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像中的法律(法律文化研究文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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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2017年春季,我给法学院研究生讲授一门叫作“西方法律史”的选修课程。在准备这门课之前,我就想可以换一种讲法,从一种新的视角,展现一幅与人们熟知的历史不大一样的西方法律史图景。

那段时间,我看了一批经典的艺术通史文献,其中给我留下最深印象的是北京大学出版社的《艺术与观念》(上下册),这些文献展现了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社会的艺术作品,如建筑、雕塑、绘画等,同音乐、文学、哲学等共同分享某些价值理念和思想观念。这一发现给我打开了一个新的视域,我发现,艺术史与法律史共享着某些思想文化要素,它们共同构成融艺术史和法律史为一体的别开生面的文化景观。

在这个过程中,我试图通过一些艺术家,主要是画家,和对他们的作品的解读,讲述其中所体现的法律方面的人物、思想、观念和制度,并根据思想史讲述的时间脉络,写成 13篇主题论文。这些文章主要围绕13幅艺术图像,讲述由古希腊至现代的法律历史和思想。写作之初,我主要是在两个方向上构建艺术与法律的关联:其一,在共同的观念史的背景下,建立艺术作品与法学家的联系,以及艺术观念的历史与法律思想史的融通;其二,通过发掘艺术作品中所包含的法律意蕴来增进和丰富我们对于法律历史及文化的理解。后来,当读到温克尔曼在《论古代艺术》中写下的句子——“激情这种稍纵即逝的东西,都是在人类行为的开端表现出来的,平衡、稳健的东西最后才会出现”时,我开始意识到,要推进艺术与法律的研究,有必要在方法论方面做更多的思考。

我开始阅读更多相关研究。事实上,人类文化传统中存在相当丰富的艺术图像资源。19世纪开始的一系列考古发现,正是从古老的艺术品中——建筑、碑刻、神像、雕塑、壁画、金银器、钱币等——猜想、推论和解读古文明的密码和讯息的。这些艺术图像与文字文献一样,既是知识的载体,也是思想的表达。哲学、心理学、历史学、社会学、文学、法学等不同学科对艺术作品的解读,帮助我重新整理、审视用以融于课堂的艺术资源。值得深思的问题是,在法律图像的研究中,艺术作品无论作为情感载体、思想载体还是知识载体,都不仅仅是法律史叙述的引子,它们是法律史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我们认识和理解法律思想和活动的一个窗口。透过这些图像,我们得以直观地认识和理解法律的理念,从而深化我们对法律世界的理解。因此,艺术图像的选择和解读最后都应当有助于达成这一目标。对潘诺夫斯基、巫鸿等艺术史学者的阅读,更启发我借鉴艺术史图像学的研究方法,以图像为主要对象,解读其中蕴含的法律历史、思想和理论,由此建立法律史的艺术观念史参照系,建立以图像为主要载体的法律史研究。

在这一解读的过程中,艺术作品不单是作为审美对象,也是作为思想的具象获得理解的。万事万物处于永恒的精神统一之中,而感官世界中的种种具象,都是这个总的精神的表达——我们在黑格尔的历史哲学以及萨维尼的历史法学中,乃至启蒙时代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中世纪经院神学家对《圣经》文本的解读,古希腊柏拉图关于理念相对于实体的不朽不灭的主张中,都读到了同样的观点或者说信念。这种观点和信念构成图像学创始人潘诺夫斯基去发现和建立文艺复兴时期的艺术创作与西方哲学的联系,当代艺术史学者巫鸿等去发现和建立东方艺术图像与东方秩序观念的联系,以及本书作者去发现和建立艺术图像与法律思想之间关联的根本前提。

在这个基础上,我形成了法律图像学论纲式的一篇论文,它构成本书的导论。而全书主体部分则由在讲义基础上扩充的13篇主题文章构成。这些篇目汇聚在四个主题之下,分别为“神话”“先哲”“主权者”“精神肖像”,前两个主题主要涉及西方法律传统的两个源头——宗教与理性;后两个主题则主要涉及法含义的两个层面——国家与社会。

“神话”辑的三篇分别是对根据希腊神话《劫掠欧罗巴》、古埃及神话《奥西里斯审判》和《圣经》神话《创世记》而创作的艺术作品,围绕“秩序”观念进行的解读。神话本身蕴含着人类早期的法观念。在那里,法的涵义等同于秩序。追求安全的人类天性倾向于有序的社会生活。然而,人类天性中同时存在的生命冲动,又倾向于打破既定的秩序模式。“神话”辑第一篇正是从此种心理动因来解读神话、历史和艺术作品中表达的秩序观念。我们可以把这种解读看作是从时间层面的人对秩序的理解——正如现实法律秩序中的各种节庆规范,就像神话中和艺术主题中频频表现的英雄式劫掠、戏谑式暴力一样,既肯定了打破日常秩序的生命冲动之于构建日常秩序的价值,又规范了秩序与打破秩序之间的时间节律。而该辑第二篇则通过对由古至今的法视觉形象“天平”的解读,呈现了秩序观念的本质——均衡。古埃及莎草纸记录的《亡灵书》中的“称心画”表现的天平图像,在文艺复兴后兴起的一系列正义女神的艺术创作,以及当代世界各国法院的徽章图像,都体现了这种明确而永恒的秩序观念。“神话”辑第三篇通过米开朗基罗画作《创世记》,解读《圣经》中记录的恢复秩序的两种方式,体现了新旧约罪罚观念的变化——从惩罚到因爱得救,从肉身的报应到心灵的转变。

“先哲”辑中图话的古希腊三人,分别呈现了古典正义学说中有关法律正义的三个论题:第一,正义是看不见的,但客观存在,它是苏格拉底用生命践行的信条;第二,正义是至高无上的,它高于和优于世俗的法律和宗教的法律,它识别和指导一切由人制定的法,法的应然即关于正义的学说,统一于柏拉图关于理念形式超越现实的哲学总结之中;第三,正义学说的起点首先是“个人”,它源于《理想国》中柏拉图从个人正义到城邦正义的推演,同样体现在亚里士多德有关私有与共有、守法与友爱、公民伦理与政治生活的思辨之中。该辑中的三件艺术作品,直观且生动地呈现了上述法律正义的三个论题。该辑第一篇解读达维德画作《苏格拉底之死》的图像与内涵。该辑第二篇解读拉斐尔签字厅四主题壁画——从构思到细节无所不在地体现了柏拉图有关理念与形式、应然与实然的哲学和法律思想。该辑第三篇通过解读伦勃朗晚期艺术作品《亚里士多德凝视荷马》以及伦勃朗的艺术经历和信念,理解古典时代建立在“自我指向”之上的荣誉观念。

在国家法的层面,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主权者”辑展现了由古至今不同社会形态中的主权者形象,从罗马政制中的领袖——他们是马基雅维利描述的人格形象的君主——到混合过渡时期霍布斯构想的类人的君主形象,再到法国大革命中的人民主权的形象,最后到现代社会中看不见的君主的形象,也就是法的统治。现代社会中的不可见的主权者形象,首先出现在18世纪英国法律改革家边沁绘制的监狱设计图中。法国现代思想家福柯在其代表作《规训与惩罚》中详细描述了这个设计,并将对其设计理念的解读扩展到对现代社会各类规训机构的建筑结构的解释中,从而展现了现代社会权力的运行状态——从集中、可见走向分散和隐秘。

第四辑的核心主题是对国家法、法律理性的反思。该辑第一篇展现现代艺术家哈特利的人物肖像、萨维尼的民族精神肖像,以及孟德斯鸠法的精神肖像所共通的思想观念,思想家描绘的精神肖像指向制定法、主权者命令、法律理性背后的统一的思想观念。该辑第二篇通过毕加索的肖像画观看哲学,揭示理性程序、法律话语之后的司法过程中的情绪、偏见和人格因素,这些无法剥离的主观因素使得纯粹的法律理性的达成变得不可能。该辑第三篇从艺术图像扩展到与法律相关的技术人像。相比经典艺术作品的法律解读,该篇显得有些不同。考虑到一些现代艺术融合了科学技术进行创作,在某种程度上,技术人像是不是也可以看作是人工智能的艺术作品?网络时代人像记录方式的发展伴随着理性的发展,它与法律的发展方向是一致的。然而,理性又不等于全知和完美,现代人像技术的分类鉴别机制可能产生歧视的法律问题,人脸识别系统和用户画像技术等对个人信息的多次使用可能产生侵犯隐私的法律问题,这些古老的法治议题仍然需要在法律史的视域中得到理解。

传统法律理论和历史的研究多以文字文献的阅读和分析为主要手段,少数涉及图像资料的,图像研究的功能也只是辅助性的。本书将思想与图像、思想家与艺术家联系在一起,由图像出发重新观看法律的图景,并尝试在共同的思想史背景下,借鉴艺术图像学研究方法,从法律的角度重新解读历史中的图像,进而建立一种图像的法学叙事。

本书的解读主要围绕艺术作品展开,但它关心的并不是这些艺术作品的表现形式、美学内涵和艺术价值,而是作品背后的历史和思想。尽管图像解读需要首先描述视觉形象中的线条、材料和色彩等物质形态和表现,但这些描述最终围绕图像内容(母题)展开,以母题为线索,通过调动文献知识,解读母题、故事、寓意以及这一切背后深层次的思想和观念。这里,意义决定了形式。对图像形式的解读,最终服务于意义的阐释。

比较同类艺术史作品,从法学角度去观看图像,联系法律母题去理解图像,这些解读可能具有原创意义。对于读者来说,在打开这些图像和文字解读时首先获得的可能是一种“边缘体验”吧——超越法学院抽象的法条和教义,从艺术和审美的角度重新认识“法”,从东方到西方,回到古代又来到现代。如果在趣味中又抵达了深刻,接近了柏拉图所说的那种“总的精神”,我想也就实现了这番思想之旅的意义。在这样一个特别注重语言表达的时代,阅读图像保留了一种静默的美感。无论如何,我们还是应当保有一点点自己去体会、思想的空间。

陈 皓

2021年11月30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