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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冒充他人实施法律行为的效力如何?
——冒名处分的法律性质
大花、小花是双胞胎姐妹,大花在市区购买一套房屋,并将房屋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2021年1月,小花手持姐姐大花的身份证、产权证,冒称自己是大花,与第三人张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一起前往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将房屋登记在张先生名下。后来,大花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妹妹小花冒充自己与张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注销购房人张先生的房屋登记,并返还房屋。
冒名行为,指的是行为人冒用他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并使相对人误认为行为人就是该特定人。民法理论和实务界对冒名处分的法律性质存在不同观点。目前主流观点认为,冒名行为的效力类推适用《民法典》第171条无权代理的规定。这是因为,冒名行为的相对人认为自己是在和被冒名人进行交易,而冒名人并不是交易的参与人。此时,冒名行为与无权代理类似,例如冒名人甲代理被冒名人乙,与丙进行交易,而甲实际上没有代理权。这样认定的好处在于,有时交易有利于乙,认可交易的有效性,会使乙从中获利。本案中,冒名人小花假冒大花与相对人张先生签订合同,事实上,被冒名人大花根本没有作出任何有关买卖房屋的意思表示,所以在被冒名人大花和相对人张先生之间并不存在房屋买卖行为,不符合《民法典》第143条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小花无权代理大花出卖房屋,且大花也不追认小花代理行为的有效性,因此,本案的冒名行为无效,应将房屋返还给大花,更正登记或撤销原所有权移转登记。不过,并非所有的冒名行为都无效。在日常生活中还经常出现的情况是,某些人进行交易时,不愿意透露自己的真名,随便编出一个名字或者使用其他人的名字,此时交易的相对人如果不在乎与自己交易的人是谁,那么冒名行为不会影响交易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