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的语言政策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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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有关法语使用的宪法与行政法相关判例

1.2.1 宪法性判例

宪法性判例有如下案例:

第1例:1991年5月9日出台的《科西嘉地方行政单位地位法》中授权科西嘉地方议会制订“科西嘉语言和文化教育发展计划”。其中60名国民议会议员认为其部分内容违反宪法,提请宪法委员会进行审查。此时法国《宪法》第2条第1款还未生效,宪法委员会在审查之后认为,科西嘉语言的教学并不违反宪法,但根据平等原则,该语言的教学并不具有强制性特征。

第2例:1994年颁布的《法语使用法》是法国在立法层面保护法语、协调使用法语或者自由选择其他语言表达之间关系的重要举措。但该法律在制定过程中受到较多争议,反对者认为《法语使用法》构成了对自由表达原则的侵犯,是违宪的,60位国民议会议员提请宪法委员会对该法律进行审查。最终,宪法委员会审查并裁决《法语使用法》的部分内容违反宪法,认为不能强制个人在服务领域使用官方语言术语。这构成了对《宪法》第2条适用的限制70

第3例:1996年3月15日,根据法国《宪法》第46条和第61条第1款规定,法国总理就有关法属波利尼西亚自治地位的组织法向宪法委员会提起审查申请。4月9日,宪法委员会作出了《宪法》第2条第1款规定生效以来的首个判决。在判决中,宪法委员会指出,《宪法》第2条第1款只适用于履行公共服务职责的公法人、私法人,公共服务的使用者与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机构之间。所有其他的解释都是违反宪法的。此后,立法机关授权大溪地语言和文化的学习和教学可以在法属波利尼西亚的普通学校课程中开展,这并不违反宪法。但是,宪法委员会对此作出了保留:根据平等原则,大溪地语言的教学并不对所有学生都具有强制性71

第4例:1999年,根据《宪法》第54条规定,宪法委员会被提请对《欧洲区域或少数民族语言宪章》的合宪性进行审查。

宪法委员会援引法国《宪法》第2条第1款进行审查,并裁决该《宪章》的部分条款违反宪法。宪法委员会认为该《宪章》的部分条款旨在承认除私人领域外,在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等公共生活领域使用除法语外的其他语言的权利,这违反了《宪法》第2条第1款有关“法兰西共和国的语言是法语”的规定。

然而,在最后一个理由陈述中,宪法委员会认为,根据《宪章》条款的性质,法国所签署的任何其他承诺并未违反宪法,它们中的大部分只是局限于承认那些法国已经实施的有利于地方语言的举措。这就意味着,只有《宪章》的目的及其原则是违反宪法的,而其具体措施和方式则是符合宪法的72

因此,为了批准整个《宪章》,就必须对《宪法》进行修改。不仅要修改第2条,也要修改第1条,因为宪法委员会认为,该《宪章》同时也违反了共和国不可分裂的原则、法律面前平等原则以及法兰西人民的独特性原则。

第5例:2000年10月,在伦敦举办的欧洲专利会议上通过了一项旨在修改《欧洲专利公约》第65条款的协议,也被称为《伦敦协议》。该协议制定的意图在于(根据协议规定)在专利申请和核准阶段须简化翻译要求,从而减少申请者在欧洲范围内申请专利的费用。依据法国《宪法》规定,这份协议必须获得议会的批准才能在国内适用。因此引起了国民议会和参议院的激烈讨论。宪法委员会依法对该条约进行了审查,并于2006年9月28日进行了判决。

在该判决中,宪法委员会再次确认了法语的使用只对公法人和履行公共服务的私法人才具有强制性。但专利的持有人和对专利感兴趣的第三人之间只是纯粹的私法人的关系,因此,该协议并没有违反《宪法》第2条第1款的规定。

第6例:2021年4月8日,国民议会投票通过了《保护地方语言遗产和促进其发展法》的草案。该草案再次确认了地方语言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位,并在遗产、教学和公共服务三个领域规定了一系列措施来保护和促进地方语言的发展。该草案具有保护和推广包括地方语言在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促进文化多样性的双重目的。

该法律草案通过后,60多位国民议会议员依照宪法规定,于2021年4月22日向宪法委员会提请对该草案第6条进行违宪审查。根据该条款,学生住所所在市镇如果无法提供地方语言的教学,该学生可以申请在附近市镇能够提供地方语言教学的私立合同小学注册学习,同时学生住所所在市镇必须与学生实际注册学校所在市镇共同承担该学生入学所产生的财政费用。经审查,宪法委员会在其2021年5月21日作出的第2021—818号判决中裁定该法律草案第6条并未违反宪法。

但在该判决中,宪法委员会依职权主动对该法律草案的第4条和第9条进行审查,并裁定其违反宪法。该法律草案第4条规定,在《教育法典》第L.312—10条中增加一种地方语言教学的新方式:地方语言的沉浸式教学。其他两种教学方式分别为:地方语言课程教学与法语和地方语言双语教学。宪法委员会一方面援引法国《宪法》第2条关于“法兰西共和国的语言是法语”的规定,认为“法语的使用不仅局限于公法人,也对承担公共服务的私法人具有约束力。个人在与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机构的关系中不能使用除法语外的其他语言,也不能被限制使用该语言”。另一方面,宪法委员会重申了《宪法》第75条第1款的规定:“地方语言属于法国的遗产。”在此基础上,宪法委员会作出如下推论:“如果是为了促进地方语言的保护和推广,那么可以在承担公共服务的机构或关联机构中进行地方语言教学的前提条件是遵守《宪法》第2条第1款所规定的要求。”“某种地方语言的沉浸式教学并不满足于教授该语言,而是力图使该语言成为主要的教学语言和机构内的交流语言。”“在教育公共服务机构内部,此种形式的教学方式是与《宪法》第2条第1款规定的要求相违背的。因此,该法律草案第4条违反宪法。”

此外,《保护地方语言遗产和促进其发展法》的草案第9条也被裁定为违反宪法。根据此法律草案第9条,在《民法典》第34条中增加如下条款:“地方语言的语言区分符号可以在身份文件中使用。”宪法委员会同样援引《宪法》第2条第1款推定该条款“使得个人能够享有在公共服务中使用除法语以外的其他语言的权利”,属于违宪行为73

1.2.2 行政法判例

比较著名的三个判例如下:

第1例:法国《宪法》第2条第1款也经常被视为控诉教育部部长的行政规章和通告越权的宪法依据。这些行政规章和通告往往试图允许地方语言沉浸式进入小学、初中和高中(例如布列塔尼的迪万学校74),并试图让这些学校成为国家公共教育机构的一部分。最高行政法院在审查时裁定这些措施违反《宪法》第2条第1款75

第2例:2006年3月29日,最高行政法院撤销法属波利尼西亚地方议会的一项内部条款。根据该条款,个人在内部工作中可以自由选择使用法语或大溪地语。随后,法国国民议会于2007年11月22日至23日夜间投票通过了对关于法属波利尼西亚选举机构法律的修正案。尽管受到代表们的抗议,该修正案还是获得通过并明确禁止大溪地语在其地方议会内部使用。

第3例:2005年9月9日,国民议会议员丹尼尔·玛仕(Daniel Mache)提出一项宪法修改建议,提议在《宪法》中增加第53条第3款:法兰西共和国可以加入1999年5月7日签署并通过其《解释性声明》所补充的《欧洲区域或少数民族语言宪章》。但该建议并未被指定任何报告者,也从未列入政府的工作日程。

国民议会在2006年12月13日拒绝通过宪法第77条修正案草案。该草案建议在宪法第77条加入以下内容:尊重地方语言作为法国遗产的一部分。时任海外省部长弗朗索瓦·巴鲁安(François Baroin)认为该宪法修改草案没有规范性效力,并不能解决法国批准《欧洲区域或少数民族语言宪章》的问题。

2008年7月23日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最终在《宪法》第75条第1款加入了地方语言的相关内容,但在《宪法》第2条第2款并未加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