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记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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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卷第四

王制第五

鄭氏

(五·一)

王者之制禄爵,公、侯、伯、子、男,凡五等。諸侯之上大夫卿、下大夫、上士、中士、下士,凡五等。[一]

[一]二五,象五行剛柔十日。禄,所受食。爵,秩次也。上大夫曰卿。

(五·二)

天子之田方千里,[一]公、侯田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不能五十里者,不合於天子,附於諸侯,曰附庸。天子之三公之田,視公、侯;天子之卿,視伯;天子之大夫,視子、男;天子之元士,視附庸。[二]

[一]象日月之大,亦取晷同也。此謂縣内,以禄公、卿、大夫、元士。

[二]皆象星辰之大小也。不合,謂不朝會也。小城曰附庸。附庸者,以國事附於大國,未能以其名通也。視,猶比也。元,善也。善士,謂命士也。此地,所因爵三等之制也。鬼侯梅伯。《春秋》變之文,從之質,合伯、子、男以爲一,則爵三等者,公、侯、伯也。異畿内,謂之“子”。周武王初定天下,更立五等之爵,增以子、男,而猶因之地,以九州之界尚狹也。周公攝政致太平,斥大九州之界,制禮成武王之意,封王者之後爲公,及有功之諸侯。大者地方五百里,其次侯四百里,其次伯三百里,其次子二百里,其次男百里。所因之諸侯,亦以功黜陟之。其不合者,皆益之地爲百里焉。是以世有爵尊而國小,爵卑而國大者,唯天子畿内千里不增〔一〕,以禄羣臣,不主爲治民〔二〕

(五·三)

制,農田百。百之分,上農夫食九人,其次食八人,其次食七人,其次食六人。下農夫食五人。庶人在官者,其禄以是爲差也。[一]諸侯之下士,視上農夫,禄足以代其耕也。中士倍下士,上士倍中士,下大夫倍上士。卿,四大夫禄;君,十卿禄。次國之卿,三大夫禄;君,十卿禄。小國之卿,倍大夫禄;君,十卿禄。[二]

[一]農夫皆受田於公,田肥墽有五等,收入不同也。庶人在官,謂府史之屬,官長所除,不命於天子、國君者〔三〕。分,或爲“糞”。

[二]此班禄尊卑之差。

(五·四)

次國之上卿,位當大國之中,中當其下,下當其上大夫。小國之上卿,位當大國之下卿,中當其上大夫,下當其下大夫。[一]其有中士、下士者,數各居其上之三分。[二]

[一]此諸侯使卿、大夫覜聘並會之序也。其位,爵同〔四〕,小國在下;爵異,固在上耳。

[二]謂其爲介,若特行而並會也。居,猶當也。此據大國而言,大國之士爲上,次國之士爲中,小國之士爲下。士之數,國皆二十七人,各三分之,上九、中九、下九,以位相當,則次國之上士當大國之中,中當其下,小國之上士當大國之下。凡非命士,亦無出會之事。《春秋傳》謂“士”爲“微”。

(五·五)

凡四海之内九州,州方千里,州建百里之國三十,七十里之國六十,五十里之國百有二十,凡二百一十國。名山、大澤不以封,其餘以爲附庸閒田〔五〕。八州,州二百一十國。[一]

[一]建,立也。立大國三十,十,三公也。立次國六十,十,六卿也。立小國百二十,十,十二小卿也〔六〕。名山、大澤不以封者,與民同財,不得障管,亦賦税之而已。此大界方三千里,三三而九,方千里者九也。其一爲縣内,餘八各立一州,此制也。周公制禮,九州大界方七千里,七七四十九,方千里者四十有九也。其一爲畿内,餘四十八。八州各有方千里者六,設法一州,封地方五百里者不過四,謂之“大國”。又封方四百里者不過六,又封方三百里者不過十一,謂之“次國”。又封方二百里者不過二十五,及餘方百里者,謂之“小國”。盈上四等之數,并四十六〔七〕。一州二百一十國,則餘方百里者百六十四也。凡處地,方千里者五,方百里者五十九,其餘方百里者四十一,附庸地也。

(五·六)

天子之縣内,方百里之國九,七十里之國二十有一,五十里之國六十有三,凡九十三國。名山、大澤不以朌,其餘以禄士,以爲閒田〔八〕[一]

[一]縣内,時天子所居州界名也。曰畿,《詩·殷頌》曰:“邦畿千里,維民所止。”亦曰畿。畿内大國九者,三公之田三,爲有致仕者副之爲六也,其餘三,待封王之子弟。次國二十一者,卿之田六,亦爲有致仕者副之爲十二,又三爲三孤之田,其餘六,亦待封王之子弟。小國六十三,大夫之田二十七,亦爲有致仕者副之爲五十四,其餘九,亦以待封王之子弟。三孤之田不副者,以其無職,佐公論道耳,雖其致仕〔九〕,猶可即而謀焉。朌,讀爲“班”。

(五·七)

凡九州,千七百七十三國。天子之元士,諸侯之附庸,不與。[一]

[一]不與,不在數中也。《春秋傳》曰〔一〇〕:“會諸侯於塗山,執玉帛者萬國。”言執玉帛,則是唯謂中國耳。中國而言萬國,則是諸侯之地有方百里,有方七十里,有方五十里者,而然矣。要服之内,地方七千里,乃能容之。末旣衰,夷狄内侵,諸侯相并,土地減,國數少。殷湯承之,更制中國方三千里之界,亦分爲九州,而建此千七百七十三國焉。周公之舊域,分其五服爲九,其要服之内,亦方七千里,而因諸侯之數,廣其土,增其爵耳。《孝經説》曰:“千八百諸侯,布列五千里内。”此文改之法,關盛衰之中,三七之間以爲説也。終此説之意,五五二十五,方千里者二十五也〔一一〕,其一爲畿内,餘二十四州,各有方千里者三,其餘諸侯之地,大小則未得而聞。

(五·八)

天子,百里之内以共官,千里之内以爲御。[一]

[一]謂此地之田税所給也。官,謂其文書財用也。御,謂衣食。

(五·九)

千里之外設方伯,五國以爲屬,屬有長。十國以爲連,連有帥。三十國以爲卒,卒有正。二百一十國以爲州,州有伯。[一]八州,八伯,五十六正,百六十八帥,三百三十六長。八伯各以其屬,屬於天子之老二人,分天下以爲左右,曰二伯。[二]

[一]屬、連、卒、州,猶聚也。伯、帥、正,亦長也。凡長皆因賢侯爲之。之州長曰“伯”,皆曰“牧”。

[二]老,謂上公。《周禮》曰:“九命作伯。”《春秋傳》曰:“自以東,周公主之。自以西,召公主之。”

(五·十)

千里之内曰甸。[一]千里之外曰采,[二]曰流。[三]

[一]服治田〔一二〕,出穀税。

[二]九州之内地,取其美物,以當穀税。

[三]謂九州之外也。夷狄流移,或貢或不。《禹貢》荒服之外,“三百里蠻,二百里流”。

(五·十一)

天子,三公、九卿、二十七大夫、八十一元士。[一]大國,三卿,皆命於天子,下大夫五人,上士二十七人。次國,三卿,二卿命於天子,一卿命於其君,下大夫五人,上士二十七人。小國,二卿,皆命於其君,下大夫五人,上士二十七人。[二]

[一]此制也。《明堂位》曰“夏后氏之官百”,舉成數也。

[二]命於天子者,天子選用之,如今詔書除吏矣。小國亦三卿,一卿命於天子,二卿命於其君。此文似誤脱耳,或者欲見畿内之國二卿與?

(五·十二)

天子使其大夫爲三監,監於方伯之國,國三人。[一]

[一]使佐方伯,領諸侯。

(五·十三)

天子之縣内諸侯,禄也。[一]外諸侯,嗣也。[二]

[一]選賢置之於位,其國之禄如諸侯,不得世〔一三〕

[二]有功乃封之,使之世也。《冠禮·記》曰:“繼世以立諸侯,象賢也。”

(五·十四)

制,三公一命卷,若有加則賜也,不過九命。次國之君,不過七命。小國之君,不過五命。[一]大國之卿,不過三命。下卿,再命〔一四〕。小國之卿與下大夫,一命。[二]

[一]卷,俗讀也〔一五〕,其通則曰“衮”。三公八命矣,復加一命,則服龍衮,與王者之後同。多於此,則賜非命服也。之制,天子服有日月、星辰。《周禮》曰:“諸公之服,自衮冕而下,如王之服。”

[二]不著次國之卿者,以大國之下互明之。此卿命則異,大夫皆同。《周禮》,公、侯、伯之卿三命,其大夫再命;子、男之卿再命,其大夫一命。

(五·十五)

凡官民材,必先論之。[一]論辨,然後使之。[二]任事,然後爵之。[三]位定,然後禄之。[四]

[一]論,謂考其德行道藝。

[二]辨,謂考問得其定也。《易》曰:“問以辨之。”

[三]爵,謂正其秩次。

[四]與之以常食。

(五·十六)

爵人於朝,與士共之。刑人於市,與衆弃之。[一]是故公家不畜刑人,大夫弗養,士遇之塗,弗與言也。屏之四方,唯其所之,不及以政,亦弗故生也〔一六〕[二]

[一]必共之者,所以審慎之也。《書》曰:“克明德慎罰。”

[二]屏,猶放去也。已施刑,則放之棄之,役賦不與,亦不授之以田,困乏又無賙餼也。《虞書》曰“五流有宅,五宅三居”是也。則墨者使守門,劓者使守關,宫者使守内,刖者使守囿,髠者使守積。

(五·十七)

諸侯之於天子也,比年一小聘,三年一大聘,五年一朝。[一]

[一]比年,每歲也。小聘使大夫,大聘使卿,朝則君自行。然此大聘與朝,晉文霸時所制也。之制,諸侯歲朝。之制,侯、甸、男、采、衛、要服六者,各以其服數來朝。

(五·十八)

天子五年一巡守。[一]歲二月,東巡守,至于岱宗[二]柴而望祀山川。[三]覲諸侯,[四]問百年者就見之。[五]命大師陳詩,以觀民風。[六]命市納賈,以觀民之所好惡、志淫、好辟。[七]命典禮,考時月,定日。同律、禮樂、制度、衣服,正之。[八]山川、神祇有不舉者爲不敬。不敬者,君削以地。[九]宗廟有不順者爲不孝。不孝者,君絀以爵。[一〇]變禮、易樂者爲不從。不從者,君流。[一一]革制度、衣服者爲畔。畔者,君討。[一二]有功德於民者,加地、進律。[一三]五月,南巡守,至于南嶽,如東巡守之禮。八月,西巡守,至于西嶽,如南巡守之禮。十有一月,北巡守,至于北嶽,如西巡守之禮。歸,假于祖、禰,用特。一四

[一]天子以海内爲家,時一巡省之。五年者,之制也。則十二歲一巡守。

[二]岱宗,東嶽。

[三]柴,祭天告至也。

[四]覲,見也。

[五]就見老人。

[六]陳詩,謂采其詩而視之。

[七]市,典市者。賈,謂物貴賤厚薄也。質則用物貴,淫則侈物貴。民之志淫邪,則其所好者不正。

[八]同,陰律也。

[九]舉,猶祭也。

[一〇]不順者,謂若逆昭穆。

[一一]流,放也。

[一二]討,誅也。

[一三]律,法也。

[一四]假,至也。特,特牛也。祖下及禰皆一牛。

(五·十九)

天子將出,類乎上帝,宜乎社,造乎禰。諸侯將出,宜乎社,造乎禰。[一]

[一]帝謂五德之帝,所祭於南郊者。類、宜、造,皆祭名,其禮亡。

(五·二十)

天子無事,與諸侯相見曰朝。[一]考禮、正刑、一德,以尊于天子。

[一]事,謂征伐。

(五·二十一)

天子賜諸侯樂,則以柷將之。賜伯、子、男樂,則以鼗將之。[一]諸侯,賜弓矢,然後征;賜鈇鉞,然後殺;賜圭瓉,然後爲鬯。未賜圭瓉,則資鬯於天子。[二]

[一]將,謂執以致命。柷、鼗皆所以節樂〔一七〕

[二]得其器,乃敢爲其事。圭瓉,鬯爵也。鬯,秬酒也。

(五·二十二)

天子命之教,然後爲學,小學在公宫南之左,大學在郊。[一]天子曰辟廱,諸侯曰頖宫。[二]

[一]學,所以學士之宫。《尚書傳》曰:“百里之國,二十里之郊。七十里之國,九里之郊。五十里之國,三里之郊。”此小學、大學,之制。

[二]尊卑學異名。辟,明也。廱,和也。所以明和天下。“頖”之言“班”也,所以班政教也。

(五·二十三)

天子將出征,類乎上帝,宜乎社,造乎禰,禡於所征之地。[一]受命於祖,[二]受成於學。[三]出征執有罪,反釋奠于學,以訊馘告。[四]

[一]禡,師祭也,爲兵禱,其禮亦亡。

[二]告祖也。

[三]定兵謀也。

[四]釋菜、奠幣,禮先師也。訊馘,所生獲斷耳者。《詩》曰:“執訊獲醜。”又曰:“在頖獻馘。”馘,或爲“國”。

(五·二十四)

天子、諸侯無事,則歲三田,一爲乾豆,二爲賔客,三爲充君之庖。[一]無事而不田,曰不敬。田不以禮,曰暴天物。[二]天子不合圍,諸侯不掩羣。[三]天子殺則下大綏,諸侯殺則下小綏,[四]大夫殺則止佐車。佐車止則百姓田獵。[五]獺祭魚,然後虞人入澤梁。豺祭獸,然後田獵。鳩化爲鷹,然後設罻羅。草木零落,然後入山林。昆蟲未蟄,不以火田。[六]不麛,不卵,不殺胎,不殀夭,[七]不覆巢。[八]

[一]三田者,夏不田,蓋時也。《周禮》:“春曰蒐,夏曰苗,秋曰獮,冬曰狩。”乾豆,謂腊之以爲祭祀豆實也。庖,今之廚也。

[二]不敬者,簡祭祀,略賓客。

[三]爲盡物也。

[四]綏,當爲“緌”。緌,之旌旗也。下謂弊之。

[五]佐車,驅逆之車。

[六]取物必順時候也。梁,絶水取魚者。罻,小網也。昆,明也。明蟲者,得陽而生,得陰而藏。

[七]重傷未成物。殀,斷殺。少長曰夭。

[八]覆,敗也。

(五·二十五)

冢宰制國用,必於歲之杪,五穀皆入,然後制國用。[一]用地小大,視年之豐耗。[二]以三十年之通制國用,量入以爲出。[三]祭用數之仂。[四]喪三年不祭,唯祭天地社稷,爲越紼而行事。[五]喪用三年之仂,[六]喪祭用不足曰暴,有餘曰浩。[七]祭,豐年不奢,凶年不儉。[八]國無九年之蓄曰不足〔一八〕,無六年之蓄曰急,無三年之蓄曰國非其國也。三年耕,必有一年之食。九年耕,必有三年之食。以三十年之通,雖有凶旱水溢,民無菜色,然後天子食,日舉以樂。[九]

[一]制國用,如今度支經用。杪,末也。

[二]小國大國,豐凶之年,各以歲之收入,制其用多少,多不過禮,少有所殺。

[三]通三十年之率,當有九年之蓄。出謂所當給爲。

[四]筭今年一歲經用之數,用其什一。

[五]不敢以卑廢尊。越,猶躐也。紼,輴車索。

[六]喪,大事,用三歲之什一。

[七]暴,猶耗也。浩,猶饒也。

[八]常用數之仂。

[九]菜色,食菜之色。民無食菜之飢色,天子乃日舉樂以食〔一九〕

(五·二十六)

天子七日而,七月而葬。諸侯五日而,五月而葬。大夫、士、庶人三日而,三月而葬。[一]

[一]尊者舒,卑者速。《春秋傳》曰:“天子七月而葬,同軌畢至。諸侯五月,同盟至。大夫三月,同位至。士踰月,外姻至。”

(五·二十七)

三年之喪,自天子達。[一]

[一]下通庶人,於父母同。天子諸侯降期。

(五·二十八)

庶人縣封,葬不爲雨止,不封不樹。

喪不貳事,自天子達於庶人。[一]

[一]縣封,當爲“縣窆”。縣窆者,至卑,不得引紼下棺,雖雨猶葬,以其禮儀少。封,謂聚土爲墳。不封之,不樹之,又爲至卑,無飾也。《周禮》曰“以爵等爲丘封之度,與其樹數”,則士以上乃皆封、樹。“貳”之言“二”也。庶人終喪無二事,不使從政也。《喪大記》曰:“大夫、士旣葬,公政入於家。旣卒哭,弁絰帶,金革之事無辟也。”

(五·二十九)

喪從死者,祭從生者。支子不祭。[一]

[一]從死者,謂衣衾、棺椁。從生者,謂奠祭之牲器。

(五·三十)

天子,七廟,三昭、三穆,與大祖之廟而七。[一]諸侯,五廟,二昭、二穆,與大祖之廟而五。[二]大夫,三廟,一昭、一穆,與大祖之廟而三。[三]士,一廟。[四]庶人祭於寢。[五]

[一]此制。七者,大祖及文王武王之祧,與親廟四。大祖,后稷則六廟,與二昭、二穆。則五廟,無大祖,與二昭、二穆而已。

[二]大祖,始封之君。王者之後,不爲始封之君廟。

[三]大祖,别子始爵者。《大傳》曰“别子爲祖”,謂此雖非别子,始爵者亦然。

[四]謂諸侯之中士、下士,名曰“官師”者。上士,二廟。

[五]寢,適寢也。

(五·三十一)

天子、諸侯宗廟之祭,春曰礿,夏曰禘,秋曰甞,冬曰烝。[一]

[一]此蓋之祭名。則改之,春曰祠,夏曰礿,以禘爲殷祭。《詩·小雅》曰:“礿祠烝甞,于公先王。”此四時祭宗廟之名。

(五·三十二)

天子祭天地,諸侯祭社稷,大夫祭五祀。[一]天子祭天下名山、大川,五嶽視三公,四瀆視諸侯。[二]諸侯祭名山、大川之在其地者。[三]

[一]五祀,謂司命也,中霤也,門也,行也,厲也。此祭謂大夫有地者,其無地祭三耳。

[二]視,視其牲器之數。

[三]人祭泰山人祭,是也。

(五·三十三)

天子、諸侯,祭因國之在其地而無主後者。[一]

[一]謂所因之國,先王、先公有功德,宜享世祀。今絶無後爲之祭主者,昔夏后氏,至後,而更郊晉侯夢黄熊入國而祀郊,此其禮也。

(五·三十四)

天子犆礿、祫禘、祫甞、祫烝。[一]諸侯礿則不禘,禘則不甞,甞則不烝,烝則不礿。[二]諸侯礿,犆。[三]禘,一犆一祫。[四]甞祫,烝祫。

[一]犆,猶一也。祫,合也。天子、諸侯之喪畢,合先君之主於祖廟而祭之,謂之“祫”。後因以爲常。天子先祫而後時祭,諸侯先時祭而後祫。凡祫之歲,春一礿而已。不祫,以物無成者不殷祭。改夏祭曰礿,以禘爲殷祭也。禮,三年喪畢而祫於大祖,明年春禘於羣廟。自爾之後,五年而再殷祭,一祫一禘。

[二]之制,諸侯歲朝,廢一時祭。

[三]互明犆、礿文。

[四]下天子也。祫歲不禘。

(五·三十五)

天子,社稷皆大牢。諸侯,社稷皆少牢。

(五·三十六)

大夫、士宗廟之祭,有田則祭,無田則薦。[一]庶人春薦韭,夏薦麥,秋薦黍,冬薦稻。韭以卵,麥以魚,黍以豚,稻以鴈。[二]

[一]有田者旣祭,又薦新。祭以首時,薦以仲月。士薦牲用特豚,大夫以上用羔,所謂“羔豚而祭,百官皆足”。《詩》曰:“四之日其早,獻羔祭韭。”

[二]庶人無常牲,取與新物相宜而已。

(五·三十七)

祭天地之牛角繭栗,宗廟之牛角握,賔客之牛角尺。[一]

[一]握,謂長不出膚。

(五·三十八)

諸侯無故不殺牛,大夫無故不殺羊,士無故不殺犬豕,庶人無故不食珍。[一]

[一]故,謂祭饗。

(五·三十九)

庶羞不踰牲,[一]燕衣不踰祭服,寢不踰廟。

[一]祭以羊,則不以牛肉爲羞。

(五·四十)

古者公田藉而不税,[一]市廛而不税,[二]關譏而不征,[三]林麓、川澤以時入而不禁。[四]夫圭田無征。[五]用民之力,歲不過三日。[六]田里不粥,墓地不請。[七]

[一]“藉”之言“借”也。借民力治公田,美惡取於此,不税民之所自治也。《孟子》曰:“夏后氏五十而貢,人七十而助,人百而徹。”則所云“古者”,謂時。

[二]廛,市物邸舍,税其舍,不税其物。

[三]譏,譏異服,識異言。征,亦税也。《周禮》:“國凶札,則無門關之征,猶譏也〔二〇〕。”

[四]麓,山足也。

[五]夫,猶治也。征,税也。《孟子》曰:“卿以下必有圭田。”治圭田者不税,所以厚賢也。此則《周禮》之士田,以任近郊之地〔二一〕,税什一。

[六]治宫室、城郭、道渠。

[七]皆受於公,民不得私也。粥,賣也。請,求也。

(五·四十一)

司空執度度地居民。[一]山川沮澤,時四時,[二]量地遠近,[三]興事任力。[四]

[一]司空,冬官卿,掌邦事者。度,丈尺也。

[二]觀寒煖、燥濕〔二二〕。沮,謂萊沛。

[三]制邑井之處。

[四]事,謂築邑、廬、宿、市也。

(五·四十二)

凡使民,任老者之事,食壯者之食。[一]

[一]寬其力,饒其食。

(五·四十三)

凡居民材,必因天地寒煖、燥濕,[一]廣谷、大川異制。[二]民生其間者異俗〔二三〕[三]剛柔、輕重、遲速異齊,[四]五味異和,[五]器械異制,[六]衣服異宜。[七]脩其教,不易其俗。齊其政,不易其宜。[八]

[一]使其材埶堪地氣也〔二四〕

[二]謂其形象。

[三]謂其所好惡。

[四]謂其情性緩急。

[五]謂香臭與鹹苦。

[六]謂作務之用。

[七]謂氈裘與絺綌〔二五〕

[八]教,謂禮義。政,謂刑禁。

(五·四十四)

中國、戎夷,五方之民,皆有性也,不可推移。[一]東方曰夷,被髮文身,有不火食者矣。南方曰蠻,雕題交趾,有不火食者矣。[二]西方曰戎,被髮衣皮,有不粒食者矣。北方曰狄,衣羽毛穴居,有不粒食者矣。[三]中國、夷、蠻、戎、狄,皆有安居、和味、宜服、利用、備器。[四]五方之民,言語不通,嗜欲不同。達其志,通其欲,東方曰寄,南方曰象,西方曰狄鞮,北方曰譯。[五]

[一]地氣使之然。

[二]雕,文。謂刻其肌,以丹青涅之。交趾,足相鄉然。浴則同川,臥則僢。不火食,地氣煖,不爲病。

[三]不粒食,地氣寒,少五穀。

[四]其事雖異,各自足。

[五]皆俗閒之名,依其事類耳。“鞮”之言“知”也,今冀部有言“狄鞮”者。

(五·四十五)

凡居民,量地以制邑,度地以居民,地邑民居,必參相得也。[一]無曠土,無游民,食節事時,民咸安其居,樂事勸功,尊君親上,然後興學。[二]

[一]得,猶足也。

[二]立小學、大學。

(五·四十六)

司徒脩六禮以節民性,明七教以興民德,齊八政以防淫,一道德以同俗,養耆老以致孝,恤孤獨以逮不足,上賢以崇德,簡不肖以絀惡。[一]命鄉簡不帥教者以告。[二]

[一]司徒,地官卿,掌邦教者。逮,及也。簡,差擇也。

[二]帥,循也。不循教,謂敖很不孝弟者。司徒使鄉簡擇以告者,鄉屬司徒。

(五·四十七)

耆老皆朝于庠,元日習射上功,習鄉上齒,大司徒帥國之俊士與執事焉。[一]不變,命國之右鄉,簡不帥教者移之左。命國之左鄉,簡不帥教者移之右,如初禮。[二]不變,移之郊,如初禮。[三]不變,移之遂,如初禮。[四]不變,屏之遠方,終身不齒。[五]

[一]將習禮以化之,使之觀焉。耆老,致仕及鄉中老賢者。朝,猶會也。此庠,謂鄉學也。鄉,謂飲酒也。鄉禮,春秋射,國蜡而飲酒養老。

[二]中年考挍〔二六〕,而又不變,使轉徙其居〔二七〕,覬其見新人,有所化也。亦復習禮於鄉學,使之觀焉。

[三]郊,鄉界之外者也。稍出遠之,後中年又爲之習禮於郊學。

[四]遠郊之外曰“遂”,遂大夫掌之。又中年復移之使居遂,又爲習禮於遂之學。

[五]遠方,九州之外。齒,猶錄也。

(五·四十八)

命鄉論秀士,升之司徒,曰選士。[一]司徒論選士之秀者而升之學,曰俊士。[二]升於司徒者,不征於鄉;升於學者,不征於司徒,曰造士。[三]樂正崇四術,立四教。[四]順先王《詩》、《書》、禮、樂以造士。[五]春、秋教以禮、樂,冬、夏教以《詩》《書》。[六]王大子、王子、羣后之大子,卿、大夫、元士之適子,國之俊選,皆造焉。[七]凡入學以齒。[八]將出學,小胥、大胥、小樂正簡不帥教者,以告于大樂正,大樂正以告于王。[九]王命三公、九卿、大夫、元士皆入學。不變,王親視學。[一〇]不變,王三日不舉,[一一]屏之遠方,西方曰棘,東方曰寄,終身不齒。[一二]大樂正論造士之秀者,以告于王,而升諸司馬,曰進士。一三

[一]移名於司徒也〔二八〕。秀士,鄉大夫所考,有德行道藝者。

[二]可使習禮者。學,大學。

[三]不征,不給其繇役。造,成也。能習禮,則爲成士。

[四]樂正,樂官之長,掌國子之教。《虞書》曰:“,命汝典樂,教冑子。”崇,高也。高尚其術,以作教也。幼者教之於小學,長者教之於大學。《尚書傳》曰:“年十五始入小學,十八入大學。”

[五]順此四術而教,以成是士也。

[六]春、夏,陽也。《詩》、樂者聲,聲亦陽也。秋、冬,陰也。《書》、禮者事,事亦陰也。互言之者,皆以其術相成。

[七]皆以四術成之。王子,王之庶子也。羣后,公及諸侯。

[八]皆以長幼受學,不用尊卑。

[九]此所簡者,謂王太子、王子、羣后之大子,卿、大夫、元士之適子。大胥、小胥,皆樂官屬也。出學,謂九年大成學止也。

[一〇]亦謂使習禮以化之。不變,王又親爲之臨視,重弃賢者子孫。此習禮皆於大學也。

[一一]去食、樂,重弃人。

[一二]棘,當爲“僰”〔二九〕。“僰”之言“偪”,使之偪寄於夷戎〔三〇〕。不屏於南北,爲其大遠。

[一三]移名於司馬。司馬,夏官卿,主邦政者。進士,可進受爵禄也。

(五·四十九)

司馬辨論官材,[一]論進士之賢者,以告於王,而定其論。[二]論定,然後官之。[三]任官,然後爵之。[四]位定,然後禄之。大夫廢其事,終身不仕,死以士禮葬之。[五]有發,則命大司徒教士以車甲。[六]

[一]辨其論,官其材,觀其所長。

[二]各署其所長。

[三]使之試守。

[四]命之。

[五]以不任大夫也。

[六]乘兵車衣甲之儀。有發,謂有軍師發卒。

(五·五十)

凡執技,論力。適四方,臝股肱,決射御。[一]凡執技以事上者,祝、史、射、御、醫、卜及百工。[二]凡執技以事上者,不貳事,不移官,[三]出鄉不與士齒。[四]仕於家者,出鄉不與士齒。[五]

[一]謂擐衣出其臂脛,使之射禦,決勝負,見勇力。

[二]言技謂此七者。

[三]欲專其事,亦爲不德。

[四]賤也。於其鄉中則齒,親親也。

[五]亦賤。

(五·五十一)

司寇正刑明辟,以聽獄訟。[一]必三刺,[二]有旨無簡,不聽。[三]附從輕,[四]赦從重。[五]

[一]司寇,秋官卿,掌刑者。辟,罪也。

[二]以求民情,斷其獄訟之中。一曰訊羣臣,二曰訊羣吏,三曰訊萬民。

[三]簡,誠也。有其意,無其誠者,不論以爲罪。

[四]附,施刑也。求出之,使從輕。

[五]雖是罪可重,猶赦之。

(五·五十二)

凡制五刑,必即天論,[一]郵罰麗於事。[二]

[一]制,斷也。即,就也。必即天論,言與天意合。閔子曰:“古之道不即人心。”即,或爲“則”。論,或爲“倫”。

[二]郵,過也。麗,附也。過人、罰人,當各附於其事,不可假他以喜怒。

(五·五十三)

凡聽五刑之訟,必原父子之親,立君臣之義,以權之。[一]意論輕重之序, 慎測淺深之量,以别之。[二]悉其聰明,致其忠愛,以盡之。[三]疑獄,氾與衆共之。衆疑,赦之。必察小大之比以成之。[四]

[一]權,平也。

[二]意,思念也。淺深,謂俱有罪,本心有善惡。

[三]盡其情。

[四]小大,猶輕重。已行故事曰比。

(五·五十四)

成獄辭,史以獄成告於正,正聽之。[一]正以獄成告于大司寇,大司寇聽之棘木之下。[二]大司寇以獄之成告於王,王命三公參聽之。[三]三公以獄之成告於王,王三又,然後制刑。[四]

[一]史,司寇吏也。正,於鄉師之屬,今有平正丞,所置。

[二]《周禮》鄉師之屬,“辨其獄訟,異其死刑之罪而要之,職聽於朝。司寇聽之”。朝,王之外朝也。左九棘,孤、卿、大夫位焉。右九棘,公、侯、伯、子、男位焉。面三槐,三公位焉。

[三]王使三公復與司寇及正共平之,重刑也。《周禮》:“王欲免之,乃命公會其期。”

[四]又,當作“宥”。宥,寬也。一宥曰不識,再宥曰過失,三宥曰遺忘。

(五·五十五)

凡作刑罰,輕無赦。[一]刑者,侀也。侀者,成也。一成而不可變,故君子盡心焉。[二]

[一]法雖輕,不赦之,爲人易犯。

[二]變,更也。

(五·五十六)

析言破律,亂名改作,執左道以亂政,殺。[一]作淫聲、異服、竒技、竒器以疑衆,殺。[二]行僞而堅,言僞而辯,學非而博,順非而澤以疑衆,殺。[三]假於鬼神、時日、卜筮以疑衆,殺。[四]此四誅者,不以聽。[五]

[一]析言破律,巧賣法令者也。亂名改作,謂變易官與物之名,更造法度。左道,若巫蠱及俗禁。

[二]淫聲,之屬也。異服,若聚鷸冠、瓊弁也。竒技、竒器,若公輸般請以機窆。

[三]皆謂虚華、捷給、無誠者也。

[四]今時持喪葬、築蓋、嫁取、卜數文書,使民倍禮違制。

[五]爲其爲害大,而辭不可明〔三一〕

(五·五十七)

凡執禁以齊衆,不赦過。[一]

[一]亦爲人將易犯。

(五·五十八)

有圭、璧、金、璋,不粥於市。命服、命車,不粥於市。宗廟之器,不粥於市。犧牲,不粥於市。戎器,不粥於市。[一]用器不中度,不粥於市。兵車不中度,不粥於市。布帛精麤不中數,幅廣狹不中量,不粥於市。姦色亂正色,不粥於市。[二]錦文、珠玉、成器,不粥於市。衣服、飲食,不粥於市。[三]五穀不時,果實未孰,不粥於市。[四]木不中伐,不粥於市。[五]禽獸、魚鼈不中殺,不粥於市。[六]

[一]尊物,非民所宜有。戎器,軍器也。粥,賣也。

[二]凡以其不可用也。用器,弓矢、耒耜、飲食器也。度,丈尺也。數,升縷多少。

[三]不示民以奢與貪也。成,猶善也。

[四]物未成,不利人。

[五]伐之非時,不中用。《周禮》:“仲冬斬陽木,仲夏斬陰木。”

[六]殺之非時,不中用。《月令》:“季冬始漁。”《周禮》:“春獻鼈蜃。”

(五·五十九)

關執禁以譏,禁異服,識異言。[一]

[一]關,竟上門。譏,呵察。

(五·六十)

大史典禮,執簡記,奉諱惡。[一]

[一]簡記,策書也。諱,先王名。惡,忌日,若子、卯。

(五·六十一)

天子齊戒受諫。[一]司會以歲之成,質於天子。[二]冢宰齊戒受質。[三]大樂正、大司寇、市三官以其成,從質於天子。[四]大司徒、大司馬、大司空齊戒受質。百官各以其成,質於三官。大司徒、大司馬、大司空以百官之成,質於天子。[五]百官齊戒受質,[六]然後休老勞農,[七]成歲事,[八]制國用。

[一]歲終,羣臣奏歲事,諫王當所改爲也。

[二]司會,冢宰之屬,掌計要者。成,計要也。質,猶平也〔三二〕,平其計要。

[三]賛王受之〔三三〕

[四]大樂正,於宗伯之屬。市,司市也,於司徒之屬。從,從於司會也。

[五]百官,此三官之屬〔三四〕

[六]受平報也。

[七]饗養之。

[八]斷計要也。

(五·六十二)

凡養老,以燕禮,夏后氏以饗禮,人以食禮,人脩而兼用之。[一]

[一]兼用之,備陰陽也。凡飲養陽氣,凡食養陰氣。陽用春、夏,陰用秋、冬。

(五·六十三)

五十養於鄉,六十養於國,七十養於學,達於諸侯。[一]

[一]天子、諸侯養老,同也。國,國中小學,在王宫之左〔三五〕。學,大學也,在郊。小學在國中,大學在郊〔三六〕,此制明矣。

(五·六十四)

八十拜君命,一坐再至,瞽亦如之。九十使人受。[一]

[一]命,謂君不親饗食,必以其禮致之。

(五·六十五)

五十異粻,六十宿肉,七十貳膳,八十常珍,九十飲食不離寢,膳飲從於遊可也。[一]

[一]粻,糧也。貳,副也。遊謂出入止觀。

(五·六十六)

六十歲制,七十時制,八十月制,九十日脩。唯絞、紟、衾、冒,死而后制。[一]

[一]絞、紟、衾、冒,一日二日而可爲者。

(五·六十七)

五十始衰,六十非肉不飽,七十非帛不煖,八十非人不煖,九十雖得人不煖矣。[一]

[一]煖,温。

(五·六十八)

五十杖於家,六十杖於鄉,七十杖於國,八十杖於朝。九十者,天子欲有問焉,則就其室,以珍從。[一]

[一]尊養之。

(五·六十九)

七十不俟朝,[一]八十月告存,[二]九十日有秩。[三]

[一]大夫、士之老者,揖君則退。

[二]每月致膳。

[三]秩,常也,有常膳。

(五·七十)

五十不從力政,六十不與服戎,七十不與賓客之事,八十齊喪之事弗及也。[一]

[一]力稍衰也。力政,城道之役也。與,及也。八十不齊,則不祭也。子代之祭,是謂宗子不孤。

(五·七十一)

五十而爵,[一]六十不親學,[二]七十致政,唯衰麻爲喪。[三]

[一]賢者命爲大夫。

[二]不能備弟子禮。

[三]致政,還君事。

(五·七十二)

養國老於上庠,養庶老於下庠。夏后氏養國老於東序,養庶老於西序。人養國老於右學,養庶老於左學。人養國老於東膠,養庶老於虞庠,虞庠在國之西郊。[一]

[一]皆學名也。異者,四代相變耳,或上西,或上東,或貴在國,或貴在郊。上庠、右學,大學也,在西郊;下庠、左學,小學也,在國中王宫之東;東序、東膠,亦大學,在國中王宫之東;西序、虞庠,亦小學也,西序在西郊,立小學於西郊。“膠”之言“糾”也。“庠”之言“養”也。之小學爲之庠制,是以名庠。云其立鄉學亦如之。膠,或作“絿”。

(五·七十三)

皇而祭,深衣而養老。夏后氏收而祭,燕衣而養老。人冔而祭,縞衣而養老。人冕而祭,玄衣而養老。[一]

[一]皇,冕屬也〔三七〕,畫羽飾焉。凡冕屬,其服皆玄上纁下。十二章,九章,未聞。凡養老之服,皆其時與羣臣燕之服。質,深衣而已。而改之,尚黑而黑衣裳。尚白而縞衣裳。則兼用之,玄衣、素裳。其冠則牟追、章甫、委貌也〔三八〕。諸侯以天子之燕服爲朝服,《燕禮》曰:“燕,朝服。”服是服也。王者之後,亦以燕服爲之。魯季康子朝服以縞,僣之禮也。天子皮弁,以日視朝也。

(五·七十四)

凡三王養老,皆引年。[一]八十者,一子不從政。九十者,其家不從政。廢疾〔三九〕,非人不養者,一人不從政。[二]父母之喪,三年不從政。齊衰、大功之喪,三月不從政。將徙於諸侯,三月不從政。自諸侯來徙家,期不從政。[三]

[一]已而引户校年,當行復除也。老人衆多,非賢者,不可皆養。

[二]廢〔四〇〕,廢於人事。

[三]自,從也。

(五·七十五)

少而無父者謂之“孤”,老而無子者謂之“獨”,老而無妻者謂之“矜”,老而無夫者謂之“寡”。此四者,天民之窮而無告者也,皆有常餼。[一]

[一]餼,廩也。

(五·七十六)

瘖聾、跛躃、斷者、侏儒、百工,各以其器食之。[一]

[一]斷,謂支節絶也。侏儒,短人也。器,能也。

(五·七十七)

道路,男子由右,婦人由左,車從中央。[一]父之齒隨行,兄之齒鴈行,朋友不相踰。[二]輕任并,重任分,斑白者不提挈〔四一〕[三]

[一]道有三途〔四二〕,遠别也。

[二]廣敬也。謂於塗中。

[三]皆謂以與少者。雜色曰斑。

(五·七十八)

君子耆老不徒行,庶人耆老不徒食。[一]

[一]徒,猶空也。

(五·七十九)

大夫祭器不假。祭器未成,不造燕器。[一]

[一]造,爲也。

(五·八十)

方一里者,爲田九百[一]方十里者,爲方一里者百,爲田九萬。方百里者,爲方十里者百,爲田九十億[二]方千里者,爲方百里者百,爲田九萬億[三]

[一]一里,方三百步。

[二]億,今十萬。

[三]萬億,今萬萬也。

(五·八十一)

恒山至於南,千里而近。[一]自南至於,千里而近。[二]至於衡山,千里而遥。[三]自東至於東海,千里而遥。[四]自東至於西,千里而近。[五]自西至於流沙,千里而遥。[六]西不盡流沙,南不盡衡山,東不盡東海,北不盡恒山。凡四海之内,斷長補短,方三千里,爲田八十萬億一萬億[七]

[一]域。

[二]域。

[三]域。

[四]域。

[五]亦域。

[六]域。

[七]九州之大計。

(五·八十二)

方百里者,爲田九十億。山陵、林麓、川澤、溝瀆,城郭、宫室、塗巷,三分去一,其餘六十億[一]

[一]以一大國爲率,其餘所以授民也。山足曰麓。

(五·八十三)

古者以尺八尺爲步,今以尺六尺四寸爲步。古者百,當今東田百四十六三十步。古者百里,當今百二十一里六十步四尺二寸二分。[一]

[一]尺之數,未詳聞也。案禮制〔四三〕猶以十寸爲尺,葢六國時多變亂法度,或言尺八寸,則步更爲八八六十四寸。以此計之,古者百,當今百五十六二十五步。古者百里,當今百二十五里。

(五·八十四)

方千里者,爲方百里者百,封方百里者三十國,其餘方百里者七十。又封方七十里者六十,爲方百里者二十九,方十里者四十,其餘方百里者四十,方十里者六十。又封方五十里者百二十,爲方百里者三十,其餘方百里者十,方十里者六十。名山、大澤不以封,其餘以爲附庸閒田〔四四〕。諸侯之有功者,取於閒田以禄之〔四五〕。其有削地者,歸之閒田〔四六〕

(五·八十五)

天子之縣内,方千里者,爲方百里者百,封方百里者九,其餘方百里者九十一。又封方七十里者二十一,爲方百里者十,方十里者二十九,其餘方百里者八十,方十里者七十一。又封方五十里者六十三,爲方百里者十五,方十里者七十五,其餘方百里者六十四,方十里者九十六。

(五·八十六)

諸侯之下士禄食九人,中士食十八人,上士食三十六人,下大夫食七十二人,卿食二百八十八人,君食二千八百八十人。次國之卿,食二百一十六人,君食二千一百六十人。小國之卿,食百四十四人,君食千四百四十人。次國之卿,命於其君者,如小國之卿。

(五·八十七)

天子之大夫爲三監,監於諸侯之國者,其禄視諸侯之卿,其爵視次國之君,其禄取之於方伯之地。方伯爲朝天子,皆有湯沐之邑於天子之縣内,視元士。[一]

[一]給齊戒自絜清之用。浴用湯,沐用潘。

(五·八十八)

諸侯世子世國。[一]大夫不世爵,使以德,爵以功。[二]未賜爵,視天子之元士,以君其國。[三]諸侯之大夫,不世爵禄。

[一]象賢也。

[二]謂縣内及列國諸侯爲天子大夫者,不世爵而世禄,辟賢也。

[三]列國及縣内之國也。

(五·八十九)

六禮,冠、昬、喪、祭、鄉、相見。[一]七教,父子、兄弟、夫婦、君臣、長幼、朋友、賔客。八政,飲食、衣服、事爲、異别、度、量、數、制。[二]

[一]鄉,鄉飲酒、鄉射。

[二]飲食爲上,衣服次之。事爲,謂百工技藝也。異别,五方用器不同也。度,丈尺也。量,斗斛也。數,百十也。制,布帛幅廣狹也。


〔一〕唯天子畿内千里不增 此句婺州本、余仁仲本、刻本作“唯天子畿内不增”,無“千里”二字。

〔二〕不主爲治民 “主爲”,余仁仲本、刻本與底本同。婺州本作“爲主”,誤。

〔三〕不命於天子國君者 “天”,婺州本、刻本與底本同。余仁仲本作“夫”,誤。

〔四〕其位爵同 “位爵”,婺州本與底本同。余仁仲本、刻本作“爵位”,誤。

〔五〕其餘以爲附庸閒田 “閒”,石經與底本同。婺州本、余仁仲本、刻本作“間”。

〔六〕小國百二十十十二小卿也 此句底本、婺州本、余仁仲本、刻本皆作“小國百二十,十二小卿也”。依上下文例,疑於“二十”“十二”間闕一“十”字,據補。

〔七〕并四十六 “六”,底本、刻本作“九”,誤。婺州本、余仁仲本作“六”,據改。

〔八〕以爲閒田 “閒”,石經與底本同。婺州本、余仁仲本、刻本作“間”。

〔九〕雖其致仕 “其”,婺州本與底本同。余仁仲本、刻本作“有”,誤。

〔一〇〕春秋傳曰 “曰”,婺州本、余仁仲本與底本同。刻本作“云”。

〔一一〕方千里者二十五也 此句婺州本與底本同。余仁仲本、刻本作“方千里者二十五”,無“也”字。

〔一二〕服治田 “服”,婺州本、刻本與底本同。余仁仲本作“能”。

〔一三〕不得世 “世”,婺州本、余仁仲本與底本同。刻本作“位”,誤。

〔一四〕再命 “命”,余仁仲本、刻本與底本同。婺州本作“拜”,誤。

〔一五〕俗讀也 “俗”,余仁仲本、刻本與底本同。婺州本作“浴”,誤。

〔一六〕亦弗故生也 “亦”,底本墨筆改作“示”,誤。石經、婺州本、余仁仲本、刻本作“亦”,據改。

〔一七〕柷鼗皆所以節樂 “以”,余仁仲本、刻本與底本同。婺州本作“謂”,誤。

〔一八〕國無九年之蓄曰不足 “蓄”,石經、婺州本、余仁仲本與底本同。刻本作“畜”,誤。

〔一九〕天子乃日舉樂以食 此句婺州本、余仁仲本與底本同。刻本作“天子乃日舉以樂以食”,“舉”字下衍一“以”字。

〔二〇〕則無門關之征猶譏也 此句底本作“則無門關之征征猶譏也”,誤。婺州本、余仁仲本、刻本“猶”字前無“征”字,據删。

〔二一〕以任近郊之地 “任”,余仁仲本、刻本與底本同。婺州本作“在”,誤。

〔二二〕觀寒煖燥濕 “寒”,余仁仲本、刻本與底本同。婺州本作“塞”,誤。

〔二三〕民生其間者異俗 “間”,婺州本、余仁仲本、刻本與底本同。石經作“閒”。

〔二四〕使其材埶堪地氣也 “埶”,余仁仲本、刻本作“藝”。婺州本作“執”,誤。

〔二五〕謂氈裘與絺綌 “氈”,婺州本與底本同。余仁仲本、刻本作“旃”。“綌”,余仁仲本、刻本與底本同。婺州本作“絡”,誤。

〔二六〕中年考挍 “挍”,余仁仲本、刻本與底本同。婺州本作“捘”,誤。

〔二七〕使轉徙其居 “居”,余仁仲本、刻本與底本同。婺州本作“序”,誤。

〔二八〕移名於司徒也 “名”,婺州本、余仁仲本與底本同。刻本作“居”,誤。

〔二九〕棘當爲僰 此句婺州本、余仁仲本與底本同。刻本作“棘當僰”,“當”字下脱一“爲”字。

〔三〇〕使之偪寄於夷戎 “寄”,余仁仲本、刻本與底本同。婺州本作“守”,誤。

〔三一〕而辭不可明 “明”,余仁仲本、婺州本與底本同。刻本作“習”,誤。

〔三二〕質猶平也 此句婺州本與底本同。余仁仲本、刻本作“質,平也”,“質”字下少一“猶”字。

〔三三〕賛王受之 “賛”,婺州本、余仁仲本與底本同。刻本作“質”,誤。

〔三四〕此三官之屬 “三”,余仁仲本、刻本與底本同。婺州本作“正”,誤。

〔三五〕在王宫之左 “宫”,余仁仲本、刻本與底本同。婺州本作“言”,誤。

〔三六〕小學在國中大學在郊 此句底本脱。婺州本、余仁仲本、刻本有此句,據補。

〔三七〕皇冕屬也 “皇”,婺州本、余仁仲本與底本同。刻本作“玄”,誤。

〔三八〕其冠則牟追章甫委貌也 “牟”,婺州本與底本同。余仁仲本、刻本作“弁”,誤。

〔三九〕廢疾 “廢”,余仁仲本、刻本與底本同。石經、婺州本作“癈”。

〔四〇〕廢 “廢”,余仁仲本、刻本與底本同。婺州本作“癈”。

〔四一〕斑白者不提挈 “斑”,石經、婺州本、余仁仲本與底本同。刻本作“班”。此句刻本作“班白,不提挈”,“白”字下少一“者”字。

〔四二〕道有三途 “有”,婺州本、余仁仲本與底本同。刻本作“中”,誤。“途”,余仁仲本、刻本與底本同,婺州本作“塗”。

〔四三〕案禮制 “案”,婺州本、余仁仲本與底本同。刻本作“按”。

〔四四〕其餘以爲附庸閒田 “閒”,石經、刻本與底本同。婺州本、余仁仲本作“間”。

〔四五〕取於閒田以禄之 “閒”,石經、刻本與底本同。婺州本、余仁仲本作“間”。

〔四六〕歸之閒田 “閒”,石經、刻本與底本同。婺州本、余仁仲本作“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