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结婚与离婚
1.登记结婚后得知对方患有严重疾病,可以主张婚姻无效吗?
案情回放
小芳和小强通过朋友的介绍而认识,两人都认为彼此的条件很合适,于是在经过半年的交往之后,便决定结婚。结婚之后,有一天,小芳在洗澡时晕倒了,被送到医院,小强被医生告知小芳患有严重的先天性心脏病,很有可能活不过3年。小强之前从未听小芳提到过她的病,听说这个消息后,认为自己被小芳欺骗了感情,于是向法院起诉主张婚姻无效。那么,登记结婚后,得知对方患有严重疾病,可以主张婚姻无效吗?
法律解析
为了结婚,有的人可能会隐瞒自己患有重大疾病的实情,以免对方不愿步入婚姻。但这种欺瞒对于对方而言是不公平的,剥夺了对方选择的权利。《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也就是说,个人在结婚前应当履行婚前告知义务,如实告知对方自己是否患有重大疾病,否则,对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婚姻,婚姻在撤销后自始无效。
在上面的案例中,小芳患有严重的先天性心脏病,很有可能活不过3年,但却并未如实告知小强。因此,小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姻,但是起诉时间应当在知道小芳患有心脏病之日起1年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53条
2.被胁迫结婚的,可以申请撤销婚姻吗?
案情回放
小珊的父亲老江有一家很大的服装公司。最近,服装公司的资金周转出现了问题,导致公司运转十分艰难。于是,老江向各位亲戚朋友,甚至是高利网贷平台借了许多钱。但不幸的是,公司最终还是没能支撑下去,破产了。后来,网贷平台工作人员小向找上门来,要求老江还钱,可老江根本拿不出钱来。此时,小向看到了小珊,觉得小珊长得很漂亮,便要求小珊嫁给他,他就帮老江还掉这笔借款,但是小珊不答应。接下来的一段时间,小向用尽各种手段威胁小珊,包括以老江的性命和小珊的前途进行威胁。小珊不堪其扰,为了自己和父亲,最终嫁给小向。那么,被胁迫结婚的,可以申请撤销婚姻吗?
法律解析
婚姻自由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每个人步入婚姻都应当基于自愿。《民法典》第1052条明确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此,被胁迫结婚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对于胁迫的具体情形,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18条也作出了规定:“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所称的‘胁迫’。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在上面的案例中,小向既以财产胁迫,又以老江的生命胁迫小珊与其结婚,已经构成了以当事人或其近亲属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害为要挟的情形,符合《民法典》第1052条规定的胁迫结婚情形。因此,小珊可以在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之内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52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18条
3.丈夫偷偷将家里贵重物品送给情人,妻子是否可以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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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朱(男)和小陈(女)是夫妻,两人都有自己的事业,并且经过多年努力都发展得非常好。最近,小朱结识了自己上司的女儿小柳,并为了升迁机会和小柳谈起了恋爱,准备和小陈离婚后就和小柳结婚。小朱在与小柳谈恋爱的过程中,为了讨小柳欢心,便投其所好,将家里两个名贵的古董花瓶送给了小柳。后来,小陈发现了这件事情,认为自己可以和小朱离婚,但小朱送出去的古董花瓶是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就这样给小柳。那么,小陈可以将花瓶追回吗?
法律解析
夫妻中的任何一方均有平等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对此,《民法典》第1062条第2款有明确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同时,该法第1060条第1款也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衡量一方的行为是否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的标准。比如日常开支,夫妻中任何一方均可单独决定,但对于重大开支,则需要双方协商决定。
在上面的案例中,小朱为了讨情人小柳的欢心,私自将名贵的古董花瓶送给小柳,不是“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以,其行为不对妻子小陈发生效力。此外,小朱是已婚男士,其搞婚外情,并送情人贵重物品,既违背公序良俗,也违反法律,因此,情人小柳在接受贵重礼品的时候,不能以不知情等善意第三人的理由来获得古董花瓶的所有权。也就是说,妻子小陈可以将花瓶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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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0条第1款、第1062条第2款
4.一方因人身伤害获得的赔偿费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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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苗(女)和小曹(男)是一对夫妻。由于小曹十分爱赌博,已经把家里的钱财都输光了,小苗思考良久,决定与小曹离婚。正在洽谈离婚事宜之际,小苗不幸遇上交通事故,受了重伤。除去医药费外,肇事司机额外赔偿给小苗10万元。在小苗恢复得差不多时,小苗与小曹继续谈离婚的事情。小曹认为,小苗获得的10万元赔偿款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分给自己一半,也就是5万元。那么,一方因人身伤害获得的赔偿费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法律解析
因人身伤害获得的赔偿费用,应当专属于受害人个人所有,而不应当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对此,《民法典》第1063条明确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这一规定很好地维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试想,如果以一方带有人身性质的“钱款”为共同财产的话,对受伤害的一方是不公平的,因此,法律未将其归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
在上面的案例中,小苗获得的赔偿费用10万元应当属于小苗个人所有,而非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离婚时,小曹无权获得其中的一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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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3条
5.劳务报酬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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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沈(男)与小寒(女)是一对夫妻。小沈是某网络科技公司的职员,平时在工作之余会给一些小型公司做网络维护、电脑故障排除方面的工作,赚点外快。这两年,因为疫情的影响,小沈所在的网络科技公司很不景气,因此其大部分的收入为在外打零工所赚的外快,即劳务收入。最近,小寒发现小沈出轨,于是决定和小沈离婚。在分割财产时,小寒要求小沈将这两年所赚的外快分她一半。那么,劳务报酬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
法律解析
劳务报酬,是指个人独立从事非雇佣的各种劳务取得的所得。对于劳务报酬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1062条第1款有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由此可见,劳务报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劳务报酬在一定程度上属于当事人付出劳动后换取的收入,因此如果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务所得,应该归入夫妻共同财产。
在上面的案例中,小沈在工作之外所赚的外快为劳务报酬,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小寒有权要求分得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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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第1款
6.个人财产投资所得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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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何(男)和小吕(女)是一对夫妻。小何一直有炒股的习惯,在婚前,他的股票账户里面就已经有了50万元。婚后,小何凭借自己的经验,又用自己婚前财产变卖的钱(两人签订了婚前财产协议)新购入了不少股票,赚了20万元。今年,小吕遇到了一个很难得的升迁机会,在考虑良久之后,她决定去另一个城市工作,预计至少要工作3年。小吕和小何商量时,双方的意见发生了分歧,加之二人感情基础不是太好,婚后也不是特别和谐,于是两人最终决定离婚。在进行财产分割时,小吕认为,小何婚后炒股所得20万元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那么,个人财产投资所得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解析
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既包括婚前个人财产,也包括婚后双方约定的个人财产。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收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此,《民法典》第1062条第1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该条内容有些模糊,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5条进一步作出了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司法解释中明确了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上面的案例中,小何婚后炒股所得收益为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离婚时,小吕有权请求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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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第1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5条
7.版权转让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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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温(男)和小燕(女)是一对夫妻。婚后,小燕工作之余以在网站上发表小说作为自己的爱好。后来,小燕的一本小说突然红了起来,在网站上点击量破千万,并有各大出版社、影视公司来购买该小说的版权。于是,小燕凭借该本小说收到了版权转让费50万元,并自此转业成为小说家和编剧。小燕转业后,工作越来越忙,与小温的交流越来越少,两人感情日渐冷淡。小温思量再三,提出与小燕离婚,并要求把小燕收到的版权转让费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平均分割。那么,版权转让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法律解析
虽然知识产权是个人的智力成果,但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知识产权所产生的收益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此,《民法典》第1062条第1款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4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也就是说,知识产权收益必须为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能够取得时,才能够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某作品还没有明确能够取得收益,该部分就不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上面的案例中,小燕取得的版权转让费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离婚时小温可以请求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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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第1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4条
8.丈夫为个人爱好所负的债务,妻子可以不承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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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薛(男)和小汤(女)是一对夫妻。大薛有一个集邮的爱好,并且在集邮上花了很多钱,仅去年1年就花了将近8万元。由于去年大薛手头比较紧,甚至向朋友大山借了5万元用来买邮票。但大薛借钱买邮票之事小汤并不知情。有一次,大山上门来讨债,大薛刚好不在家,大山便以大薛借的钱为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小汤还债。那么,丈夫为个人爱好所负的债务,妻子可以不承担吗?
法律解析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民法典》第1064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3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同时该解释第34条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两条司法解释也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进行了补充规定。
也就是说,夫妻共同债务的关键性要素在于债务是为夫妻共同的家庭日常生活所负,或者,如果不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当夫妻双方对其认可时,也为夫妻共同债务。
在上面的案例中,大薛借款是为了自己的个人爱好集邮,而非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小汤对此债务不认可的话,其不必为此承担共同偿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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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4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3条、第34条
9.未出轨方在离婚时能够多分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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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彭(男)和小苏(女)是一对夫妻,两人共同创业、一起打拼,开了一个餐饮店。经过多年经营,餐饮店的生意蒸蒸日上,分店遍布省内各市。经济条件好起来之后,大彭就开始拈花惹草,包养了一个“小三”,时常给“小三”送各种名贵包、首饰等值钱物件。小苏发现了大彭出轨的情况,十分愤怒,决定和大彭离婚。在分割财产时,小苏认为自己没有过错而大彭却对婚姻不忠,因此应当给自己多分财产。那么,未出轨方在离婚时能够多分财产吗?
法律解析
原则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由夫妻双方协商决定,但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将由法院进行判决。对此,《民法典》第1087条第1款明确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也就是说,法院在判决时会更多地考虑保护弱势方和无过错方的利益。对于因出轨而导致离婚的夫妻来说,出轨一方违背了夫妻间忠诚的义务,存在过错,那么,未出轨一方如果不存在过错的话,可以适当多分财产。
在上面的案例中,小苏在婚姻中并无过错,而大彭出轨、对婚姻不忠,是过错方。因此,在大彭与小苏就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法院应当适当考虑小苏的利益,多分财产给小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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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7条第1款
10.离婚时,是否应当给生活困难的一方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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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蒋(男)和小钱(女)是一对夫妻。小蒋有自己的快递服务站,小钱是一家互联网公司的普通职员。今年,小钱被公司裁员,由于水平所限找工作举步维艰,同时,小钱的母亲也因为肝癌不幸去世。小钱经历了工作不顺和亲人离世的双重压力,最终精神崩溃,患上了精神分裂症,时常说胡话并做出一些奇怪的举动。小蒋耐心地照顾了小钱一段时间,但最终不堪重负,欲和小钱离婚。小钱的姐姐一直一个人生活,在得知妹夫想要离婚后,便想自己照顾妹妹的后半生。但是,小钱的姐姐认为,小钱在与小蒋离婚后生活难以自理,并且要长期医治疾病,应当由小蒋在离婚时给予小钱适当的帮助。那么,离婚时是否应当给生活困难的一方以帮助呢?
法律解析
有时,夫妻中的一方可能会在离婚后遇上生活困难、难以维持生计的情形。对此,《民法典》第1090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我国民法典明确要求有负担能力的一方在离婚时应对另一方进行帮助,以保护弱势方的利益。在生活中,有一些夫妻离婚后,有可能使其中一方以后的生活陷入困境,在这种情况下,有负担能力的一方应该给另一方适当的补偿。
在上面的案例中,小钱患有精神分裂症且没有工作,小蒋和小钱离婚后,小钱的生活将难以为继。而小蒋有一定的负担能力,因此,小蒋应当在离婚时给予小钱适当的帮助。当然,如果他们离婚时有夫妻共同财产,小钱还可以分到至少一半的财产以补给其后半生的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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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0条
11.离婚的“冷静期”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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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孔(男)和小云(女)是一对夫妻。小孔在疫情开始前辞职,后因疫情突发,有大半年的时间一直没有工作。疫情好转后,小孔好不容易可以开始找工作,却又到处碰壁。在经历了这些之后,小孔整个人变得非常沮丧,不想继续找工作,整天在家里无所事事。这期间,基本都是小云的工资在支撑着家里的开支。小云劝说了小孔一段时间后,小孔仍然沉浸在自己的世界走不出来。最后,小云认为小孔实在是个靠不住的男人,要和小孔离婚,但听朋友说现在离婚需要经过“冷静期”。那么,离婚时的“冷静期”是多久呢?
法律解析
《民法典》中新增了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即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也就是说,在夫妻双方去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之后,仍然有30天的时间可以冷静思考,可以反悔,这段时间就是离婚冷静期。不过,离婚冷静期只存在于协议离婚中,如果是诉讼离婚,则不存在冷静期。
在上面的案例中,小云和小孔想要协议离婚,需要先向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并经过30天的冷静期,冷静期满后双方于30天内亲自到登记机关再次申请发放离婚证,才可以成功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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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7条
12.全职爸爸离婚,是否能获得更多的补偿?
案情回放
小贺(男)和小谢(女)是一对夫妻,两人都有着不错的工作。在结婚5年后,小谢的事业蒸蒸日上,成功跻身大型跨国公司的领导层。此时,两人的儿子仅2岁,一直都在更换保姆,小贺和小谢都工作繁忙,根本没有办法兼顾家庭。思虑再三,小贺决定放弃自己的工作,在家做全职爸爸,在带孩子的同时支持老婆的工作。就这样4年后,小贺逐渐对全职爸爸的工作感到厌烦,认为小谢事业过于繁忙,两人感情日渐冷淡。于是,小贺决定和小谢离婚,并认为自己为家庭作出了很多牺牲,小谢应当在离婚时给自己更多的补偿。那么,全职爸爸在离婚时是否能获得更多的补偿呢?
法律解析
一般来说,夫妻双方应该相互体谅、相互扶持、携手并进,但难免有一方会付出更多。对此,《民法典》第1088条有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也就是说,民法典保护了“为家庭而放弃事业”的一方,明文规定了离婚时为家庭付出较多的一方有请求另一方进行补偿的权利。
在上面的案例中,小贺放弃自己的工作,为了家庭成为全职爸爸,负担了较多的家庭义务,因此,在离婚时小贺有权向小谢请求补偿,小谢也应当给予补偿,具体补偿内容由两人协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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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8条
13.婚前一方买房,婚后共同还房贷,离婚时房产怎么分?
案情回放
两年前,小苗(男)和小鲁(女)经朋友介绍认识后,很快就坠入爱河。认识不到半年,小苗就向小鲁求婚,两人甜蜜地去领了结婚证。在婚前,小苗就用自己的存款付了首付,购买了C市某小区的住房作为婚房,写的是自己的名字。婚后,两人商量,用小鲁的工资来还房贷,小苗的工资用于日常支出,剩余的钱就存起来。然而,结婚不到半年,两人就因为生活上的一些小摩擦经常争吵。又过了一段时间,小鲁实在受不了,觉得这样的婚姻生活不是自己想要的,就向小苗提出离婚。小苗也认为他们的感情已经无法挽回,同意离婚。但是,他们都想要这套房子,对房产归属有了争议,这种情况下,这套房子到底该归谁呢?
法律解析
随着房价的不断攀升,房屋的价值越来越高,成为家庭财产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如何分配房产也是每对想要离婚的夫妻需要考虑的问题。对于一方婚前付首付,登记于自己名下的房产在离婚时如何分配,也成为许多人关心的问题。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8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简言之,对于婚前一方买房,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共同还房贷的房产,离婚时应当协商确定房产的归属,无法协商处理的,房屋应当归属于不动产登记一方,但是不动产登记方将支付合理的补偿给另一方。
具体到上面的案例中,小苗在婚前付了房子的首付,和小鲁在婚后共同还贷,如果两人不能就房产的归属达成合意,那么,这套房产应当由小苗所有,但是小苗应当向小鲁支付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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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8条
14.一方父母在儿女婚后为其出资购买的房屋,是谁的财产?
案情回放
小张(男)和小丽(女)是大学同学,他们在大学期间相恋,大学毕业后就结婚了。婚后,小张的父母为小张和小丽出资购买了婚房,登记在小张名下。1年前,小张为了追求自己的事业,不顾小丽的反对,毅然决然地去了外地——北京。为此,两人大吵一架,感情出现了危机。异地1年后,小丽认为两人的婚姻已经名存实亡,不想再继续下去,就向小张提出离婚。小张同意了,但是对于小张父母在婚后出资为他们购买的房屋,小丽认为自己也有份,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这套房屋到底属于谁?
法律解析
由于房款数额太大,很多父母都会资助孩子买房,但是,不同时间节点为子女出资买房,房产的归属也会不同。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9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也就是说,婚前父母为子女出资买房,原则上是对子女个人的赠与,而婚后父母为子女出资买房,主要是看双方有无约定,无约定的,则按照《民法典》第1062条处理。而《民法典》第1062条第1款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因此,在婚后父母为子女购置房屋出资的,如无特别约定,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具体到上面的案例中,小张的父母在小张婚后为小张和小丽出资购买房屋,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应当属于对夫妻的赠与,该房屋属于小张和小丽的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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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第1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