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汇编指导性案例书1: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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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第一百零二条 [非法人组织的定义]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第一百零三条 [非法人组织的设立程序]

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

设立非法人组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 [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承担]

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017年真题~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责任承担,混同担保,质权的消灭

相关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法》[21]

第三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合伙企业法》[22]

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非法人组织的代表人]

非法人组织可以确定一人或者数人代表该组织从事民事活动。

相关规定

《合伙企业法》

第二十六条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第一百零六条 [非法人组织的解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组织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七条 [非法人组织的清算]

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第一百零八条 [非法人组织的参照适用规定]

非法人组织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编第三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