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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据的概念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资料,简称为民事证据,是民事诉讼中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作出裁判的根据。
证据这一概念实际上包含了两种含义。
其一,证据作为证据信息的物质载体,是法院用于认定事实的资料,通常被称为证据资料,如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文本,包括关于当事人双方的买卖合同、建筑施工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合同是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约定。因此,合同文本记载的内容就是对权利义务的证明。该合同文本就是证据。
证据由一定形式加以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证据种类,如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电子数据等。上述合同文本,在证据种类上被称为书证。
其二,利用证据的特定形式或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方法,被称为证据方法,实践中人们也将证据方法简称为证据。例如,以证人证言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方法就是证据方法中的一种,被称为人证。以物体的外部特性、质量、数量来证明或认定案件的事实的方法就是物证(这一概念是指狭义的物证,广义的物证是指人证以外的所有证据方法)。以文字、符号证明特定的案件的方法就是书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