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大数据侦查的概念
大数据侦查的概念是在“国家大数据战略”这一政策语境下,随着大数据技术在刑事侦查工作实践中被应用而提出的。尽管当下这一概念不具有规范性,但在大数据背景下作为新的技术方法被运用于侦查实践,学界对此普遍接受,持“习以为常”的态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1款明确规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进行的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也就是说,侦查的目的是收集证据、查明案情。这里收集的证据包括以下8种法定形式:(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侦查实验、搜查、查封、扣押、提取、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而查明案情是指对与案件有关事实的查实,包括:(1)犯罪行为是否存在;(2)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3)犯罪行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所实施;(4)犯罪嫌疑人的身份;(5)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目的;(6)犯罪嫌疑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7)犯罪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8)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事实。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大数据侦查的目的理应是收集证据、查明案情,而相关侦查措施则可采用大数据技术手段。因此,大数据侦查的定义应从侦查目的、技术手段、行为样态等方面予以表述。
综上,大数据侦查是指基于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通过对海量数据的采集、挖掘、分析,研判犯罪证据、查证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的一种新型侦查活动。大数据侦查是信息化侦查发展的高级形态,当信息化侦查中所利用的信息资源均体现为数字信息时,信息化侦查就发展到了大数据侦查的阶段。
信息时代为大数据侦查的开展提供了技术和资源两个方面的保障。首先,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网络技术、电子技术的快速发展与广泛应用,使数据信号规模化、系统化、持续化地生成、收集、存储、传递、利用成为可能,这为大数据侦查的开展提供了技术条件和保障。其次,人类活动记录与控制手段的数字化以及这种数字化记录与控制手段的系统化,为大数据侦查的开展提供了丰富的数字信息资源。原来用各种传统的、原始的手段对人类活动进行的记录,正逐步地转为用数字化的方法加以记载、存储、传输;并且,这种数字化的记录方法覆盖面越来越广,涉及内容越来越多,几乎渗透到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大而言之,一个现代人从生到死的所有活动都有数字信息的记录和存储;小而言之,一个现代人从早到晚一天的所有活动都有数字信息的记录和控制。正是大数据侦查资源的广泛性、丰富性和大数据侦查资源功能的多样性、精准性支撑了大数据侦查的可行性。侦查人员借助各种数字信息,利用数字信息的五大功能——身份识别功能、定时定位功能、联结纽带功能、行为再现功能、诉讼证据功能——开展大数据侦查,可以查明犯罪事实真相,揭露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追踪犯罪分子的踪迹,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大数据侦查与传统侦查既相互区别,又紧密联系。大数据侦查与传统侦查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它们所依托的资源属性和形态各不相同。传统侦查主要依托实体性侦查资源展开;大数据侦查主要依托大数据侦查资源即数字信息展开。第二,它们所实施的方式不同。传统侦查必须以侦查主体与实体性侦查资源之间直接互动的方式展开;而大数据侦查通常是通过人机(计算机)互动的方式进行,侦查主体可以通过计算机、信息网络与大数据侦查资源发生联系,产生不同形式的侦查结论,推进侦查。大数据侦查与传统侦查的联系也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一部分大数据侦查资源是传统侦查资源的数字化或数据库化。通俗地说,部分大数据侦查资源是由传统侦查资源转化而来的。大数据侦查资源有两大组成部分,一部分是原生性的,比如电信数据、互联网上的数字信息;另一部分是由传统侦查资源转化而来的,比如,作为传统侦查资源的现场指纹和犯罪嫌疑人指纹,在传统侦查中只能在特定条件下通过人工采集和人工比对发挥作用,而一旦将其存储入指纹数据库,它就转化成为大数据侦查资源。借助于指纹自动识别系统,侦查机关可以进行“正查”“串查”“查重”“倒查”等多种形式的网上侦查。第二,在许多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大数据侦查和传统侦查通常是配合进行的。换言之,大数据侦查通常是依托传统侦查开展的,甚至可以说,大数据侦查寓于传统侦查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