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或以自己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所为的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或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代理是一种至少有三方(被代理人、代理人、第三人)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
此概念,是民法上界定的经典的代理模式。对于其结构,举例说明如下:
甲是被代理人,也叫本人(注意:本人作为一个规范概念,只要在代理的制度中出现,不需要任何的说明,指的就是被代理人),乙是代理人,丙是第三人(也叫交易相对人)。乙经过甲的授权,进而获得了代理权,以甲的名义与交易相对人进行法律行为(最典型的是订立合同),法律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由甲丙来承担。
自民法体系的角度言之,民法上界定的此经典的代理模式,就民法上的行为而言,通常只有法律行为才能进行代理,事实行为由于直接产生法定后果,不存在代理的可能。
反过来,只有法律行为才能进行代理,并不能得出所有法律行为均可以代理的结论。有的法律行为,如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通过代理人进行。这些行为包括:
1.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如订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
2.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应当由特定的人亲自为之的行为,如演出、讲课等。
3.违法行为不可代理。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特别提醒
代理不同于中介,中介人只是提供信息,没有以他人名义订立合同的权利;
代理不同于行纪,行纪人是特殊的商事主体,一旦被委托则完全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并负担费用;
代理不同于传达,传达人没有行为能力要求、没有自己独立的意思,代理人则要求限制行为能力以上,并且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最大利益,可以表达自己独立的意思,同时,身份行为不可代理,但与身份行为有关的信息可以传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