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周代社会经济概况
1.周人的农业生产
周民族最早在西北地区(关中)发展。据《史记·货殖列传》记载,关中“膏壤沃野千里”。由于此地土壤肥美,宜于农业发展,仰韶文化时期的彩陶即出现在西北的黄土高原,农业即由此发展。
据《诗·大雅·生民》中说,周初最早的祖先为女酋长姜嫄,生子后稷,为农业发明者。《诗·鲁颂·閟宫》中提到后稷教人民耕田云:“黍稷重穋,稙稚菽麦。奄有下国,俾民稼穑。有稷有黍,有稻有秬。奄有下土,缵禹之绪。”由此可知后稷教人生产多种不同农作物,他可能受母教影响,故能教人稼穑。故姜嫄对周代农业也有贡献,可能原始民族的农业耕种便是先由妇女开始做起。
据人类学家所考,农业生产中性别的分工情形如下:
上述的发展过程,可能是由于男人强壮,故外出田猎;女人在地上找到野生果实吃,种子落地,翌年长出。故最初农业生产由妇女做成,用棍向前掘土下种。过了一段时期,男人发现动物可养大,便开始豢养牲畜,成为畜牧生活;同时妇女发现用锄向后挖土较易,此时农业仍由妇女做。过了很久,由女子的锄耕与男子的畜牛合并而成犁耕,遂进入男人的农耕时代。
由此亦可证明,当男人田猎时,女人已有农业生产,故一定要将田猎畜牧与农业耕种割成绝对的先后时期之说并不对。
此外,上述过程亦可说明两点:(一)周人最早的领袖为女人(姜嫄),为农业之鼻祖,其子后稷教民种田可能是由于母教。(二)因周民族在西北,故宜于农业生产也。
在西北地区发展的周民族,其农业生产已发展到用铜器作生产耕种之具。由商到周,铜器日益发展。当时之铜器,由在铜中加锡炼成,以使之硬度较大。《周礼·考工记》云:
金有六齐。六分其金而锡居一,谓之钟鼎之齐。五分其金而锡居一,谓之斧斤之齐。四分其金而锡居一,谓之戈戟之齐。三分其金而锡居一,谓之大刃之齐。五分其金而锡居二,谓之削杀矢之齐。金锡半,谓之鉴燧之齐。
可见当时各种器皿之金属含量各有不同。
在古代有两种不同的耕具,一为“耒”(状似树枝),一为“耜”(似锄)。商代人居住在安阳,所用工具为耒,而居住于西北地区的周民族所用的为耜。徐中舒在《耒耜考》(《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二本第一分)一文中,认为周代的耜为铜制,因为《诗经》中在描写“耜”时有表示锐利的形容词,如“覃耜”(即锐利的耜)、“有略其耜”(“有略”即使之锐利)。故徐氏认为耜既锐利,则周时的西北人民可能用铜器作耜。
而当时商民族在黄河流域耕种,则仍用落后的耒(用木或石制成)。由于生产工具有进步与落后之差异,故周民族之生产能力增加而力量强,而商民族则生产能力少而力量弱,故商被打倒而建立了周王朝。此说极可能。
由于周人进展到用铜器作耕具,故耕具较重,须两人合作使用,叫“耦耕”,即二人用脚踩地挖土。如《诗·周颂·噫嘻》云:“亦服尔耕,十千维耦。”又如《论语·微子》云:“长沮、桀溺耦而耕。”
由于用铜制的农具耕土深,便成为“精耕”,故孟子有“深耕易耨”之语。于是在同样面积之土地上,生产量便增加了。
周代除使用铜器外,农民已开始利用水利灌溉来增加农业生产,此可从《诗·小雅·白华》中“滮池北流,浸彼稻田”一句证明之(“滮池”,水名,在长安西北)。可知周代的农业生产技术又进了一步。
2.周代的井田制度
周代在土地分配方面是否有井田制呢?
《孟子·滕文公上》云:“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
所谓“井田”,照孟子说,即将土地划分九块,成“井”字形,即一方里划成九百亩,每块百亩,中间的为公田,其余八百亩由八家各分耕百亩,由八家共同先耕公田,再耕私田。对《孟子》中所记的“井田”之说,胡适之在50年前曾著文表示怀疑。胡适说孟子为战国时人,所记的“井田”只是一理想,只是乌托邦,实际上并不存在。胡适又以为,当时井田如豆腐块般整齐,也为不可能。然而照人类发展演进的历史来看,则井田制很可能是有过的。
自井田制度可证明,当时土地是公有而非私有。人类对财产的所有权,最先在动产方面开始,如人死后将财物、饰物陪葬,证明其私有权。但土地私有出现的时间并不太早。
古代社会人口相对地少,土地相对地多,土地要人加劳力进去耕种、改良才有价值,没有加上劳力,土地便无价值,所以未经开垦的大幅荒地便无多大价值。要使土地能替人生产农作物,必先将土地加以改良,如土地为水所淹,则必先除水才可用,如土地上有林木,则必先除林才可耕。故最先能生产的仍为公有的土地,因此种公地为大众劳力开垦的结果。故人类在土地私有权出现之前,必有一土地公有的时期。井田制为土地公有,则表示当时尚未进展到土地私有时期,故很可能是存在的。
徐中舒在其《井田制度探源》(《中国文化研究汇刊》4卷)一文中,说明“田”字乃“田猎”之义。凡古代之“田”字,均有“田猎”之义。“囿”(甲骨卜辞中写作“”)即狩猎场所,四周为堤防,中有动物,包围之以便打猎也。又有“彊”(即“强”)字,旁有“弓”,打猎用,另一边为“田”,即“田猎”,上下有堤防。徐中舒根据这些字,说明古代东部大平原(即黄河流域及黄河以南之地)被划成一块块,并设立堤防以防止野兽走脱,好去打猎及畜牧也。人类进展到农业社会,利用原来的堤防,以沟封将土地划分成“井”字形,用作耕地。故徐中舒下一结论,认为井田制起码在东部大平原是存在的,此乃由田猎畜牧进展而成。
但有的地方并非大平原,即有名山大泽之处,便成为“圭田”(即不规则的“井”字田)了。《孟子·滕文公上》云:“卿以下必有圭田,圭田五十亩。”此“圭田”原为名山大泽,即高低不平之土地,为贵族所有,而一般农民则耕种井田也。
《诗经》与《孟子》皆证明有井田。《诗·小雅·大田》云:“雨我公田,遂及我私。”此即说耕田需要下雨,先雨公田,再而到自己的私田。由此可见,孟子以前已有关于井田制的记载。又《孟子·滕文公上》云“惟助为有公田”,即实行“助”法才会有公田。
我们如研究西方经济发展史,可知欧洲中古时代有庄园制度(manor system)。每一庄园中有一块地,叫“领主自用地”(demesne),此地相当于井田中间之百亩一块,亦由领主保有。故中国古代很可能存在井田也。
《孟子》中记载了古代的三种租税制度:“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滕文公上》)即夏实行“贡”法,商实行“助”法,周实行“彻”法。其含义为:
“贡”——夏代每人耕种50亩,根据数年平均生产所得,即固定的租税率(fixed rate),农民将固定数量的农产品进贡给领主。
“助”——商代时每人耕种70亩,即在一大农场中,由领主分配田地给农民耕种。而农民须另外耕种公田,即农民要替领主耕种领主自用地,谓之“助”。孟子认为此法最佳,而“贡”法最劣。
“彻”——周代每人耕田百亩,即在一大农场中,大家共同耕种,所得农产品由农民与领主共享,即朱熹所说“通力合作,计亩均收”。
由《孟子》中的记载可知,有上述三种向领主纳税的方法。李剑农《先秦两汉经济史稿》一书中对此有详论,但他认为是先有“彻”,次有“助”,最后有“贡”。可参看该书。
到秦孝公时,井田制度在商鞅变法中被废除。
3.周代的商业与货币
周代已开始发展商业,如《诗·卫风·氓》云:“氓之蚩蚩,抱布贸丝。”依照此商业活动之记录,可知当时并无货币作为交换媒介(means of change),乃物物交换。然这只是最初之情形,经过一时期后,大家发现在市场上如无货币作交换的媒介则非常不便,所以有人开始用贝作货币。贝因在远海之内地甚为宝贵,故称“宝贝”,且耐用,可作女人之装饰品,有大价值,故用作交换的媒介。在甲骨文中已有记载,可见商代时已以贝作货币了。贝如用绳串住,叫“朋”,表示多数。如周代一铜器上刻铭文曰:“遽伯睘作宝尊彝,用贝十朋又四朋。”意即作此铜器,购原料,付工资,共用去14朋贝。可见当时贝作为货币已有交换媒介之作用。
另一方面,铜器价值为14朋,以14朋亦可买得,此即当时之价值标准(standard of value),在贝中已表现出来了。中国在金属货币发行前用贝为货币,而西方民族则不同,有不少民族用“牛”作货币。其证明有:拉丁文中“pecunia”(钱)一词的词根是“pecus”,即牛;英文中的“fee”(费用)是自哥特语之“failn”(即牛)一词转成;印度语中的“rupee”(卢比)是自古代梵文中“rupya”(牛)一词转成。可见此三种文字中的“货币”一词中均有“牛”之义也。
此外,在古希腊有诗人荷马(Homer),其诗中常提及某物用多少“牛”买来,或某商品之价格为多少“牛”,则希腊的早期货币也是用牛。故可判断在金属货币使用前,人们曾用牛作为交换的媒介,故他们很可能过的是畜牧生活。当时牛为主要的财产,多而普通,故人人可接受以牛作为交换的媒介。
而中国并未发现货币之意义是自“牛”转成。“货”从“贝”,可见中国在金属货币使用以前是用“贝”。“物”字从“牛”,但并无货币的意义在其中。此因中国过去没有经过畜牧社会的阶段,也许有畜牧,但并不太普遍,故牛未发展为货币。而中国广大地区离海远,海边的贝壳运送到内地路远而宝贵,故成为货币。
4.西周的封建制度与宗法社会
周得天下后,分封土地给诸侯,叫“封邑”(fief),或称“采邑”,等于西方国王将一块地封给诸侯,各诸侯再将分得之地分成数小块封给小封君,此即“封建”(feudalism)。诸侯自周天子处分得土地后,对其封土内之人民有统治权,人民要纳税、服兵役。同时诸侯对周天子亦要尽臣属之礼,要定期纳贡,周王对外作战时须出兵助战。
周王分封诸侯时,举行的典礼叫“锡命”,即周王赐给诸侯土地等物。据《诗·鲁颂》及《左传·定公四年》记载,周王分封鲁公时行“锡命”礼,鲁公自周王处得到土地、人民、百官有司、彝器(祭祀用)、车服百物等赏赐。鲁公得偌大赏赐后,须对周王尽臣属之礼,有义务助周王出兵,并定期进贡。且新周王即位时,各诸侯要朝见,参加典礼,并重新“锡命”。另一方面,如诸侯死,其子接替,亦需由周王重新“锡命”才能继续做诸侯。即任何一方死时,皆须借由“锡命”典礼重新订立契约关系。此种封建制度,主要是通过分封关系而产生的。
所谓“宗法”,即贵族按血缘关系分配封地与官位的规则。
贵族生数子,其中嫡长子称“大宗”或“宗子”,其余二子、三子等称“小宗”或“支子”。嫡长子又生数子,其中又有嫡、庶之分。
《礼记·大传》云:
庶子不祭,明其宗也。庶子不得为长子三年,不继祖也。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继祢者为小宗。有百世不迁之宗,有五世则迁之宗。百世不迁者,别子之后也;宗其继别子之所自出者,百世不迁者也。宗其继高祖者,五世则迁者也。尊祖故敬宗,敬宗,尊祖之义也。
故大宗“百世不迁”,小宗“五世则迁”。迁庙包括服丧、祭祀等责任。大宗永远要向老祖宗服丧、祭祀,如果是小宗,则过五代即可与老家族脱离,无服丧、祭祀之责任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