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 国家政策
电子商务需要解决的问题很多,其中有些问题是纯技术性的,有些问题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因此就需要掌握相关法律知识。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国家制定了一系列适用于电子商务环境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1.2.2.1 法律法规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标志着我国从民事单行法时代迈入民法典时代。《民法典》包括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以及侵权责任,对民事主体各方面的权利及救济方式进行了详尽规定。
《民法典》汲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及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的经验,增设了电子商务合同订立、履行的特别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对网络侵权条款作出了进一步的完善,这对电子商务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下面将从《民法典》出发,对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履行、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等重要内容进行简要梳理。
(1)电子商务合同订立阶段的规定
①除商业广告之外,符合条件的宣传亦构成要约。
《民法典》基本继承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的规定,确定合同订立方式除了要约承诺之外还可以有其他方式;除商业广告之外,符合要约条件的宣传构成要约。该修订在保持了法律体系一致性的同时,也为电商直播等新商业模式的出现和运用留下了一定空间。
②重申合同成立时间为订单提交成功之时。
《民法典》吸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重申了电子合同订立的时间点为提交订单成功之时,电商经营者不能将格式合同作为抗辩理由。
③某些格式条款可能“不成为合同内容”。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四十条,吸取了司法解释的观点,加重了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如果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2)电子商务合同的履行及售后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八条等条款的规定,将消费者的概念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了民事权利保护领域,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纳入了我国民法特别法体系,电子商务合同的履行及售后的规定将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解读。
①电子合同标的交付时间的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根据交付标的的不同规定了交付时间的认定标准。无论标的物为商品、服务还是在线传输交付,只要当事人约定了交付方式与时间,均从其约定。如果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了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交付时间为收货人签收时间。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电子商务合同以在线传输方式履行的,合同标的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并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②关于定金的规定。
定金的法律性质是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的数额可以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③违约责任的规定。
电商领域常见的违约情况包括发货不及时、商品或服务质量与约定不符、一方随意更改或取消订单等。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此时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3)关于电商领域的侵权责任的规定
电商平台上常见的知识产权侵权包括假冒伪劣产品类型的侵权,以及不当使用他人权利侵权等。
①明确通知应当包括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规定,通知除了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之外,还需要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这一修订意味着,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身份必须真实,用于核实其是否为权利人。如果身份信息不真实,可能被视为未发出有效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承担采取必要措施的义务。
②根据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必要措施的采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来判定,针对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侵权、情节严重程度制定知识产权保护规则,采取不同的必要措施。例如,对假冒商品、盗版侵权等严重的侵权行为,可以设置警告、删除链接、限制权限、关闭账号等措施,对于其他一般的侵权行为可以采取较轻措施,如扣除积分、警告等。
③“合理期限”。
《民法典》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投诉或诉讼通知的,应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而“合理期限”是一个弹性期间,在司法实践中可以结合具体情况判断。
1.2.2.2 政策法规
电商行业的政策法规主要体现在多个方面,包括了相关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商务部颁布的政策解读、互联网产业部门的行业标准等。
2018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若干意见》,其中提出了支持电子商务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该意见要求政府部门加强电子商务市场规范化管理,鼓励网络消费、完善网络消费环境等。
1.2.2.3 行业协会规定
电商行业的行业协会规定主要包括电商领域的自律公约、行业标准等。这些行业协会规定起着重要的指导性作用,对于电商企业的自我规范和行业发展具有指导意义。
2015年,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了《中国互联网自律公约》,该公约共分为九个部分,涵盖了网络信息发布、网络广告、网络交易、网络支付、在线游戏、网上音乐、电商平台等多个互联网领域。其中“网络交易”部分对于电商企业的自我规范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