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谈怎样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法官谈维权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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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父母如何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法治教育?

维权要点

家庭教育在青少年成长中具有基础的、特殊的、长久的地位和作用。良好的家庭教育,是每个孩子健康成长至关重要的条件,每一个父母都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积极实施家庭法治教育,努力让家庭成为子女健康成长的港湾。

典型案例

唐某与刘某有一个儿子唐某某,刚上初中。学校根据国家普法宣传的需要,制订了在校学生普法计划,并通知了学生家长,希望学生家长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法治教育工作。唐某某把学校给家长的通知带回了家里。唐某见了学校的通知,不以为然地说:“学法有什么用?现在那些有权的、有钱的,有几个是靠守法上去的?有能耐的不守法,守法的没能耐。法就是用来吓唬那些没能耐的老百姓的。我一辈子老老实实、遵纪守法,到头来还不是一个穷工人?”唐某信口开河说出来的话,却深深地印在了孩子的心里。唐某某把父亲的话和社会上的一些不良现象联系起来,觉得父亲说得很有道理,要做一个有能耐、有出息的人,就不能老老实实、遵纪守法,胆子要大,敢想敢干,才能出人头地。在这种错误观念的左右下,唐某某在学校里便开始胆大妄为,经常把学校里的公物偷偷拿回家里,像灯泡、粉笔等。唐某见了,非但不批评教育孩子,还鼓励唐某某,说他长能耐了,敢干,将来一定有出息。在父亲的鼓励下,唐某某得寸进尺,开始偷同学的东西,从书本、钢笔到零花钱,最后发展到偷老师收取的学生们交的资料费,金额达上千元。老师发现后,立即报了案。经过公安机关的侦查,最终确定是唐某某实施的盗窃行为。在警察的盘问下,唐某某交代了盗窃经过。这件事震惊了学校。唐某某的父母知道这个消息后,后悔不迭,他们没想到自己平时纵容孩子的小偷小摸行为,最终竟然铸成大错。鉴于唐某某尚未成年,依法不承担刑事责任,学校给予唐某某留校察看的处分。但唐某某已无颜继续留在原来的学校读书,被迫转了学。

法官讲法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树立优良家风,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发现未成年人心理或者行为异常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进行教育、引导和劝诫,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家庭教育促进法第14条第1款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家庭教育是教育系统工程中的奠基石,是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发源地。家庭教育的内容是多方面的,加强家庭法治教育是每一个家长应当认真思考,并予以高度重视的一个课题。应该看到,在家庭教育中,对孩子进行有效的法治教育,让孩子学会遵守人生路上的“红绿灯”,对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不仅是重要的,而且是必需的。我们每一位家长都应当充分认识法治教育在孩子成才中的重要作用。家庭教育作为一种特殊的教育形式,有着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所难以替代的作用。在目前家庭教育中,法治教育往往是一个被“遗忘的角落”。据一项调查表明,有80%的少年犯家长从来没有考虑过自己的孩子会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只有成为犯人家长时才发觉什么都迟了。因此,我们每一个家长都应牢固树立依法育人的观念,本着对后代、对社会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开展家庭法治教育,促使子女成为学法、懂法、守法、护法的新一代合格人才。

家庭法治教育没有规范的场所课堂,没有一成不变的书本教材,生活就是课堂,生活就是教材。因此,进行家庭法治教育,要相机而教,寓教于日常生活之中,既要讲究方法,更要注重教育实效。在具体方法上,应侧重于以下三个结合:一是家庭法治教育与培养良好习惯相结合。家庭法治教育要从小抓起,从小事抓起,这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是非常重要的。家长一定要细心观察孩子的日常表现,发现问题,及时严肃、认真地抓紧教育,做到防微杜渐。二是家庭法治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违法犯罪与品德不良有密切关系,可以说品德不良是违法犯罪的“前奏”和“信号”。据有关部门统计,在犯罪学生中,有80%的人在校时属于“问题学生”。所以,家长要十分重视对孩子进行文明礼貌、尊老爱幼、诚实守信、与人为善、助人为乐等优秀品德的教育,从而约束和制止不文明、不道德、不守法的行为,培养孩子向上、向善、向美的优良品格。三是家庭法治教育与学校教育相结合。家庭教育是学校教育的延伸,应与学校教育形成互补,只有家庭与学校相互配合,对孩子的教育才会产生一加一大于二的效果。家长应与学校保持经常联系,了解孩子在校情况,从而配合学校抓好对子女的法治教育。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十五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对未成年人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开展预防犯罪教育,增强未成年人的法治观念,使未成年人树立遵纪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提高自我管控能力。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树立优良家风,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发现未成年人心理或者行为异常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进行教育、引导和劝诫,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协助和配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