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的语言政策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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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方语言政策

法国地方语言政策史大致可分为空白期(大革命以前)、打压期(大革命至第三共和国时期)、宽容期(第四共和国至1980年代)和摇摆不定的促进期(1980年代至今)39

在大革命之前,法国语言并不统一,除了《维莱科特雷法令》将地方语言作为法语的“助手”共同对抗拉丁语外,对地方语言的关注较少,形成空白期。大革命爆发后,为了迅速传播革命思想,巩固革命果实,地方语言被认为是民族统一的障碍,因此进入打压期。1794年6月,格莱戈瓦教士在国民大会上宣读了《消灭方言的必要性及手段与普及和使用法语的报告》(Rapport sur la nécessité et les moyens d'anéantir les patois et d'universaliser la langue française),称法国有近30种“土话”,全国93个省份中只有15个省只说法语。

19世纪下半叶第二共和国时期,法国外省掀起了打压地方语言的运动,特别是在布列塔尼大区。1925年,教育部部长阿纳托尔·德蒙齐(Anatole de Monzie)公开表示“为了法国的语言统一,布列塔尼语必须消失”。当时的布列塔尼在各类公共场所贴满了各种禁止使用布列塔尼语的标语。尽管如此,在生活中人们仍然继续使用地方语言。

二战后,法语的地位已然稳固,法国对地方语言的态度开始缓和,地方语言得以进入教育系统。地方语言进入教育体系、签署《欧洲区域或少数民族语言宪章》、将地方语言写入《宪法》等成为法国地方语言政策转变的标志性事件。

1.地方语言进入教育体系

二战后,法国共产党认为为了维护地方语言,应在中小学开设相关课程,并提出3个议案40。1951年1月13日,国民议会一致通过了《关于地方语言及方言教学法》(Loi 51—46 relative à l'enseignement des langues et dialectes locaux),也称《戴克索纳法》(Loi Deixonne)41。《戴克索纳法》是地方语言黑暗历史的转折点,作为第一部涉及地方语言及其教学的法律,其目标是保护地方语言和方言。但该法律最初只应用于4种地方语言:布列塔尼语、巴斯克语、加泰罗尼亚语、奥克语。

1975年法国又出台了《哈比法》(Loi Haby),规定在有需要的前提下,将地方语言选修课扩大至教育的各个阶段,涵盖初级、中级和高等教育。1976年哈比委员会提出增加地方语言教学,但遭到政府反对。2000年,《戴克索纳法》和《哈比法》一同被《关于教育法立法部分的法令》42废止。这两部法律被认为是地方语言教育史的重要里程碑。

2.《欧洲区域或少数民族语言宪章》

1992年,欧洲理事会发起并通过《欧洲区域或少数民族语言宪章》(以下简称《宪章》),该《宪章》于1998年正式生效。《宪章》就地方语言及少数民族语言在私人生活、教学、行政、司法、公共事业、宣传和文化活动等领域列出了98条承诺条款供成员国选择,签署国必须至少选择35个条款,教育、司法、媒体、文化活动、经济社会等领域中某些条款为必选项。在签署之前,法国总理要求对《宪章》的合宪性进行调查,确认其没有违背《宪法》。1999年,法国签署了《宪章》,从必须保留的条款中选择了39个,并向欧洲理事会秘书处提交《解释性声明》(Déclaration interprétative)43,包含4个补充性条款,声明并非承认少数群体,只是为了保护语言遗产。法国此举对于保护和促进地方语言的发展有着极大的意义。

2015年,法国时任总统奥朗德试图批准《宪章》,国民议会已通过,但遭到参议院否决,结果以失败告终。

3.地方语言入宪44

2001年,法语总司(Délégation générale à la langue française)更名为法语与法国语言总司,释放出某种宽松的信号。2008年5月,沃斯曼45提出在《宪法》修正案中加入“地方语言属于法国的遗产”条款。国民议会在第二次宣读修正案时几乎全票通过,如修正案在两院大会上获得通过,则该内容将写入《宪法》第1条。但法兰西学术院对此表示强烈反对,认为此举是“对逻辑的挑战、对共和国的否认、对民族组成原则的混淆”。因此,沃斯曼采取折中之策,重新引入地方语言的条款,但位置从《宪法》第1条降为第75条。最终在2008年7月21日,两院大会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地方语言得以出现在《宪法》第12章“地方组织”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