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版前言
本书的第二版与第三版之间相隔了12年。应当说这12年里的种种情形,充分地展现了我们的这位哲学家笔下人性的自然状态(Naturzustand)。他教导我们,自然状态持续地存在于国家之间,这种状态是普遍的,尽管它常常以潜在的战争形式出现;不过,它也会蜕变成一切国家同一切国家之间的公开战争,只有通过彼此间缔结表面化的(scheinbare)合约,公开的战争才能停歇。所谓“缔结合约”(Friedensschlüsse),实际上同霍布斯以及他的后继者所教导的自然法严重相悖。因为在他们看来,自然法是和平的最低条件,它预设了所有人形式上的平等,这些人能够订立契约,订立和平的契约(Friedensvertrag)自不在话下。然而缔结合约则意味着一位裁决者向犯罪者宣告他的判罚,只有裁决者有权决定是否向犯罪者施加刑罚。它根本不是契约,它无非是按照某种法律来对待臣服者,因而它和“契约”压根就不是一回事。[1] 尤其同“契约”毫无关系的是所谓“罪过招供”,它只不过意味着犯罪者被强迫,即如若拒绝招供,就会招致更沉重的刑罚。在这里,控告者本身也是裁决者,由他们施加的强迫根本上就是无理的要求,他们采取的暴力压制、刑讯逼供的手段,即使在历史上的野蛮时代也闻所未闻。现时代剧烈动荡的局面,极其鲜明地凸显了自然法学说的意义。因此在我们这个时代,要是自然法学说能比目前更深入人心,要是本书作者能通过深入地、批判地研究自然法的经典理性形态,成功唤起公众对它的记忆,唤醒法学家们的良知,那么这一定极有价值。但不得不说,作者的希望(自然)落空了。自然法一如既往地不被理解,甚至招致蔑视。这在很大程度上归咎于当今欧洲可悲的堕落,无论是它的现实状况还是道德都陷入了崩溃的境地。
不过从学术的角度讲,对于霍布斯这位思想家的研究无疑在逐步推进,本书在此即报道了他的生平与作品。但总体来说,霍布斯研究仍然没有充分展开。在德国,狄尔泰部分地促进了对霍布斯的研究和理解。这位大师去世后,马克斯·福里塞森-科勒[2] 遵循他的步伐,继承了他的事业。除此之外,布罗克道夫[3] 的小文提出了新的判断霍布斯学说的观点,并为其基本认识提供了证明,虽然他在这个领域的论述还不那么丰富。莫泽尔的博士论文[4] 花四章的篇幅,探讨了霍布斯的逻辑学说,他的研究建立在对这一学说局限性的认识基础之上。我在本书的下文还会提到这部最近的力作。
理查德·霍尼希斯瓦尔德[5] 教授为“个别描述里的哲学史”系列丛书(慕尼黑恩斯特·莱因哈德出版社)撰写了题为《霍布斯与国家哲学》的一卷。这本小书依次精练地介绍了霍布斯的方法论原则、逻辑学、自然哲学、心理学、教育学与伦理学,到了第6节才讨论国家学说(第157—181页)。该书第7节连着第8节,简要地叙述了“从文艺复兴到启蒙时代的国家哲学”。标题为“附录”的部分体现出他要在霍布斯之外,勾勒近代国家学说的一般脉络;但这样一来,他让人产生了错误的印象,以为霍布斯仅仅是“国家哲学家”。在我列举的“研究书目指南”里(这意味着我不会在此提及任何观点上有偏狭的论著),其他值得敬重的著作中值得一提的,乃是福里特约夫·布兰德特的书[6] ,尽管这本书1921年就出版了,但我至今还未提及[7] 。虽然它的价值并不低于理查德·霍尼希斯瓦尔德四篇独立的研究文章,更不用说那位年轻博士的论文了。不过从我自己的研究出发,上述两部探讨霍布斯学说体系的“文献”才是“精选之作”。(在直到1907年的文献列表[8] 中,读者同样也看不到伽达弗的优秀论文《一位17世纪的英国公法理论家》,图卢兹,1907[9] ;我在1912年还强调性地提到了这篇文章[10] 。)
如果说我的研究对于理解这位马姆斯伯里(Malmesbury)的哲学家[11] 做出了贡献,那么这种贡献可归结为:针对流传下来的意见提出了独一无二的批评。关于流传的意见,大家可从库诺·费舍尔的闪耀之作《弗朗西斯·培根及其后继者》[12] 里看得一清二楚。约翰·爱德华·埃德曼把霍布斯纯粹当成“过渡时代”的法哲学家,甚至将他归到“中世纪哲学家”类型里,这一看法无疑可笑至极[13] ,不过埃德曼关于哲学史的博学知识和他的错误分类是毫不相干的。最近的哲学史编写者本诺·埃德曼[14] (如今他也已逝世了)也没有改善我们的认识。所有其他晚近的近代哲学史研究也因袭了前人的观点,认为霍布斯是培根的后继者。对此,霍夫丁[15] 准确地(尽管失之过度地)评价培根说:“人们常常将这个人描述为经验科学的奠基人,但他根本就不配享有摩西之名,没有看到应许之地。”(《近代哲学史》德文版第1卷,第201页)实际上,歌德凭着他的直觉已然认识到了这一点,他将培根视作16世纪思潮的一条支流,尽管培根的生命一直延续到下个世纪的前四分之一段时间。
库诺·费舍尔并不会受教条主义观点的愚弄,但凡任何一位了解和钦佩这位作家独断、自信精神的人,都不会对此感到惊讶。如果说在他逝世(1907)后,他的《近代哲学史》第10卷的第三版和第四版一同问世(海德堡,1923),那么人们本可以期待其中无根据的错误看法会被舍弃掉。但除了少许修正,新版的文本几乎毫无改动。也许费舍尔认为这是有充分理由的,他本人甚至把“弗朗西斯·培根及其后继者”的标题置于本卷的封面。如此一来,读者将愉悦地阅读这本书,视之为关于精神生活重大发展的真理。然而本卷的新编者冯·阿斯特教授(Prof. V. Aster)在其40页篇幅的“附录”里指出,有必要去质疑费舍尔提出的这一真理,他援引了爱弥尔·沃尔夫的一本著作(在此之前,我并不知道这本书)。[16] 针对沃尔夫的批评,阿斯特敏锐地指出,与其说培根的“后继者”接受、吸收了培根的任何一种肯定的论述,不如说他们继承的是《新工具》(Novum Organum)的整体“精神”。这一精神经霍布斯、洛克、休谟的哲学而推进,为未来哲学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了“氛围”。从这样的精神和氛围出发,许许多多可观的作品诞生了。透过阿斯特对费舍尔著作第3卷的评论,我们可以看到,他希望将自己置于对立面,尝试从费舍尔的意见里解放出来。为了这个目标,他付出了不少艰辛:
“霍布斯是 经验主义者 ……他运思的概念,他的演绎所立足的定理,统统源于可知觉到的外部世界的事实……一切概念与基本定理都来自经验,一切认识都是从事物的必然有效的原因中得出的关于事物的认识,这两个命题是霍布斯自始至终坚持的,从这个意义上讲, 完全能说他 是培根的学生。” [17]
至于这里涉及的错误的范围,我不可能在一篇前言里充分展开讨论。只需指明:在《新工具》的精神和《论物体》(De Corpore)的精神之间不只存在着显著的差异,前者根本没对后者产生什么持续的影响,毋宁说它们之间的差异恰恰蕴含着它们的对立。无论是从认识的本质还是从科学的本质来看,培根都是天真的:他认为人只需去观察和试验,就能掌握事实。如此一来,人如何从事实获知原因呢?
“在我看来,任何自然现象都在确定的条件下发生。因而我们要在既定的条件下去认识,哪些条件对于现象的发生起到了必要的、本质性的作用。如果没有这些条件,就 不 可能存在成为问题的现象。故而我们会问:我如何发现 本质性的 条件?答案是:只要我从既定的诸条件里减去那些非本质性的或偶然的条件,剩下的明显就是本质性的、真正的条件。”(库诺·费舍尔《培根与他的学派》第4版,第123页)
这里的方法论思维无非是一种收集工作,类似于法庭当局收集材料、树立法板、区分支持的证据和反对的证据、交由特权审级机关、根据类推法判决。[18] 一言以蔽之,即正确的归纳法,从个别的认识上升到普遍的认识。对霍布斯来说,个别的认识也就是知觉并不存在什么疑问。但在他看来,个别的认识上升到普遍的认识,要靠无声的思维。人类精神内在的、沉默的推理就是在做加减法,它有意识地、明确地遵循着数学和哲学的思维,按照几何学这一榜样推理。我们之所以认识、知道某一现象的原因,是因为我们自己制造了这一现象。比如当我们围绕一个定点,画出了一个圆圈,那么我们就会去计算:这样一个环绕而成的图形,其边界总是距定点的距离相等。首先测量一条半径,接着测量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直到所有半径。最后会发现,只要围绕某一定点以同样长度画出圆周,无论截取圆周的哪个部分,都可以得出“一切半径皆相等”的结论。[19] 因此我们认识到,对于按照这样的程序得出的图形,从中心出发,一切终点都由相等的半径画出。针对培根,歌德也曾说道:
“谁要是察觉不到 一件事 常有千百种价值,它本身即包含无限;谁要是不能把握、尊敬我们所谓的原始现象(Urphänomen),他就任何时候都不可能提升自己和别人的满足感,增进利益。”[20]
歌德完全是从霍布斯的观点出发来说的。对霍布斯来说,几何学的图形即原始现象。正如我在《注释》(1880)一文[21] 里指出的,霍布斯的思想发展到最后,就是把几何学视作可演证的科学。正因为我们将这种原始现象本身制造出来,所以我们认识它的原因。对霍布斯来说,可演证的科学乃完善的科学,乃第一位的科学。无论于他还是整个时代,所谓“经验主义同理性主义的争执”压根不存在,除非经验主义在这里等同于怀疑主义。而霍布斯正是在批评塞克斯都·恩披里科的怀疑论的基础上(E. VIII,第184页及以下)[22] ,拯救了几何学的原则,把认识对象的制造纳入定义过程。从伽利略那里,霍布斯懂得了理性的力学[23] ,即一种扩展了的几何学。通过将它的适用范围延伸到一个确定的边界,人们能使自然过程的必然性也即因果关系变成可先天演证的东西,理性的力学知识给他的思想带来了革命性的转机。从这个意义上讲,霍布斯一人决定了时代的趋势,他和笛卡尔、莱布尼茨一样是理性主义者,而莱布尼茨也是这样来理解霍布斯的。与之相对,我们可能提出这样一个问题:人靠纯粹理性是否也能认识超感性的真理?事实上,这个问题和自然科学并不相关,它单纯是自然神学和形而上学要回答的问题。培根要让自然神学与形而上学发挥科学的功用,霍布斯则拒斥培根的做法。如果说康德将理性主义限定于经验的对象,那么他奠基的无非是对霍布斯而言自明的东西,因为在后者这里,哲学本身即等同于自然科学(以及自然法学说,霍布斯将它视作自然科学的同一者),而不是因后来大师(按:指康德)的批判哲学才有此意。无论在霍布斯还是在笛卡尔看来,灵魂学说(Seelenlehre)都是第二位的。对笛卡尔来说,现实存在着的灵魂是一种没有形体的实体,它比一切其他实体更确定无疑地存在,但它指的仅仅是人类的、思维着的灵魂。对霍布斯来说,灵魂学说总归是疑难问题,在他眼中不但可能的(正如在他之后的洛克)而且事实上真实的事情,乃是身体在感受、在思考。直到今天,这个问题都没有解决,除非人们像斯宾诺莎那样,将身体和灵魂视作同一者。身心问题是斯宾诺莎思考的头等问题,受他影响的莱布尼茨亦如此。但与此同时,不论对霍布斯,还是对继起的这两位理性主义思想家来说,这个问题的解决不能诉诸经验,只能诉诸思维。按照霍布斯的理解,思维分解为命名、加法和减法,因而当他谈到显现本身()最可惊叹(admirabilissimum)时,他自己就承认,思维又是不足的:
“也就是说,有些自然物体在其自身中具有几乎所有事物的样式(exemplaria),而另外一些物体则完全没有。这样一来,如果现象(Phänomene)是我们借以认识其他事物的原则,我们就必须承认感觉(Empfindung)就是我们借以认识那些原则的原则了,而且,我们的 一切科学 都是由感觉得来的。至于感觉的种种原因,我们不可能从感觉本身之外的任何其他现象开始来探究它们。”[24]
事实上,霍布斯在他关于笛卡尔沉思的反驳里,就已经对笛卡尔提出的这点表示了赞同。[25] 除此之外,当他做一个思想实验,即设想外部世界毁灭,但某人留存下来了,这人便能从自己的回忆里再造世界,他所指的也就不是别的什么意思。我们不应怀疑霍布斯受到了笛卡尔的影响,但他本人几乎没认识到这点,他对笛卡尔的形而上学的否定,遮蔽了这一意识。无论如何,他们间的一致对霍布斯来说微不足道,更不用说他们关于“可感性质的主观性”(die Subjektivität der wahrnehmbaren Qualitäten)这一点的相近看法。与此对照,他们也都认同对物理现象采取机械论解释的原则。在机械论这里,霍布斯敏锐地看到了他所处时代的科学进步的本质。紧接着哥白尼的开创性学说,霍布斯最明确地将这一功劳归于伽利略的著作。“正如天文学(除天文观察之外)发端于尼古拉·哥白尼,而不会比这更为久远。伽利略第一个向我们打开了普遍的自然科学大门,使之成为运动本性的知识,以致没有一个物理学的时代能被认为高出他的时代。”此后就是哈维[26] ,这位“人体科学的发现者与论证者”。正像霍布斯在《论物体》的“作者献辞”里确凿指明的:“在此前的物理学里,除了每个人自己做的实验和自然史外,没有任何确定的东西。要是这些权且称作确定的话,那么它们也不比政治史有更多的确定性。”然而他既不高看实验与自然史,又不推崇政治史:在文本里,他立即将神学从哲学中驱逐,因为神学是关乎天使与其他超感官存在者的学说。与此同时,他从哲学中排除了历史,无论自然史还是国家史皆如此。尽管历史对哲学至关重要,甚至不可缺少,他仍然义无反顾地排除历史,理由是“历史认识要么来自经验,要么源于权威(信仰),但它不是思维”。
如果说霍布斯的思想真的继承自培根,或者培根多少确定地影响了霍布斯,那么令我们疑惑不解的是:霍布斯为何尽可能地对此缄默不言呢?在他晚年的著作里,培根被提到过两次。一次出自《物理学问题》(Problemata physica,1662),其中,他“回忆起自己在培根大法官的哪本书里读到的”探讨海岸对潮水涨落影响的文字,不过这一影响立马就被他否决了(L.IV,317;英文版的名称是《七个哲学问题》,英文版作为遗稿,于1682年出版,不过这一处完全不见了);另一次出自《十日谈》(Decameron,出自E.VII,112),在这里,他提到用杯中的水做的一次实验。这个实验非常“普通”,培根大法官是在自己的自然史一书[27] 第3页谈到这一实验的。除此之外,霍布斯在另一部老年之作《数学之光》(Lux mathematica,L.V,147)[28] 里重复了他17年前的说法[29] :
“物理学,或者说运动的学说蕴含着一切自然现象的原因,它发端于哥白尼;我们已经取得了进步,尽管 那些所谓致力于促进科学发展 的人阻碍了这一进程,但是我们仍然在伽利略的指引下进步了。”
所以我十分倾向于相信,被霍布斯的对手们赞扬的这位大法官就是这里所说的“致力于促进科学发展的人”,他的残余观点仍然发挥着作用。“第一位论述运动并且有阅读价值的人是伽利略。”霍布斯在1660年的《考察》(Examinatio)一文中如是写道(L.V,84)。在伽利略之前,培根就已经探讨过运动,然而根据霍布斯的判断,培根的书没什么阅读价值。
当霍布斯离开英国时(1640),他很有可能完全没读过培根的哲学著作。在他返回故乡(1652)后,他读了培根的《木林集或自然史》(Sylva Sylvarum sive Historia naturalis)[30] 一书,并写下大量笔记。在《数学之光》的“作者致辞”里,他回应了培根的著作,尽管从以上提及的两处文献[31] 里我们看不出任何赞许培根的字句。
也许霍布斯从培根那里学到了一些方法论的表述,但这一影响毋宁是极其微弱的:霍布斯既没有从培根那里学到任何东西,也明显不想学任何东西。他完全有理由相信,他所秉持的新自然科学的世界观,以及从新自然科学的世界观中发展出的知识,都和培根勋爵格格不入。培根勋爵风趣十足的随笔、激动人心的创意和预言,对霍布斯的世界观毫无意义。[32]
因此,一旦我们去查阅历史文献,那种明确地将霍布斯的哲学同培根勋爵的努力捆绑到一起的做法,就完全站不住脚,毋宁被抛入忘川。就像歌德所说的,培根谈了那么多东西,却压根毫无影响。
至于讨论霍布斯的其他国外文献,在本书第二版和第三版的间隔期间,只有一本书对我有意义,它的分量也抵得上大量研究文献,这就是我提到过的丹麦学者福里特约夫·布兰德特博士(现在他是哥本哈根大学哲学系的正教授)的大作《托马斯·霍布斯的机械论自然观》(列文·蒙克斯伽德出版社,哥本哈根,1921年)。[33] 看看我的新版著作,再对比这位丹麦学者的论述,细心的读者就不难发现,无论我的正文还是注释,都受到了他聪明而勤奋的研究的影响。比方说我在注释86提到布兰德特的一处分析,他对由我首先发现的霍布斯的一篇短文(我取名为《第一原理短论》[A Short Tract on First Principles])展开了讨论,并就此尖锐地批评了福里塞森-科勒的看法,尽管言辞多少有些刻薄,但他的理由站得住脚。因为在科勒看来,霍布斯这篇最早的哲学论文表明,培根将听觉理解为一种介质传播(mediumistisch)过程的观点影响了霍布斯;同时,布兰德特也质疑科勒讲清楚了光的放射原理。他承认(第56页),如果仅从表面上看,人们能从这一点推测霍布斯与培根相关,但实际上,他们也能从这一点推出霍布斯与培根之间的“天壤”之别:
“培根的种相(Spezies)概念和霍布斯的种相概念完全不一样,前者谈论的只是‘精神的种相’,后者所说的却是物体的各部分。更有甚者,在培根这里,介质理论与种相理论之间并不存在着任何紧张。”
对霍布斯来说,两者却陷入非此即彼的局面,即两物或者通过介质而产生关联,或者通过一方主动作用于相隔一定距离的另一方而产生关联。但培根始终把外在的感觉过程视为一种介质性的种相运动的过程:“按照霍布斯的看法,介质和种相是两个截然排斥的概念。”故而从外部说来,霍布斯与培根这一所谓的先行者之间也没什么关系:
“最后,也最重要的是,霍布斯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性质是否天然地就包含着种相?他的回答是否定的,然而培根对此持截然不同的判断,正像我们指出的,他坚信各种感觉性质的客观性。”
除此之外,还需补充指出的是,在库诺·费舍尔对这一时代的描述里,刚说到的这个问题并没起什么指引作用;与这个问题密切相关的、同目的论自然解释相对的机械论的决定性意义问题,也很少被他谈到;同样鲜有触及的,乃是第三个重要的问题,即在17世纪发挥着巨大转变作用的方法问题,人们愈发意识到,要用“更几何化”(more geometrico)的方式来演证真理。总而言之,当所谓的、本质上却虚假的理性主义同经验主义的对立越显现于台前,上述所有问题就越没入黑暗的幕后。关于其他国外的最近文献,我就不做任何报道了,因为这12年间并没有出现对我的研究有价值的作品。我遍览了1912年以来的《心灵》(Mind)杂志,却几乎没发现过马姆斯伯里的哲学家的名字。本书的第二版没有提到任何来自英国的研究。法国的情况同样如此,在法国,我的著作总是能引起很多关注,但从《哲学评论》《形而上学与道德学评论》等杂志那里,我也没有发现值得重视的文章,尤其1914年起,我和法国学界的联系自然被扯断了。[34] 我曾希望,能将我在本书第二版前言里提到的各位意大利作者的观点或研究纳入当前的新版,但种种有待详尽说明的情形,使我不可能实现这一计划。如果还有其他的机会,我期待能回到这个计划上来。在这里,我还必须留心,避免逾越自己为本书设定的边界。
1896年,本书的第一版曾作为“哲学的经典作家”丛书的第二卷出版,此后的第二版换了一家出版社(莱比锡契克菲尔德出版社),如今问世的新版则重回“哲学的经典作家”丛书系列。
基尔,1925年夏
斐迪南·滕尼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