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精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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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权利的作用不同进行分类: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一)形成权

1.含义

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如对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合同解除权,对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权,选择之债中的选择权,等等。此种权利,单方决定法律关系的命运,因此,效力极为强大

2.形成权的基本类型

追认权、选择权、解除权、抵销权、撤销权、遗赠的接受与拒绝。

3.形成权的行使与限制

(1)形成权必须行使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不行使则没有法律后果。

(2)形成权的行使方式:

[明示与默示]一般需要明确表示,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默示亦可,如受遗赠人的沉默则视为拒绝接受。

[直接与间接]直接行使的,单方通知即可;间接行使的,需要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如因欺诈而产生的被欺诈人撤销权就需要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来实现。

(3)形成权行使的限制:

通常而言,形成权受除斥期间的限制,此期间一般为法定,当没有法定时,当事人也可以约定,如抵销权的行使,没有法定,当事人就可以约定。

(4)行使形成权的特殊要求:

①行使形成权态度要明确(干净利索脆,不能太暧昧);

②只能行使一次,不得出尔反尔;

③行使权利不得附条件、附期限。

4.考试中的关于形成权的常见问题

(1)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是否为形成权?[答案:否!催告行为并不能直接导致法律关系的变化!]

(2)监护人对于限制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合同的追认是否为形成权?[答案:否!纯获利益的合同根本不需要追认!如果将纯获利益的合同改为“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行为”,答案与此相同]

(二)支配权与请求权

1.概念

支配权,是指可以对标的物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人→物或智力成果,如所有权、知识产权

请求权:请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人→人,如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请求权

2.特征

(1)支配权与请求权的权利义务主体范围不同:

支配权义务人不特定,故而称为对世权、绝对权;

请求权权利义务主体都特定,因而被称为对人权、相对权。

(2)是否具有排他性。支配权具有排他性。债权请求权具有相容性,不具有排他性。

3.考查角度

(1)财产的一物二卖,两个债权的相容和平等,而所有权只能归属于一人;

(2)破产财产的分配,各自按比例清偿,但设定担保物权的财产优先;

(3)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比较:看请求的对象在法律上的所有权归属,是一个可以简单参照的标准。

物权请求权:要回属于自己的东西!如遗失人主张返还遗失物。

债权请求权:索取属于他人的东西!如甲乙达成买卖电脑合同后,甲请求乙交付电脑。

(三)抗辩权

1.含义

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形象地说,就是对于请求权说不的权利。

特别提醒

抗辩权VS否认对方权利

否认对方的权利,理论上也称为不需要主张的抗辩。与真正的抗辩相比,区别在于是否承认对方的权利,真正的抗辩,以承认对方权利的存在为前提。

2.类型

(1)永久性抗辩权→诉讼时效的抗辩;

(2)一时的抗辩权→合同编中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例题]关于民事权利,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5]

A.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乙对甲享有的要求其还款的权利不具有排他性

B.丙公司与丁公司协议,丙不在丁建筑的某楼前建造高于该楼的建筑,丁对丙享有的此项权利具有支配性

C.债权人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人以债权人未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为由拒绝履行,保证人的此项权利是抗辩权

D.债权人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赠与合同的权利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