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谈怎样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法官谈维权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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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益保护》:父母不让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维权要点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学习方面应当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负担相应的学习费用,使未成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这是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法定义务。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因父母离异、领养、非婚生等各种原因而改变,只要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就必须承担让未成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法定义务。

典型案例

黄某与李某于2008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由于家庭条件不好,为了养育两个子女,黄某和李某终日劳作,农忙时种田,农闲时到城里做小买卖,根本无暇照顾两个子女。转眼间,两个孩子都到了入学年龄。夫妇二人把他们送进了镇小学。但由于没有父母管教,上学后两个孩子都不喜欢学习,经常逃学,学习成绩很差。看到孩子们糟糕的成绩,又考虑到自己没有精力管教他们,黄某夫妇就让两个孩子退了学。学校得知这个情况,立即找到了黄某夫妇,告知他们:接受义务教育是未成年人的权利,也是父母的法定义务,黄某夫妇的做法是错误的,应当立即让孩子复学。但黄某夫妇认为,这个学上也是白上,还不如退学算了,让孩子待在家里,自己在外面还放心些。由于学校多次做黄某夫妇的工作均没有奏效,便将情况反映到了镇政府。镇政府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黄某夫妇批评教育后,作出了责令黄某夫妇在一周内让孩子复学的决定。黄某夫妇觉得十分委屈。

法官讲法

根据我国义务教育法第4条、第5条、第11条的规定,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的规定,家长送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是法定义务。尊重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保障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是学生受教育权益保护的前提和基础。

当家长拒绝支付未成年子女教育费时,未成年子女有权请求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付,这种请求可以是一种协商,也可以通过一定方式的调解或人民法院的判决。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必须无条件尊重未成年子女的受教育权,即使父母离婚了,这种义务仍然存在。离婚后,由一方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应负担该未成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费用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教育费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父母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未成年子女教育费的协议和判决,应根据父母双方经济状况和未成年子女的学习需要来确定,未成年子女有权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学习费用的要求,如果未成年子女的要求合理,而父母经济能力又允许,就应当满足未成年子女的要求。养父母、继父母、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应当负担未成年的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费用的一部分或全部。未成年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有要求养父母、继父母、非婚生父母尊重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必要时可以通过人民法院确立和强制执行其接受义务教育的费用。如果父母双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和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应给未成年人提供一定的受义务教育的费用。当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受到不法侵害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义务予以排除,保护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不受侵害。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要求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严禁家长迫使未成年人去当童工、童农、童商。

在本案中,黄某夫妇因为家庭条件不好而外出务工,无暇照顾子女,导致子女因缺乏父母的严格管教而荒疏学业,学习成绩不好情有可原。但他们以子女厌学为由让子女退学,显然侵犯了未成年子女的受教育权,违反了自己的法定义务。在学校多次做工作均未奏效的情况下,当地人民政府根据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改正。让子女复学是正确的,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黄某夫妇应当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尽快让两个孩子复学,这既是对未成年子女负责,也是对国家和社会负责。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七)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

(八)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十)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

第八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残疾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

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将其送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