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国古代商业特殊性的成因
中国古代商业的特殊性,可以一言蔽之,即一方面人们认识到了商业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却又奉行重农抑商,使得商人的低位非常低下。
尽管商业在中国历史上是如此的早慧而发达,尽管历朝历代的统治者以及各派思想家们不乏对商业和商人在民众生活中“变贵贱、调余缺、度远近”等重要作用有着深刻的认识,尽管那些闻名遐迩的富商大贾们往往富埒王侯,纵观中国历史,“商”这一概念在整个古代社会的进程中始终讳莫如深,难登大雅之堂。
自秦始皇在著名的“琅琊台刻石”中深深铭刻上了“上农除末,黔首是富”(“上农”,即尚农、是推崇、鼓励农业,以农为本的意思。“除末”,中的末指的是商业,即以工商业为“末作”“末业”,所以除末是取消、削弱工商业的意思。黔首,是当时统治者对老百姓的称谓,简单来讲,这八个字基本是重农抑商的意思),将重农抑商确立为基本国策之后,后世历代王朝同各种抑商制度与政策之间,似乎就有了解不开的结。自秦以后,国家机器对商业的控制、干扰以及盘剥始终不曾中断,给商业的发展烙上了深刻的权力烙印,中国古代史诚可谓是一部抑商史。几乎每个时代都实施了重农抑商的政策:战国时期的齐国,通过货币干预市场的方法逐步将盐铁生意的经营权收回到国家手中,再利用低价买入的方式降低商人的获利或让商人不获利,同时通过抬高粮价,提高农民种田积极性。唐朝时期,不允许商人骑马,划分出地域、规定出时间从事商业活动,不得违规。到了唐中后期,诸道重税,凡千钱以上者有税。宋元时期,茶、明矾、煤、香料等商品和盐、铁一样被国家所垄断经营,实行国家专卖禁榷制度,经营所得成为宋朝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元代也对盐、茶、酒、金、铜、铁等实行官营专卖禁榷制度而清朝则限制商人的商品买卖,虽然开放了海禁,但海外贸易收归政府控制的广州十三行掌握,且粮、丝、铁、金银不允许下海。这种海禁政策对对外贸易产生了巨大的危害和影响,对后世带来了较大的负面影响。这些种种都是历朝历代重农抑商政策实施的表现。
无论王朝如何更迭,统治阶级如何变化,商人阶层都不是社会发展的主流,他们无一不在君主政治的高压之下委曲求全,始终被各类政治势力所摆布,无法充分掌握自己的命运。纵观中国古代史,无论在哪个时期,商人都难以在历史舞台上成为主角,可谓是“皇帝轮流做,不到商贾家”。
最典型的证明就是,从司马迁在《史记》中专门为商人作传之后,历代官方正史之中再难看到有关商人阶层的完整记述,无论是当代多么富可敌国的富商巨贾,都难在正史中留下寥寥数笔,更遑论整个商人阶层,所以纵观中国古代史,你会发现“古代商人”这一群体在历史中的形象几乎是一片空白。我们只能从文人墨客对人间繁华的赞颂中侧面了解那个时代下发达的商业。
诚如费正清先生所说:“在中国这部历史长剧的发展中,商人阶层没有占据显要的位置。它只是一个配角也许有几句台词——听命于帝王、官僚、外交官、将军、宣传家和党魁的摆布。”
延伸阅读:关于“黔首”
公元前221年,即秦始皇统一中国的当年,颁布了“更名民曰黔首”的法令,使大部分奴隶变成了农民,进一步肯定了生产关系和阶级关系的重大改变,引起“天下大脯”的欢腾场面。于是黔首一词就成了当时统治者对老百姓的称谓。
在历代王朝普遍推行的抑商制度的背后是一个至为强大的政治权力制度安排,即以专制皇权为核心的大一统中央集权制度。中国历史上长期处于大一统中央集权王朝政治体制之下,其中虽有一些分裂动荡的时期,但是每一次分裂和动荡最后都以向大一统秩序的复归而告终,并且一统王权下的稳定时期总体上要远长于分裂动荡的时期。
王国斌先生则认为:“中华民族的一大特点在于它有能力使帝国制度不断再生,数千年来中国不仅一直维持着统一帝国的形象,而且不断地再创统一帝国的实体。”
在延续两千余年的专制王朝模式中,最为核心的当属皇权的至高无上性,皇帝集全天下最为崇高尊贵之身份和压倒一切的绝对权力于一体,口含天宪,独断乾纲,是全社会的最高政治首领和实际的主宰者。在生产力低下的漫长农耕时代里,要想在如此广土众民的中华民族保持大一统皇权的经久不衰,必须完成一整套与之匹配的制度建设。
这其中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
第一是政治层面的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分配模式,即郡县制度以及与之相配合的纵向垂直的官僚组织体系,最大限度地保证皇帝对整个官僚机构的绝对控制,避免地方割据势力的滋生。根据记载,秦代有叛民无叛吏;汉代有叛国无叛郡;唐代有叛将无叛洲(典出自柳宗元《封建论》)。充分表明了郡县制的优势。
第二是全民思想与社会精英的控制模式,即独尊儒术和基于儒家文化的科举制度,以此实现对全体国民意识形态的大一统的同时将优秀的人才吸纳入政治体制之内,为君王所用。故而唐太宗在端门看到新科进士鱼贯而出时曾发出“天下英雄入吾彀中矣”的慨叹。(典出自五代王定保《唐摭言·述进士》)
第三则是建立并维持小农经济为主,工商经济为辅的宏观经济模式,其中尤为突出国家权力对国计民生的整体性掌控,保障皇权对社会资源的全面、彻底占有。
延伸阅读:为什么小农经济能够保障皇权对社会资源的占有?
小农经济虽然是土地私有制,但却并非纯粹的私有制形式,而是在国家最高所有权支配下的土地私有制度。
在中国封建社会,国家对土地的最高所有权,不仅表现在人们的思想观念中,如秦始皇在琅琊石刻上所做的宣告:“六合之内,皇帝之土,人迹所至,无不臣者”(《史记·秦始皇本纪》),和自魏、晋、唐以国家名义推行的均田制;而且更主要地表现为历代国家最高统治者所拥有的对国家地籍册上的每一亩土地的最后处分权和户籍册上的每一个人口的直接课税权。
这种建立在国家最高所有权支配下的土地私有制度基础上的小农经济,一方面使个体农户具有较多的自由,即使是佃农也是如此。他们除了受地主阶级的剥削外,人身并不受其支配;另一方面,他们又不得不受国家权力的支配,这与西欧封建社会领主制的庄园经济和农奴制有很大的不同。这种在国家最高所有权支配下的小农经济是中国封建社会经济结构的根本特征,也是全部封建的政治、文化等上层建筑赖以建立和长期存在的深厚而坚实的基础。
经过长期的历史实践和制度创新,中国古代君主政治的各项制度逻辑日臻精致和完善,而商业作为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时刻处于政治权力的支配之下,集中地体现出为官所有,为官所管,为官所用的特征。具体而言,其中又包含两方面内容:
其一在于禁榷专营与经济统制相结合,即国家垄断或控制最重要、最核心、最关乎民生的经济资源,在这些行业和领域中最大限度地排斥市场,不容任何民间势力觊觎。比如在古代私贩盐铁往往是抄家灭族的重罪。
延伸阅读:“官盐”的由来
盐在化学上叫氯化钠,本身属于大自然的馈赠,制作起来很容易,临海地区的人们只需煮干海水就可以得到盐,内陆也可以通过开采盐井来制备盐。
但是在我国古代,贩盐这件事似乎一直被官方垄断,也就是所谓的官盐。
其实官方垄断盐的交易起始于春秋时期的齐国,当时七国争霸,为了快速积累财富,管仲向齐桓公谏言,把盐的生产和贩卖变成国家行为,获得大量财富的齐桓公迅速成为霸主。
于是其他国家纷纷效仿,把盐的生产贩卖收回国家手中。慢慢盐的买卖就成了官方行为,民间不能私人买卖了。
到了战国时期,随着商鞅在秦国变法,实行了比齐国更严厉的食盐专卖政策,不但课以重税控制了食盐的生产和流通环节,而且还置“盐铁市官”专川泽之利,管山林之饶,加强对食盐生产与流通环节的控制和管理,防止私煮私销。一旦发现有人私贩食盐,以秦国的法度,最轻也要砍断双脚。
其二则是国家实行各种制度化的抑商政策,严密监控商人的日常生产生活并对其课以重税,甚至公开半公开地掠夺商人财富,极力控制民间工商业的发展,将市场经济的规模限制在较低的层次和较小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