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台郭氏
郭氏,天台人,嫁为某卒妻,殊有姿色。千夫长李某心慕焉。会卒远戍,李日至卒家,百计调之,郭氏毅然不可犯。夫归,具以白之。一日,李过卒家,卒忆前事,怒形于色,亟持刃出,而李已脱走,诉于县。案议持刃杀本部官,罪当死,置之狱中。郭氏躬往馈食,闭户业绩纺,以资衣食。
久之,有叶押狱者①,尤有意于郭氏。乃顾视其卒,日饮食之,情若手足。卒感激入骨髓。忽传有五府官来②,盖斩决罪囚者。叶报卒知,卒谓郭氏曰:“我死有日,此叶押狱未有妻,汝可嫁之。”郭氏曰:“汝以我色致死,我又能再适以求生乎?”既归,持二幼儿痛泣而言曰:“汝父行且死,汝母死亦在旦夕,我儿无所倚,终必死于饥寒,今将卖汝以活性命。汝归他人家,非若父母膝前仍自娇痴为也。”其子女颇聪慧,解母语意,抱母而号,引裾不肯释手。遂携二儿出市③,召人与之,行路亦为之堕泪。富室有怜之者,纳其子女,赠钱三十缗。
郭氏以三之一具酒馔④,携至狱门,愿与夫一再见。叶听入。哽咽不能语,既而曰:“君扰叶押狱多矣,可用此少答之。又有钱若干,可收取自给。我去一富家执作,恐旬日不及见君也。”饮泣而别。走至仙人渡溪水中,危坐而死。是水极险恶,竟不为冲激倒仆。人有见者,报之县。往验得实,皆惊异失色,为具棺敛葬之,表其墓曰“贞烈”。宣抚使廉得其事,原卒之情,释之。富家遂还其子女,卒亦终身誓不再娶。
始以色采动人,累夫于死,卒能以节动人,脱夫于死。世之娶妇,每求美而不求贤,其自为亦拙矣。
长安大昌里人,有仇家欲报之而无道,劫其妻父,使要其女⑤。父呼其女而告之。女计念:“不听则杀父,不孝;听之则杀夫,不义。”欲以身当之,应曰:“诺,夜在楼上,新沐头,东首卧,则是矣。妾请开户俟。”仇家至,断头持去,视之,乃其妻头也。仇家痛焉,遂释不杀其夫。⑥此女不忍其夫,宁自忍也,郑雍姬之见偏矣哉⑦。
【注释】①押狱,掌管监狱的小吏,或即牢头。 ②五府官,元代制度,每三年一次遣五府官决天下囚徒。 ③“市”字原本缺,据本条出处元陶宗仪《辍耕录》卷十二“贞烈墓”条补。市,出售。 ④“三之一”,原本作“二之一”,据出处改。 ⑤要,要胁。 ⑥此事采自汉刘向《列女传》卷五“京师节女”条。 ⑦郑雍姬之见,《春秋左氏传》桓公十五年:郑大夫祭仲执政独断,郑厉公恨之,使祭仲之婿雍纠杀祭仲。雍纠把此事告于妻子雍姬,雍姬归家问母:“父与夫哪个更亲?”其母曰:“是人都可以做丈夫,父亲却只有一个,岂能相比?”雍姬便把郑厉公之谋告父,于是祭仲杀雍纠,而厉公也逃往蔡国。此言雍姬所虑不能孝义两顾,故以为“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