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大规模犯罪化时代的法院
关于“大规模监禁”的书籍、论文和评论不计其数。所谓大规模监禁,是指美国当前被监禁的人口数量之巨,无论是在美国历史上还是在当代世界中都远超他国。(13)早在20世纪60年代,美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就从致力于投资社会服务转向制定惩罚性政策与措施,用以控制穷人和其他地位低下者,尤其是年轻黑人男性。看守所和监狱愈发被视作处理吸毒、骚乱、贫困和暴力等社会问题和危害的最佳场所,但这些社会问题似乎不仅没减少,反而愈演愈烈了。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美国的监禁率不断上升,直至2008年达到顶峰。虽然此后十余年有所下降,但美国仍然是当今世界监禁率最高的国家。2016年,全国每10万居民中就有450人被关押在联邦或州所辖监狱,而1978年时这一数据才到131人。(14)目前,全国看守所、监狱及其他监禁场所中关押的人数总计有200余万。(15)
现如今,监狱不过是这个惩罚性时代的冰山一角。在过去四十年里,除了监禁之外,其他形式的惩罚性法律控制也同样在增强。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在治安、审前羁押、缓刑和假释上投入的成本越来越大。(16)与此同时,地方司法机构还利用罚金和诉讼费来增加收入。缓刑和假释也是一种法律控制形式。(17)2015年,全美有近470万成年人处于缓刑期或假释期。被处以缓刑或获得假释的人要想免受牢狱之苦,必须遵守某些条件,比如接受毒品检测或GPS监控。(18)2015年,有近100万年满16周岁的人被逮捕,还有535万人曾被警方盘查。(19)可以认为,大规模犯罪化,包括警察的治安管理、法院的缓刑假释及监禁刑在内的一系列惩罚性法律及制度的实施,已经影响了广大美国人的生活。律师兼社会活动家黛博拉·斯莫尔(Deborah Small)将“大规模犯罪化”一词与“大规模监禁”进行了对比,指出前者的范围更为广泛,“包括将执法和监管扩大到广泛的活动和场合之中”。(20)
大规模犯罪化是20世纪中后期社会和政治变化共同作用下的产物。20世纪60年代,在犯罪率上升等因素的刺激下,政府的施政导向从提供社会福利转向实施惩罚。(21)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停止了对就业计划、住房计划、社区振兴等社会福利项目的投资,转而加大对惩罚性制度和设施的投入。为了管理“被剥夺权利和地位低下的人”,(22)政府征收罚金和诉讼费,推行警察军事化、监狱扩大化。为了激发公众对政治运动的支持,多位总统和无数国会议员将城市里的年轻黑人男子描绘成叛逆和暴力的独特形象,其中最臭名昭著的也许就是“禁毒战争”。(23)社会学家洛伊克·瓦坎特写道:“1982至2001年间,美国用于警察、刑事法院和刑罚的公共支出增加了364%(从360亿美元增加到1670亿美元,按2000年时美元价值计算为165%),而且增加了近100万名司法官员。”(24)尽管犯罪率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急剧下降,但这种惩罚的本能在很大程度上一直延续到21世纪。(25)
大规模犯罪化对有色人种聚居的贫民社区造成了超出必要限度的负面影响。(26)与白人相比,非裔和拉丁裔的逮捕率与监禁率更高;与受教育程度高的同龄人相比,受教育程度低的人的逮捕率与监禁率也更高。(27)与此同时,法律控制的范围扩大以后,所有人都受到了大规模犯罪化的影响,各行各业都有触犯法律的人。在过去几十年中,原本不属于政府惩罚性政策所针对的优势群体的人越来越多地陷入这个旋涡。在受过高等教育的男性中,监禁率已经略有上升。20世纪40年代出生的受过高等教育的黑人男性中,其中约5%在35岁左右遭到过监禁,而70年代出生的受过高等教育的黑人男性中,这一比例已经超过6%。(28)在白人男性中,这一比例从0.4%上升到了1.2%,是原来的三倍。受过大学教育的黑人和白人男性被监禁的比例看起来似乎很小,但这一规模也有数十万人之巨。此外,大规模犯罪化似乎正在扩大其人口覆盖面,其覆盖地区已经从以黑人为主的城市地区扩大到白人聚居的郊区和农村。(29)
贫穷的有色人种的犯罪率相较其人口而言比例悬殊,优势群体的犯罪率也逐渐上升,大规模犯罪化导致的这两种情况都呈现在了法庭之上。诸多研究表明,法院在逮捕被告人时往往会放大种族和阶级的差异,当判处被告人监禁时这种差异更为明显。(30)在情况类似的案件中,非裔、拉丁裔和失业者被判处的刑罚比白人或偶犯的就业者要严厉得多。(31)从检察官决定起诉到法官决定判刑,居于弱势地位的被告人往往会受到更为严厉的惩罚。尽管这些数据因司法辖区和犯罪类型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但总体上还是体现出了法庭审判的不平等。由此可见,被告人的犯罪性质和犯罪前科差异并不能完整诠释这种不平等现象。(32)
这些统计数据从宏观上看可谓触目惊心,但本书的侧重点在于其微观面向。笔者希望从另一个视角,通过实证调研来观察种族和阶级不平等如何实实在在地发生在法庭上。要实现这一目的,不能仅通过宏观层面的大数据统计来定量化、抽象化地分析,而要转向对法庭审判常态的定性化、具体化经验分析。因此,不仅要探知全国警察局、法院和监狱一年会关押或审判多少白人、黑人或穷人,还要询问这些群体在面对刑事审判时究竟亲身经历了什么,进而评估被告人的阶层或种族差异如何让他在刑事诉讼中受到区别对待。
我们对法院的运行样态和司法官员(即法官、检察官、缓刑官和公设辩护律师)的决策模式较为熟悉,但对位于天平另一端的被告人的经历却知之甚少。当一个人被逮捕并被指控犯罪时,就成为了法律意义上的被告人,但在判决有罪之前,应对其作无罪推定。学界通说认为,被告人在法律制裁面前处于被动地位,只能受制于自己无法掌控的强大力量。法院通常被描述为一台简单的程序处理机器,几乎不考虑被告人的具体情况或案件事实就直接作出判决。(33)虽然个别案件会受到重视,但大多数刑事案件会在没有协商余地的情况下草草结束。充其量,最有特权的被告人才请得起律师来为其辩护,这时候,律师会穷尽所有方式,勇敢地提出动议,推动旷日持久的审判。绝大多数刑事案件都是在达成辩诉交易后直接作出判决或驳回起诉的,被告人真正参与审判的机会少之又少。以上观点被视作理所当然的,因为现实大体上确实如此。然而,对于我国的刑事司法现状而言,这一观点有以偏概全之嫌。
本书通过描述被告人在诉讼程序中如何通过行使律师辩护权以应对各种机会和阻力,修正了上述观点。(34)笔者站在律师与被告人之间的关系——法庭上最重要的关系——这一视角来审视被告人在法庭上的经历,从理论上聚焦于被告人本身。本书的论点与大多数学者对刑事法庭的研究不同,因为笔者关注的是被告人对辩护律师的理解及与其互动的过程。就像不能只从教师的角度来理解学校,不能只从厂长的角度理解工厂,因此也不能仅从司法官员的角度来理解法院。学者、研究机构和其他组织的研究成果颇丰,让我们得以更好地理解各种关系的复杂性,例如雇主和员工之间通过互动产生的,根植于权力不对等的复杂剥削关系。当我们瞩目于律师与被告人之间的关系时,可以发现被告人对司法官员的权力和诉讼程序中的潜规则所采取的谋划、抵抗乃至认可的种种应对方式。因此,本书从法庭内外的不同侧面更为完整地展示了一幅不公正的图景。
社会学家亚伯拉罕·布隆伯格(Abraham Blumberg)于1967年出版的《刑事司法》(Criminal Justice)是最早详细论述法庭人类学研究的著作之一。在该书出版之前,许多学者和记者都认为刑事审判程序中存在着控辩双方的激烈交锋。但布隆伯格指出这是个错误的观念,他向我们揭示了法院暗淡冷清的一面,而这一现象时至今日仍然盛行。布隆伯格认为,大多数辩护律师和检察官不过是依赖辩诉交易来迅速处理案件,“通过谈判来伸张正义”;法官面对繁重的案件已经不堪重负,几乎注意不到不同案件或被告人的独特之处,只是以“流水线式司法”来迅速结案。(35)通常认为,辩护律师在法庭上会积极为被告人辩护,虽然这十分值得提倡,但也只是一个充满戏剧性的说法。布隆伯格认为,真正的法庭审判只有猖獗的辩诉交易和对无辜被告人判处刑罚的悲剧性场面。当时社会上还有这样一种看法,即如果被告人手握充分的资源,比如金钱或社会地位,那么他就可以打赢官司。但布隆伯格的发现也颠覆了这个假设,他认为这些与被告人阶级地位相关的资源对判决结果的影响微乎其微,因为这些官僚机构根本无视穷人富人。(36)然而,布隆伯格并没有论及影响法庭审判的另一个重要因素——种族和阶级的差异性。
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扩大了被告人的正当程序权,包括律师辩护权、沉默权、要求检察官开示无罪证据权。这些权利可以增强被告人在诉讼中的影响力,延缓诉讼程序,确保刑法的公平适用。(37)1963年,吉迪恩诉温赖特案(Gideon v. Wainwright)的判决成为扩大律师辩护权最著名的判决之一。大法官雨果·布莱克Hugo Black在判决书中写道:
我国联邦和各州的宪法及法律自始就非常重视程序与实体的保障,确保每一个被告人能在法律面前平等地接受陪审团的公正审判。如果被告人因为贫穷而在没有律师辩护的情况下面对控方,那就不可能实现这一崇高理想。(38)
布莱克法官的意见表明,扩大被告人的律师辩护权有助于确保贫困被告人“在法律面前平等”。随着时间的推移,被告人聘请律师的权利已扩展到刑事诉讼的诸多阶段,包括警方审讯、传讯、审前听证、部分州的缓刑撤销听证和认罪答辩程序。(39)
尽管有了宪法的保障,但研究人员却发现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类似现象:刑事案件的高认罪率,对抗性审判的缺失以及辩护律师对被告人的胁迫。例如,詹姆斯·艾森斯坦和赫伯特·雅各布在20世纪70年代初研究了巴尔的摩、芝加哥和底特律的重罪法庭。他们发现,由于公设辩护律师的案件多且时间紧,而国家对公设辩护人办公室财政资金的拨付是基于其处理案件的效率,这就导致公设辩护律师感受到了掌控被告人的压力。(40)然而,与布隆伯格的“流水线式司法论”相反,艾森斯坦和雅各布认为法官至少在重罪案件中会确定被告人是否真的有罪。政治学家马尔科姆·费利(Malcolm Feeley)在20世纪70年代对纽黑文的下级法院进行了调研,他在观察中发现,辩护律师的工作量远超负荷,辩诉交易成为了刑事诉讼的主流。他对布隆伯格和其他学者的观点提出了批判,他认为高认罪率并不一定代表着对抗性的缺失,因为即便是辩诉交易也存在控辩双方的争执较量。例如,辩护律师似乎在利用审前动议和非正式谈判来揭露案件事实,从而要求检察官和法官对被告人从宽处罚。(41)虽然他把重点放在了司法官员对辩诉交易的作用上,但认为被告人也可能对刑事诉讼程序产生一些影响:“被告人的利益也会影响案件的最终结果。许多被告人态度强硬,他们愿意采取一切必要手段避免或者减轻自己的刑罚。”(42)
20世纪70年代开展的几项对被告人的访谈调研显示,他们对律师普遍感到失望,对当时基于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43)而设置的法律援助律师和公设辩护律师更是如此。弱势群体被告人普遍怀有挫折感、不信任感和怀疑感。但理论上说他们本应是联邦最高法院判例的最大受益者。(44)1971年的一项研究成果直接在标题中开门见山地表达了这种情绪:“你出庭时有律师吗?不,我只有公设辩护律师。”(45)贫穷的被告人经常反映,律师迫使他们接受违背其最大利益的认罪协议。(46)与此同时,选择聘请私人律师的被告人则称,他们对律师的信任度更高,也更相信律师的职业素养。(47)最近研究发现,被告人的参与度是建立信任关系的关键因素,无论是公设辩护律师还是私人聘请律师,当被告人认为律师允许他们也参与到自己的辩护过程中时,他们对律师的信任感就会更高。(48)
自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美国刑事法院办理的案件总量大幅增长,种族和阶级的差异性也体现得越发明显。在监禁方面,种族差异自20世纪初就开始成为美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典型特征,直到20世纪90年代在全美范围内达到巅峰并持续至今。(49)种族差异还体现在警察逮捕记录和法院办案数量上。20世纪90年代,纽约市在“破窗理论”指导下开展治安执法,导致轻罪逮捕数量急剧上升,种族差异也在2007年达到顶峰。破窗治安执法是一种积极主动的警务执法形式,在这一理论的要求下,警察不再只惩治严重的违法行为,而是扩大到治安骚乱和低等级的违法行为。(50)马萨诸塞州因非法持有大麻而被捕者的人数在2007年达到顶峰,在2009年大麻合法化之后才急剧下降。尽管该州已经开始改革,但种族差异早已在2001年到2010年间不断扩大。2001年全州黑人因持有大麻被捕的可能性是白人的2.2倍,到了2010年已经增大到了3.9倍(51),而该年在波士顿所在的萨福克县,黑人因持有大麻而被捕的可能性更是高达白人的4.8倍。
最近对联邦最高法院的定性研究和复合型研究揭开了这些不平等现象的面纱。社会学家妮可·冈萨雷斯·范·克莱夫(Nicole Gonzalez Van Cleve)于2016年对伊利诺伊州库克县法院的研究揭示了种族因素是如何渗入刑罚之中的。(52)她认为,检察官、法官甚至辩护律师都依赖种族主义的道德标签来决定惩罚谁和宽宥谁。辩护律师沾染了法院的种族主义风气,他们担心自己在检察官和法官中的“口碑”,这对他们在某些案件中为被告人争取有利的认罪协议是必要的。所以他们只把时间花在那些他们认为值得辩护的被告人身上,而视其他被告人为负担,甚至加以冷嘲热讽。社会学家伊萨·科勒-豪斯曼(Issa Kohler-Hausmann)在2018年调研了纽约市轻罪法院是如何应对低级别逮捕的,这是大规模犯罪化时期的一个决定性因素。(53)从1980年到2010年,该市每年因轻罪被捕的人数几乎翻了两番。囿于司法资源的限制,司法官员只能对这群被捕的人进行分类、测试和监控,而不是直接判决他们有罪或无罪。在此期间,虽然被告人被判处轻罪的概率有所降低,但官方完善和实施了其他类似的手段——比如给被告人建立轻罪逮捕的前科档案,频繁要求其出庭,对其发布禁止令和毒品检测。这些手段只会增强法院对社会的控制而非加大对公正司法的投入,最终导致已有的不平等现象越来越突出。
虽然上述研究成果有助于我们理解司法官员的逻辑、手段和措施,也反映了他们为法院职能的完善作出的贡献,但学者们对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互动是如何在系统中发挥作用的研究仍极为匮乏。笔者认为,被告人与律师的互动是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特征,它对被告人的法庭经历有着深远的影响。可以肯定的是,费利、范·克莱夫及科勒-豪斯曼等人的研究已经暗含了被告人在法庭上获得律师辩护的情况(54),另一些基于访谈的研究为理解被告人对其律师的态度提供了重要资料。(55)但这些研究有许多是在20世纪70年代进行的,它们并没有告诉我们当代被告人在获得更多法律资源和权利的时候如何思考和互动。(56)此外,仅基于访谈数据的研究无法提供足够的观点来支撑被告人对律师的复杂态度。我们还没有观察和揭示律师与被告人在私下和公开场合互动的细节,这些细节虽然微小却非常重要。我们需要何种理论工具才能更为充分地理解特权和不平等在律师与被告人关系中的产生机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