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信访工作条例》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信访工作条例》分为总则、信访工作体制、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信访事项的办理、监督和追责、附则,共6章50条。
(一)阐明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的总体要求
《信访工作条例》总则一章明确了条例的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对信访工作的地位作用、指导思想、主要原则及工作要求等作出规定。一是明确将“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放在制定目的和依据的首位,强调“保持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第一条)。二是将“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群团组织、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开展信访工作”纳入适用范围(第二条),实现信访工作领域全覆盖。三是遵循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明确了信访工作的地位作用、指导思想和主要原则(第三条至第五条),强调了信访工作要求(第六条)。
(二)确立党领导下的信访工作体制和工作格局
《信访工作条例》专设信访工作体制一章,明确党领导信访工作的体制机制,压实信访工作主体的职责任务。总体上,将新时代信访工作体制和格局明确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落实、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信访部门推动、各方齐抓共管”(第七条)。在党委统一领导方面,强调党中央在政治引领、工作遵循和组织保证上加强统一领导(第八条),明确地方党委领导本地区信访工作(第九条),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在政府组织落实方面,规定各级政府履行组织各方力量及时妥善处理信访事项等四项职责(第十条)。在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方面,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承担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全国信访工作的七项具体职责,将关于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办公室及运行机制的好做法好经验固化下来(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同时规范地方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的设置和运行(第十三条)。在信访部门推动方面,延续《信访条例》相关规定,结合国家信访局“三定”方案和工作实际,明确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具体履行七项职责,同时要求其他机关、单位明确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第十四条)。在各方齐抓共管方面,明确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外的其他机关、单位和社会力量在信访工作中负有的职责(第十五条)。同时,从信访部门建设等方面明确信访工作保障措施(第十六条)。
(三)完善信访事项处理程序
《信访工作条例》以《信访条例》关于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的规定为基础,吸纳网上信访、诉访分离、依法分类处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等改革成果,进一步优化信访事项处理程序。一是明确信访事项提出和受理的基本要求。对信访人,明确提出信访事项可以采用的多种形式(第十七条),要求遵守提出信访事项的一般要求以及走访的特殊要求(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不得有六种行为(第二十六条);对机关、单位,要求畅通信访渠道(第十八条),实现信访事项网上流转(第二十一条),区分情况登记处理信访事项、解决受理争议、报告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二是明确信访事项办理的基本程序。将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三到位一处理”要求作为总的要求(第二十七条),明确具体办理信访事项的要求(第二十八条),区分建议意见类事项、检举控告类事项、申诉求决类事项分别规定办理方式(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体现了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处理信访事项不同程序的要求。继续沿用《信访条例》关于处理、复查、复核的程序和期限(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引入调解和解、多元化解的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保障解决问题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四)构建信访工作监督体系
《信访工作条例》构建起包括监督责任、监督机制、责任追究在内的较为完整的监督体系,与《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实现有序衔接。一是强化党委和政府监督。要求党委和政府组织专项督查,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党委和政府督查部门开展督查(第三十八条),每年对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通报(第三十九条)。二是强化信访部门监督。沿用《信访条例》相关规定,明确信访部门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追究责任“三项建议”的职责(第四十条),建立信访情况报告制度(第四十一条)。三是强化责任追究。明确机关、单位的引发问题责任、登记转送交办责任、受理问题责任、处理问题责任以及其他责任(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六条)。同时,明确对信访人滋事扰序等违法行为的处理,所列违法行为均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追究(第四十七条)。
最后,附则一章规定了《信访工作条例》的解释机关、外国人等信访事项的处理和条例施行日期。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党内法规需要进一步明确条款具体含义或者适用问题的,应当进行解释。中央党内法规由党中央或者授权有关部委解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由制定机关解释”的规定,授权国家信访局解释(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