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纪检监察机关及其任务职责
58.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体制是怎样的?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二章“领导体制”对党的各级纪委的领导体制作出明确规定。
(1)中央纪委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党中央领导下进行工作,履行党的最高纪律检查机关(国家最高监察机关)职责。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严格执行加强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各项制度要求,及时向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请示汇报工作,研究重大事项、重要问题以及作出立案审查决定、给予党纪处分等事项向党中央请示报告。执行党中央重要决定的情况应当专题报告。
(2)地方各级纪委和基层纪委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当落实同级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执行同级党委作出的决定,及时向同级党委汇报工作,按照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
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加强对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对下级纪委的工作作出部署、提出要求;督促指导和支持下级纪委开展同级监督,检查下级纪委的工作,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开展政治和业务培训;坚持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按照规定审议和批准下级纪委关于线索处置、立案审查、纪律处分等的请示报告,按照程序改变下级纪委作出的错误或者不当的决定,必要时直接审查或者组织、指挥审查下级纪委管辖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或者复杂的案件。
59.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如何产生的?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8条、第16条、第20条分别对中央纪委、地方各级纪委和基层纪委的产生方式、领导机构的选举及批准权限等作出明确规定。
(1)中央纪委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和党的中央委员会任期相同。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
(2)地方各级纪委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和同级党的委员会任期相同。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上级党的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下级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调动、任免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
(3)基层纪委
党的基层委员会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还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由它的上一级党组织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决定。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和同级党的委员会任期相同。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经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条件、履职要求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60.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和职责是什么?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专门力量。党章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在党章规定的各级纪委主要任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强调,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把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责任。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61.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有哪些职责?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9条和第19条分别对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条件、履职要求等作出规定。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应当政治坚定、对党忠诚、敢于斗争、担当作为、清正廉洁,具备组织领导纪律检查工作、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能力。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应当认真履行以下职责:(1)参加中央纪委全体会议,积极发表意见、提出建议。(2)在纪律检查机关担负具体工作的委员,应当模范履行岗位职责,高质量完成所承担的纪律检查工作。(3)未在纪律检查机关担负具体工作的委员,应当支持和帮助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纪律检查机关开展工作;了解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等情况,提出意见建议,重要问题及时向中央纪委常委会反映。(4)对中央纪委的工作,以及中央纪委常委、其他中央纪委委员进行监督。(5)承担中央纪委安排的其他任务。
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条件、履职要求参照上述的规定执行。
62.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会和常委会都有哪些职权?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17条和第18条分别对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会和常委会的职权作出了规定。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过召开全体会议的方式行使以下职权:(1)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中央纪委工作部署,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和党委决议决定、上级纪委工作要求的重大措施。(2)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3)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4)讨论和决定管辖范围内纪检监察工作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5)按照权限审议规范性文件。(6)决定或者追认给予本级纪委委员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7)研究决定常务委员会提请决定的事项,或者应当由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中央纪委工作部署,落实同级党委、上级纪委、本级纪委全体会议的工作部署,向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职权,主要包括:(1)讨论向同级党的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请示报告工作。(2)召集全体会议,对拟提交全体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3)讨论和决定管辖范围内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问题、重要事项。(4)按照权限审议规范性文件。(5)听取以本级纪委名义立案审查的有关案件情况通报。(6)按照权限讨论和决定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党员处理、处分等事项。(7)决定给予本级纪委委员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并报同级党委批准后,按照规定报上一级纪委备案或者批准,待召开本级纪委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8)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议干部任免事项。(9)研究决定应当由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63.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运行方式和议事规则是怎样的?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21条和第22条对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运行方式和议事规则作了具体规定。
第21条规定,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需要及时召开全体会议,传达学习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中央纪委工作部署,传达学习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工作部署,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研究讨论管辖范围内纪律检查工作的重要问题、重要事项,按照权限讨论或者决定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党员处理、处分等事项。
第22条规定,乡镇和企业、机关、高校等单位中的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当按照党章、本条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工作制度,注重发挥纪委委员在监督执纪、议事决策方面的作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织纪委委员参与监督执纪有关事项。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必要的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当指导和督促同级党的委员会所属基层党组织纪律检查委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64.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如何协助同级党委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26条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1)协助同级党委制定全面从严治党规划、计划,推动各项工作落实。
(2)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制度执行,检查同级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包括“一把手”管党治党责任落实情况,监督下级党组织落实主体责任情况。
(3)加强对同级党委领导班子监督,发现班子成员包括“一把手”履职尽责、廉洁自律等方面重要问题,按照规定如实报告。
(4)协助同级党委加强对本地区本单位政治生态、党风廉政等情况分析,有关问题向同级党委报告并提出意见建议。
(5)协助同级党委开展巡视巡察工作。
(6)对日常监督、巡视巡察、审计监督等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开展检查,通过加强监督推动整改常态化。
(7)协助起草相关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8)参与党委组织的管党治党有关专项工作。
65.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具体监督任务有哪些?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党内监督条例》)第26条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承担下列具体任务:
(1)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委员、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
(2)落实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执纪审查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执纪审查情况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
(3)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纪委发现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的问题,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下级纪委至少每半年向上级纪委报告1次工作,每年向上级纪委进行述职。
66.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如何精准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31条第2款的规定可知,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坚持把监督作为基本职责,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综合考虑错误性质、情节后果、主观态度等因素,依规依纪依法、精准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1)党员、干部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纪问题,或者有一般违纪问题但具备免予处分情形的,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按照规定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
(2)党员、干部有一般违纪问题,或者违纪问题严重但具有主动交代等从轻减轻处分情形的,运用监督执纪第二种形态,按照规定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或者建议单处、并处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
(3)党员、干部有严重违纪问题,或者严重违纪并构成严重职务违法的,运用监督执纪第三种形态,按照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同时建议给予降职或者依法给予撤职、开除公职、调整其享受的待遇等处理。
(4)党员、干部严重违纪、涉嫌犯罪的,运用监督执纪第四种形态,按照规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同时依法给予开除公职、调整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等处理,再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7.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具体职责都有哪些?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任务与职责相辅相成、辩证统一,任务指明纪委的工作方向和目标,职责是任务得以实现的路径和方法。《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五章“工作职责”专章规定了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将党章规定的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和各项经常性工作,细化为纪律教育、纪律监督、处理信访举报、纪律审查、纪律处分、开展问责、受理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纪律检查建议9项具体职责。
68.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如何开展纪律教育?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32条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当把自觉遵守纪律的教育作为基础性工作,经常开展党章党规教育,强化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教育,深入开展警示教育,以案明纪、以案说法。
开展廉政教育,加强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形势任务以及家风家教等宣传教育,推进廉洁文化建设,营造崇廉拒腐氛围。
根据形势需要,着眼保障党的中心工作,作出维护党纪的决定,制定相关法规文件,严明纪律要求,教育、引导和规范党组织、党员行为。
69.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强化政治监督应重点监督党组织、党员哪些情况?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33条规定,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当强化政治监督,重点监督党组织、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以下情况:
(1)对党忠诚,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践行“两个维护”的情况。
(2)坚定理想信念宗旨,牢记初心使命,践行入党誓词,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情况。
(3)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情况。
(4)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公正用权、依法用权、廉洁用权、担当作为的情况。
政治监督应当突出“关键少数”,重点加强对“一把手”、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委员的监督。
70.监察委员会的领导体制是怎样的?
《监察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党中央领导下开展工作。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监察委员会双重领导下工作,监督执法调查工作以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应当一并向上一级监察委员会报告。
上级监察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下级监察委员会的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对上级监察委员会的决定必须执行,认为决定不当的,应当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监察委员会反映。上级监察委员会对下级监察委员会作出的错误决定,应当按程序予以纠正,或者要求下级监察委员会予以纠正。
71.监察委员会的职责是什么?
根据《监察法》第11条的规定,监察委员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1)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3)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