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编 物权
第七章 物权概述
考点21 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96.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A]
[解析] 物权的原始取得,指非依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主要包括:(1)添附(加工、附合、混合);(2)先占;(3)善意取得;(4)收取孳息(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5)合法建造房屋;(6)生产;(7)没收、征收。物权的继受取得,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继受取得分两类:(1)移转的继受取得,指就他人的物权依移转而取得。如通过买卖或赠与受让物权;通过继承或受遗赠取得物权;通过企业合并取得物权。(2)创设的继受取得,指在他人的物上设立用益物权或者担保物权。如在土地所有权上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在动产上设立质权或者抵押权。
本题中,A项属于移转的继受取得,故A项当选。B项为取得法定孳息,属于原始取得,故B项不当选。C项为加工,属于原始取得,故C项不当选。D项为先占,属于原始取得,故D项不当选。
考点22 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97.更正登记;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无权处分的认定[A]
[解析] “借用他人名义买房”是法律实务中的热点问题。本题中,甲出全资,借用乙的名义购买商品房,登记在乙名下,有两个基础问题需要解决。
第一个问题是房屋的所有权归谁?按照出题人的观点,须分对内和对外关系分别判定。在对外关系(对甲、乙之外的善意第三人而言)上,采“登记名义说”,房屋登记在谁名下,谁就是房屋所有权人(本题中即乙)。在对内关系(就甲、乙间的关系而言)上,采“约定加真实资金关系说”,按约定由出资人享有房屋所有权(本题中即甲)。需要注意的是,甲、乙之间的协议只有债权的效力,对外不具有任何公示性,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个问题是甲、乙的约定(即房屋代购协议)是否有效?有些约定是无效的,如甲借用乙的名义购买(尚不能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房。除此之外,其他多数情形,房屋代购协议是有效的。
《民法典》第220条第1款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本题中,甲、乙之间的代购协议有效,尽管房屋登记在乙名下,但实际所有权人为甲,甲作为权利人有权申请更正登记。故A项正确。
如前所述,甲、乙的约定有效,甲有权请求乙依照有效的合同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故B项错误。
甲与乙签订的《协议》的内容是明确的,就是房屋代购协议,不是借款购房关系。故C项错误。
善意取得须以无权处分为前提条件。如前所述,在对外关系上,因采登记名义说,乙系房屋的所有权人,乙将房屋出卖给丙并办理过户登记,属有权处分,丙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不属于善意取得。故D项错误。
考点23 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
98.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交付的概念[A]
[解析] 《民法典》第224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在动产买卖合同中,交付是动产所有权移转的生效要件。本题中,甲先后与乙、丙签订了出售同一幅名画的买卖合同,且每一个买卖合同均为有权处分,属于普通动产的“多重买卖”。甲、乙以及甲、丙间的买卖合同均成立并生效,作为买受人,乙、丙均享有请求甲交付该画并移转所有权的债权,但谁能最终取得该幅画的所有权,要看甲对谁完成了交付。
交付,即占有的移转。交付包括两个要素:(1)占有的移转(移转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均可);(2)交付的合意,即一方愿意移转物的占有,另一方愿意受让物的占有。缺少任何一个要素,即不构成交付。乙诱使甲8岁的儿子从家中取出此画给自己,甲的儿子不是适格的合同履行主体,被诱使从家中拿出画来交给乙的行为,不是有效的交付行为。乙虽已取得对该幅画的占有,但因与甲缺乏交付的合意,不能认定甲、乙间已经完成了交付,故乙没有取得该画的所有权,画的所有权仍归甲。故A项正确,B项错误。甲、丙间并未完成交付,丙没有取得该画的所有权。故C项错误。丁自乙处盗走该画,不能取得所有权。故D项错误。
99.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特殊动产的多重买卖[ABCD]
[解析] 甲将车出卖给乙,买卖合同虽已生效,但未交付(甲、乙仅约定了交付日期,并未以占有改定方式交付),所有权未移转,汽车所有权仍归甲。之后,甲又把该车出卖给丙,甲、丙间买卖合同有效,但仍未完成交付,仅给丙办理了过户登记。根据《民法典》第225条和《买卖合同解释》第7条的规定,汽车的物权变动,登记仅为对抗要件,故本案中,汽车的所有权仍未移转,丙未取得汽车所有权,汽车所有权仍归甲。故A、B、C、D项错误。
100.善意取得;指示交付[D]
[解析] 根据题意,乙、丙间的买卖合同以及乙、丁间的买卖合同,均属因乙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但因丙、丁主观上均非善意(他们作为担保人当然知道该挖掘机归甲所有),且一直未完成交付,故丙、丁不能善意取得挖掘机的所有权。《民法典》第227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这是关于指示交付的规定。甲是挖掘机的所有权人,甲将该挖掘机出卖给王某,且与王某约定让与甲公司对乙公司的返还请求权以代替现实交付,故甲公司与王某已经以指示交付的方式完成了交付,故王某已经取得挖掘机的所有权。故A、B、C项错误,D项正确。
101.动产物权变动;简易交付;占有改定[D]
[解析] 《民法典》第226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据此,如果买受人已经占有了标的物,自买卖双方达成买卖协议之时视为交付,此为简易交付。本题中,买受人黄某基于借用合同已经合法占有该自行车,自买卖合同生效时即通过简易交付的方式发生物权变动,黄某取得自行车所有权。故A项错误。黄某已经取得该自行车的所有权,将自行车卖给洪某的行为属于有权处分。故B项错误。
《民法典》第228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这是关于占有改定的规定。本题中,黄某取得自行车所有权后,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完成交付,洪某自约定生效时取得自行车所有权。故C项错误。
庞某不再是自行车的所有权人,不能向黄某、洪某主张原物返还请求权。故D项正确。
102.动产物权变动;从给付义务;合同的解除[ABC]
[解析] 《民法典》第224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225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据此,机动车作为动产,原则上以交付作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但是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题中,玄武公司与朱雀公司签订了小型客用汽车的买卖合同,并依法完成了交付,即使未办理登记手续,玄武公司也取得该小客车的所有权。故A项正确。
《民法典》第599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据此,交付和车辆有关的单证资料是卖方朱雀公司的义务,故玄武公司有权要求朱雀公司交付。故B项正确。
《民法典》第56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本题中,朱雀公司未交付有关单证资料,属于违反从给付义务,致使玄武公司无法办理车辆所有权的登记和牌照,使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因此玄武公司可主张解除合同。故C项正确,D项错误。
103.特殊动产物权变动[ABD]
[解析] 《民法典》第225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不能是转让人的债权人,通常应当是不知情的物权人。本题中,白某将汽车转让给洪某,已经交付,所有权已经变动,洪某已经取得所有权,但由于未登记,后来白某又将该车抵押给不知情的黄某,且办理了抵押登记,黄某是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洪某的所有权不能对抗黄某的抵押权,黄某对于汽车享有优先受偿权,故A、B项正确。白某承担刑事责任不影响民事责任的承担,故C项错误。由于汽车所有权已经变动,故汽车已经不属于白某的财产,D项正确。
104.物权变动;单方抛弃;拾得遗失物[B]
[解析] 甲的行为,对于衣服而言,有抛弃的行为,也有抛弃的内在意思,故抛弃行为完成后,衣服变成无主物,乙捡到后,可以先占获得所有权,卖给丙,交付后,丙获得所有权。但对于手表而言,抛弃虽有外在的行为,但没有抛弃的意思,故手表的性质应为遗失物。乙捡到后,卖给丙,乙构成无权处分,即使丙不知情,根据《民法典》第311条规定,丙也不能直接构成善意取得,此时,权利人甲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丙之日起2年内向丙请求返还。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
对于手表而言,甲不存在意思表示,而不是意思表示存在错误,故不存在撤销权适用的必要,故C、D选项错误。
105.物权变动;占有改定;留置权;同时履行抗辩权[CD]
[解析] 包大姐、小张就买卖家具的主要条款(标的、数量、价格)达成合意,且无效力瑕疵,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故C选项正确。
根据《民法典》第224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就交付而言,小张可向包大姐以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或者占有改定的方式完成交付。本题中,小张已经以占有改定之方式完成出售家具的交付,包大姐自此时取得家具所有权。故D选项正确。
《民法典》第448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小张对包大姐就剩余1000元价款支付请求权是基于包大姐、小张间的家具买卖合同而生,而小张占有包大姐所有的电器是基于包大姐、小张间的房屋租赁关系,二者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所以小张对占有的包大姐所有的电器不成立留置权。故A选项错误。
《民法典》第525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据此,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要件之一是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对待给付义务。本题中,小张基于家具买卖合同对包大姐享有1000元价款支付请求权,包大姐基于房屋租赁合同对小张享有请求返还房屋和电器的请求权,二者并非基于同一个双务合同所生,不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故B选项错误。
106.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B]
[解析] 《民法典》第224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交付,包括现实交付与观念交付。从题目描述的信息看,本题应属于现实交付。现实交付,需转移占有方为完成交付,可以是买受人占有,也可以是辅助人占有,也可以是委托第三人代为占有。题中,李某向小古交付时,小古害怕未接住,此种情形,并未完成交付,所有权并没有转移。故B项正确,A、C、D项错误。【特别提醒】鸽子虽依然属于李某,但是对于鸽子飞走造成的损失并不都应由李某承担,因为这并非由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造成的标的物灭失,双方应根据过错程度分担损失。
考点24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107.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B]
[解析] 《民法典》第231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由此可知,合法建造房屋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房屋封顶时,事实行为成就,无论门窗是否安装),房屋的建造者即取得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不是建造者取得房屋所有权的生效要件,而是其处分房屋所有权的要件。
本题中,中州公司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办理了审批手续,属于合法建造房屋,其建造的房屋已经完成了外装修,因此可以认定为“事实行为成就”,中州公司基于事实行为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故B项正确,A、C、D项错误。
108.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BCD]
[解析] 《民法典》第229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因生效的法律文书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属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不动产物权的变动。本题中,乙自仲裁裁决书生效时即取得房屋所有权,乙虽未办理过户登记,对乙取得房屋所有权不产生影响。故A项错误,B项正确。
根据《民法典》第232条的规定,根据法院判决、继承、房屋建造等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乙虽为房屋的所有权人,但由于未经宣示登记即将房屋抵押给丙,不发生物权效力,丙的抵押权未设立。故D项正确。根据区分原则,乙在办理宣示登记之前,即将房屋给丙设立抵押权,虽抵押权不能设立,但不因此影响抵押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故C项正确。
109.基于事实行为的物权变动之先占[D]
[解析] 先占,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先于他人占有无主的动产,从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我国在立法上没有规定先占制度,但是不能一概排斥先占原则。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看,埋藏的文物、受国家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渔业资源等重要财产依法都属于国家财产,埋藏物、遗失物、无人继承的遗产有特殊的法律规定,要依照特殊规定来处理。对于特殊规定之外的无主财产,从我国现实生活来讲,实际上是存在着先占的习惯的。本题中提到石头虽然是在长江中发现的,但是并不属于长江整体的一部分,且不属于法律特殊规定中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而是独立物、无主物,因此,依先占的习惯,潘某可以取得其所有权。故D项正确;A、B、C项错误。【特别提醒】民法典中所谓水流属于国家所有,只是一种观念中的所有权,国家是一个抽象的主体,其不可能像个人一样,对于其所有的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这种所有的正当性,恰恰在于更好地满足不同个体的需求。
110.非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善意取得[BD]
[解析] 《民法典》第229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据此,基于法院的生效判决发生物权变动的,自判决书生效时发生物权变动,无须公示。本题中,2010年2月1日,法院判决吴某和李某离婚,并且判决房屋归李某所有时,自判决书生效时李某就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李某与吴某对房屋的共有权消灭。故A项错误。【特别提醒】注意,《民法典》第229条中规定了“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说明本条文针对的生效判决书仅限于形成判决(行使形成权产生的判决),而不包括给付判决和确认判决。离婚请求权属于形成权,准予离婚的生效判决书就是形成判决。准予离婚的生效判决书直接判决房屋归李某所有,这是关于房屋归属的形成判决,直接改变了原物权关系。对此,《民法典物权编解释(一)》第7条进一步规定:“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在分割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变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所称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
根据《民法典》第232条的规定,根据法院判决、继承、房屋建造等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其规范内容是:未经登记,不得处分;处分的,不发生物权效力。据此,李某虽于2月1日即依照生效的判决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但未进行宣示登记,李某对房屋尚无处分权,李某于3月1日将该房屋出卖给张某时,房屋买卖合同虽然有效,但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须先办理宣示登记(登记到李某名下),再办理过户登记(登记到张某名下),张某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故B项正确,C项错误。
关于D项,4月1日吴某以自己的名义将该房屋出卖给王某,属于无权处分,但房屋登记在吴某名下,客观上存在使受让人王某相信吴某系房屋所有权人享有相应处分权的权利外观,且王某以合理的价格受让并于受让时为善意,并于5月10日为王某办理了房屋的过户登记。根据《民法典》第311条的规定,王某符合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构成要件,王某自5月10日善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李某对房屋的所有权同时消灭。故D项正确。
111.不动产物权变动[C]
[解析] 甲、乙和丙于2012年3月签订了散伙协议,约定登记在丙名下的合伙房屋归甲、乙共有,该约定有效。但是,此行为只意味着负担行为的完成,达成协议后,丙负有向甲、乙过户的义务,但在过户登记之前,房屋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后来,丙没有履行协议,应当向甲、乙承担违约责任,但房屋所有权并没有转移。故A项错误。
《民法典》第229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民法典物权编解释(一)》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在分割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变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所称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据此,通过生效判决发生物权变动的,无须公示,自判决书生效时即发生物权变动效果。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民法典》第229条所指的生效判决特指形成判决,而不包括给付判决和确认判决,也就是说,能够直接导致物权变动的判决才能适用本条规定。本题中,2012年8月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系给付判决,不是直接确定争议房屋的权属,而是判决丙履行已经达成的协议(去办理过户登记),判决生效后,还须办理过户登记才能发生物权变动效果。在过户登记之前,房屋所有权依然属于丙。故B项错误。
既然丙一直没有过户,丙依然享有房屋的所有权,此时丙死亡,丁作为继承人。《民法典》第230条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据此,依照继承取得不动产物权的,无须公示,自被继承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时,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享有的不动产物权。2012年9月,自丙死亡时,丁即因继承直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故C项正确。
根据《民法典》第232条的规定,根据法院判决、继承、房屋建造等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丁作为继承人,自己获得房屋所有权不需要登记,但是要处分该房屋时,应当首先登记到自己的名下。丁将房屋赠与女友戊,尽管对于赠与合同作了公证,这只是意味着赠与人不能任意撤销该赠与合同,由于丁并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此时所有权人依然是丁。故D项错误。
112.所有权的取得[D]
[解析] 《民法典》第230条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据此,蔡永通过遗嘱获得房屋的所有权不需要登记,立遗嘱人一旦死亡,即继承开始之时,蔡永立即获得房屋的所有权。《民法典物权编解释(一)》第8条规定,依照继承、房屋建造及法院判决等享有物权,但尚未完成动产交付或者不动产登记的物权人,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请求保护其物权的,应予支持。据此,尽管没有办理登记,蔡永通过继承获得物权后,当自己的所有权受到侵害之时,可以通过行使物权请求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民法典》第235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题中,父母去世之前,房屋由蔡花借用,尽管有合法理由,但是继承发生后,相对于遗嘱继承人蔡永而言,蔡花的占有缺少正当理由。蔡花的借用合同没有约定期限,根据《民法典》第511条关于履行期限的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据此,蔡永可以随时请求蔡花返还房屋,但需要给蔡花必要的准备时间。当蔡永主张返还之时,蔡花再占有房屋即为无权占有了。故A、C项错误,D项正确。
根据《民法典》第19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故B项错误。
113.添附[ABCD]
[解析] 《民法典》第322条规定:“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据此,因为加工、附合、混合获得他人财产权利的应当向受损害的当事人进行赔偿或补偿。甲将太湖石嵌入墙壁,构成动产与不动产附合,此时,通常认定动产归属于不动产所有权,但不动产所有人应当对于动产权利人进行补偿,故A、B项正确。
甲将汉白玉雕成雕像的行为,构成加工行为。加工后的产品,通常归材料所有人,但是,因加工行为使材料价值发生重大变化,认定归加工人所有,对于原材料的价值由加工人进行补偿,故C、D项正确。
114.先占[A]
[解析] 陨石,具有重大经济或科研价值的,属于国家所有,但并不意味着所有的陨石均属于国家所有。本题中并没有言明陨石具有重大经济或科研价值,也没有提供这种陨石交易违法之信息。由此,命题者意图明确,陨石当属无主物,即捡到小块陨石者,可以通过先占获得所有权。我国《民法典》虽然没有规定先占获得所有权的方式,但是,实践中认可先占获得所有权的习惯。据上述分析,潘某拾得陨石,应认定可以通过先占获得陨石的所有权。陨石落到肖某的菜地里,作为天外来物,非肖某菜地产生的孳息,肖某既没有占有的意思,也没有占有的行为,不能获得陨石的所有权。同时,肖某与潘某关于陨石所有权之争,属于关于物权归属的争议,是物权法调整的对象。综上,A项正确,B、C、D项错误。
115.添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BCD]
[解析] 本题中,经出租人百灵公司同意,承租人将租赁商铺的临街墙面改造为落地玻璃墙。符合动产与不动产附合的要件,玻璃的所有权消灭,不动产所有权人百灵公司成为附合后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因此玻璃墙归百灵公司所有。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
承租人更生公司虽非玻璃墙的所有权人,但在房屋租赁期间,更生公司系房屋的有权占有人,霍某因过错侵害更生公司对玻璃墙的有权占有,并给更生公司造成损害,成立过错侵权,更生公司有权请求霍某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故C选项正确。
出租人百灵公司系玻璃墙的所有权人,霍某因过错损坏玻璃墙,侵害了百灵公司的所有权,百灵公司亦有权请求霍某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故D选项正确。
考点25 征收
116.征收[ABD]
[解析] 《民法典》第243条第1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故A、B项正确。
《民法典》第243条第2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民法典》第243条第3款规定:“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据此,征收不动产时,对失房市民,应当给予拆迁补偿,而不是可以给予拆迁补偿。对于失房者,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故C项错误,D项正确。
考点26 预告登记、异议登记、更正登记
117.预告登记[C]
[解析] 《民法典》第221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民法典物权编解释(一)》第4条规定:“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等物权,或者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据此,不动产所有人的处分权因预告登记受到限制,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同意不得处分该不动产,处分的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具体到本题而言,乙公司办理了预告登记且在有效期内,因此甲公司擅自设立抵押权的行为不能发生物权效力,抵押权不成立。故A、B项错误。同时,根据区分原则,抵押权未设立并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甲公司与银行的抵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故C项正确,D项错误。
118.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物权的保护[BCD]
[解析] 《民法典》第220条第1款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据此,因不动产登记簿的权属登记有错误,刘某申请更正登记时,若登记名义人张某书面同意更正或者刘某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登记机关才可直接予以更正登记。故A项表述错误,不当选。
《民法典》第220条第2款规定:“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据此,为防止登记名义人张某实施无权处分,刘某可申请异议登记。故B项表述正确,当选。
《民法典》第234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据此,房屋的所有权人刘某亦可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请求院判决确认其为房屋所有权人。故C项表述正确,当选。
刘某获得判决确认其为房屋所有权人的生效胜诉判决后再申请更正登记时,刘某即属于“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登记机关应予办理更正登记。故D项表述正确,当选。
考点27 物权的保护: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
119.物权请求权[D]
[解析] 物权请求权,指物权人于其物权受到侵害或有遭受侵害的危险时,基于物权而请求侵害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使物权恢复到原有状态或侵害危险产生之前的状态的权利。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物权是支配权;物权请求权是请求权。物权请求权独立于物权之外,但二者有关联:物权是物权请求权的基础权利。所有的请求权均为行为请求权,即请求特定人作为或者不作为(容忍),物权请求权也不例外。故A项正确,不当选。
除物权请求权外,请求权还包括债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身份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等。物权请求权和物权受到侵害后产生的债权不是一回事。一般而言,法律关于债权的规定相当完备,而关于物权请求权的规定却十分简略(属于未完成作品)。物权请求权虽不同于债权,但均属于请求权,二者具有类似的结构。所以,法律不完备之处,物权请求权可类推适用债权的规定(如给付不能、给付迟延、不完全给付)。故B项正确,不当选。
通过物权请求权的行使,使物权由遭受侵害的不圆满状态恢复到不受侵害的圆满状态,这就是物权请求权的功能。受此功能决定,物权请求权不能与物权分离而单独存在,也不能与物权分离而转让。故C项正确,不当选。
物权请求权的目的在于排除现实与将来对于物的圆满状态的侵害,只要有侵害的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事实,权利人均可主张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等,这些权利的保护类型,并非一定要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因此,物权请求权既可以在诉讼之外行使,亦可通过诉讼行使。故D项错误,当选。
120.占有;返还原物请求权[ABD]
[解析] 《民法典》第2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这是关于区分原则的规定。甲将房屋出卖给乙,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乙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不影响甲、乙间买卖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依照《民法典》的规定,甲、乙就房屋买卖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又无效力瑕疵,故甲、乙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乙虽非房屋所有权人,但系基于买卖合同的债权而占有房屋,具有占有的权源,属于有权占有。故A项正确。
根据《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的概括继承规则,甲死亡后,若甲的继承人丙未放弃继承,则甲生前签订的合同由继承人丙法定承受。换言之,若丙未放弃继承,丙替代甲成为甲、乙间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如此一来,则乙相对于丙为基于有效的买卖合同(基于合同债权)占有房屋,属于有权占有人。故B项正确。
债权具有相对性,基于债权取得的有权占有也具有相对性。乙是基于债权而取得的有权占有,仅对债的当事人构成有权占有。因此,乙对甲或者丙构成有权占有;丙将房屋卖给丁并办理过户登记之后,丁是房屋的新所有权人,相对于丁而言,乙构成无权占有。故C项错误。
根据《民法典》第235条,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有二:(1)请求人为物权人;(2)被请求人为现时的无权占有人。本题中,丁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乙相对于丁为无权占有人,丁可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故D项正确。
121.拾得遗失物返还请求权;善意取得[C(原答案为D)]
[解析] 根据《民法典》第312条的规定,因手表系遗失物,李某出卖给王某,王某即使系善意受让人,仍不能善意取得对手表的所有权。并且“占有脱离物恒为占有脱离物”,王某又将手表出卖给郑某,郑某即使系善意受让人,亦不能善意取得对手表的所有权。因此,手表仍归张某所有。
《民法典》第235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据此,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有二:第一,请求人系物权人,且其物权须包含占有权能;第二,被请求人系现时的无权占有人(包括无权占有的直接占有人和无权的间接占有人)。本题中,曾经的无权占有人李某已将手表出卖给王某并完成现实交付,李某已终局地放弃占有地位,既不是手表的直接占有人,也不是手表的间接占有人,所以,张某对李某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故A项错误。同理,曾经的无权占有人王某已将手表出卖给郑某并完成现实交付,王某既不是手表的直接占有人,也不是手表的间接占有人,张某对王某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故B项错误。
本题中,手表虽为遗失物,但通说认为,遗失物可善意取得留置权,只要朱某受让手表交付之时“不知手表系遗失物”,朱某即可善意取得对手表的留置权。相对于所有权人张某,朱某在留置权存续期间系有权占有人,张某对朱某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故D项错误。相对于所有权人张某,郑某系无权的间接占有人,张某对郑某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故C项正确。【特别提醒】留置权的善意取得与其他物权的善意取得不同,留置权的善意取得无须以无权处分为前提;此外,留置权取得的适用范围可以覆盖到委托物和脱离物。
122.排除妨害请求权[ABC]
[解析] 《民法典》第236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本题中,由于赵某的邻居叶某房屋的施工对赵某的生活带来重大妨碍,因此赵某可以请求排除妨碍。首先,因房屋尚未过户给沈某,故所有权人依然是叶某,赵某可以请求所有权人叶某排除妨碍;如果叶某不履行,由于直接造成的妨碍是沈某擅自直接施工所致,沈某是直接的妨害人,因此赵某也可直接请求沈某排除妨碍。故A、B项正确。
《民法典》第196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故C选项正确。排除妨碍属于物权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故C项正确。
《民法典》第1183条第1款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据此,受害人唯有构成了严重精神损害的,才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而本题题干交代的情节赵某经常失眠,无法满足严重精神损害这一结果要件。故D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