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一本通(第八版·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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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目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节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二节 管辖

第一小节 级别管辖

第二小节 地域管辖

第三小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节 审判组织

第四节 回避

第五节 诉讼参加人

第一小节 当事人

第二小节 诉讼代理人

第六节 证据

第七节 期间、送达

第一小节 期间

第二小节 送达

第八节 调解

第九节 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十节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十一节 诉讼费用

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节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小节 起诉和受理

第二小节 审理前的准备

第三小节 开庭审理

第四小节 诉讼中止和终结

第五小节 判决和裁定

第十三节 简易程序

第十四节 第二审程序

第十五节 特别程序

第一小节 一般规定

第二小节 选民资格案件

第三小节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第四小节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第五小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六小节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第七小节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第十六节 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七节 督促程序

第十八节 公示催告程序

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十九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节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十一节 执行措施

第二十二节 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节 一般原则

第二十四节 管辖

第二十五节 送达、期间

第二十六节 仲裁

第二十七节 司法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