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妹
李妹者①,长安女娼也。家甚贫,年未笄,母以售于宗室四王宫,为同州节度之妾②,才得钱十万。王宠嬖专房。渐长,益美,善歌舞,能祗事王意③。一日忤旨,命车载之戚里龙州刺史张侯别第④。张尝于宴席见其人⑤,心动,私愿得之,虽竭死无惮。既而获焉⑥,以为笼中物,喜骇交抱,罄所蓄妓乐,张筵五六日不息。妹事之曲有礼节,大率如在王宫时。然每至调谑诱狎,辄庄色敛衽。饵以奇玩珍异,却而弗顾。张固狂淫者,必欲力制之。乘其理发檐下,直前拥致之。妹大呼啜泣走,取其佩刀将自刭,婢媵夺救得止。繇是浸不合张意。张耻且怒,被酒挺刃,突入室逼之。妹殊自若,谓之曰:“妇人以容德事人,职主中馈⑦。妹不幸幼出贱污,鬻身宫邸,委质妾御,不获托久要于良家,罪实滋大。幸蒙同州怜爱,许侍巾履。同州性严忌⑧,虽亲子弟犹不得见妹之面。偶因微谴,暂托于君侯,则所以相待愈于爱子矣。不图君侯乃欲持货利见蛊⑨,而又凭酒仗剑,威胁以死。欺天罔人,暴媟女子,此诚烈谊丈夫所不忍闻。妹宁以颈血污侯刀,愿速斩妹头送同州,虽死不憾⑩。”遂膝行而前,拱手就刃,张羞愧流汗,掖之使起,曰:“我安敢如是?而今而后,何面目复见同州哉⑪?”自是不复与戏言。妹竟缢死。他日,张昼寝,见妹披发而立曰:“为妹报同州,已辨于地下矣。”张大惧,悒闷不食,数日而卒。时王山为作传⑫。见《笔奁录》。
其戏也可拒,其谢也可原⑬,妹不多一死乎?死而为厉,又甚矣。此女大有性气,宜王爱之不终也。虽然,妹挟其素宠,意王必不终绝我。至挺刃相逼,而转思昔日怜香惜玉之态,何可复得?悔而且怨,惟有一死以报同州而已。张受人之托,乃欲以私乱之,死其分也,何必厉?
【注释】①“李妹”,明王世贞《续艳异编》卷六、梅鼎祚《青泥莲花记》卷五作“李姝”,而本条出处宋洪迈《夷坚三志己》卷一即作“李妹”。 ②此同州刺史即宗室四王。 ③“王”,原本作“主”,据出处改。 ④戚里,皇族外戚所聚居处,此张侯为王之亲戚,故暂置李妹于其别第,非以李妹赐之也。 ⑤“尝”,原本作“顷”,据出处改。 ⑥“既”,原本作“说”,据出处改。 ⑦职主中馈,妇人之职在于主持家政。 ⑧“性”,原本作“情”,据出处改。 ⑨“货”字原本缺,据出处补。 ⑩“虽”,原本作“正”,据出处改。 ⑪“何”字下原本有“施”字,据出处删。 ⑫“时王山”,出处作“故山”。王山,宋时人,所撰《笔奁录》七卷,今散佚。《夷坚志》所载盖摘录于《笔奁录》。 ⑬其谢也可原,言张侯既已谢其过失,则可原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