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与日常生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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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编

总则

1 干细胞能当作交易物吗?
——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

经朋友介绍,露露与某生物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郝先生相识。郝先生告诉露露,回输干细胞不仅可以美容,还具有延缓衰老等功效,并邀请露露到细胞库参观。露露心动不已,二人在微信上约定,一次性向生物科技公司订购30份“人胎盘来源的干细胞”,并约定由生物科技公司培育干细胞,且提供相关场所协助进行干细胞回输。一开始,该生物科技公司按照约定如期交付了8份干细胞。2019年,露露像往常一样,在微信上向郝先生预约干细胞回输事宜,郝先生表示来不及,后再联系郝先生时,他以在忙为由一直未回复。露露遂将生物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干细胞买卖合同,并由生物科技公司返还未使用的预付款。

干细胞又被称为“种子细胞”,具有自我更新、无限增殖及多向分化潜能等特点。部分生物科技公司、美容院以此宣传干细胞具有美容抗衰、治愈疾病等功效,在未经临床研究和审批的情况下买卖、回输干细胞。该买卖行为是否有效?《民法典》第1007条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违反前款规定的买卖行为无效。”本案发生在《民法典》正式生效实施前,当时法律、行政法规层面对于干细胞买卖行为均无相关规定,该生物科技公司未经临床研究程序,将制备的干细胞出售给他人直接用于人体回输,明显违反了《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试行)》关于禁止干细胞直接进入临床应用的规定,破坏国家医疗监管秩序,影响公众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危及不特定个体生命健康安全,进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该生物科技公司与露露之间成立的干细胞买卖合同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法院判决该生物科技公司应返还露露剩余的预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