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交所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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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北交所上市条件

北交所上市条件主要包括公司市值及财务指标、行业属性、公司主体、经营合规性等。

(一)市值及财务指标

关于财务指标,北交所根据企业的预计市值制定了4套具体标准,计划上市的企业至少应符合其中一项。

(1)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人民币1500万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2500万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

(2)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4亿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且最近一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

(3)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8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最近两年研发投入占最近两年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8%。

(4)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且最近两年研发投入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二)其他条件

1.行业限制

不得属于下列限制性行业。

(1)产能过剩行业。

(2)《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限制类、淘汰类行业。

(3)金融业、房地产业、学前教育、学科类培训企业等金融和类金融企业。

2.主体条件

发行人应为在全国股转系统(新三板)连续挂牌满12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

3.股权分散度

(1)最近一年期末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

(2)公开发行的股份不少于100万股,发行对象不少于100人。

(3)公开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10%。

4.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36个月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2)最近12个月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因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全国股转公司、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监管机构公开谴责。

(3)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

(5)最近36个月内,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或者未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

(6)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对发行人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发行人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

5.表决权差异安排

发行人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该安排应当平稳运行至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且相关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