精神至少包含了三层意思:一是守法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道德义务;二是守法是一种自觉自愿的行为而不是靠命令的强制,靠国家强制力虽使人“守法”,但这种“守法”只能是一种外在强加的义务,不会也不可能化为一种权利,更不可能化为人的道义上的义务;三是所守之法的品格是权利之法、人权之法,否则守法精神也会变为避法精神,规避法律将成为一种社会普遍现象。守法仅仅是法治的外在表现形式,守法精神才是法治的灵魂。
如何实现全民守法,而不是功利性的归避法律?这是中国法治的痛点。如何改变“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现象?关键在于改变“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提高处罚的威慑力度。以长生疫苗为例,长春长生药品疫苗的违法犯罪始于2004年,持续到2018年,根本原因在于违法成本太低。2018年10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长春长生公司违法违规生产狂犬病疫苗的行为作出顶格处罚:没收其违法生产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18.9亿多元,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共计72.1亿元,两项合计91亿元。
有廉政和反腐败研究机构发表的实证数据显示,学法律的人并不比不学法律的人更尊重法律。相反,法律人的违法犯罪比例比普通人群要高,属于具有违法犯罪倾向的高危人群。这种“法文化”现象怎么解释?司法本来是保护人权、守卫公正的最后一道制度防线,但近年来发生的司法腐败案件让人思考“为什么最不该腐败的人却腐败了”,少数司法工作人员没有真正信仰法律,仅仅把法律当作工具对待,后沦为被金钱围猎的阶下囚。
(八)营造有法治文化氛围的社会生态环境
每个人从出生后,在社会的滋润和影响下逐渐成长为“社会人”。每个人戴着面具,在单位是“单位人”,在社区是“社区人”。良好的社会文化,像“看不见的手”一样规范和约束人的行为举止,让人不逾矩、不越界。社会环境通过对每个个体观念的塑造和行为的改变,来共同促进法治社会的创建。
推进法治社会的路径还包括营造法治的环境和塑造个体的观念和行为。主要包括:第一,改变人的认知。国家现代化进程也伴随着人的现代化。在意识层面,改变人的思维观念是最难的事情。在民众心目中逐步树立对法治的信仰,生活、工作、做人、做事都遵循法治思维。第二,从人和社会互动的角度来塑造行为。人是活在社会关系里的,如果社会某种违法犯罪的行为大幅增加,需要去反思是否社会制度设计出了问题。所以,要从人和社会互相塑造及影响的角度来强调法治文化建设的重要性。第三,建立重大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在法治的框架下解决社会矛盾纠纷,不能为了“维稳”突破现行法律,形成“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恶性循环。所以,要抓住化解矛盾纠纷“利益”的核心点,让民众内心确信通过“法治”而不是“闹”实现公平正义的利益分配。第四,社会是一个有机共同体和网络。要形成一个人人参与的共建共治共享的共同体,能否调动和影响全体社会成员有效参与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关键所在。
卢梭曾说过,“规章只不过是穹隆顶上的拱梁,唯有慢慢诞生的风尚才最后构成那个穹隆顶上的不可动摇的拱心石”。管用而有效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最重要的法律是非强制性的软法,法治精神和法治文化等构成的软环境应该成为法治社会建设的拱心石。充分发挥法治文化的引领、熏陶作用,让每个人都信仰法治、恪守诚信,形成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社会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