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精讲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三、法人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是以一定的社会组织为基础而构造的民事主体

(一)法人的“出生”与“死亡”

一般情形,始于设立登记,终于注销登记(依法不需要注销登记的,清算完成时终止)

由此决定,法人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具有同一性

民法典第59条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考点:清算中法人的能力问题——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例题]依民法原理和现行民事法律,下列选项中,哪一表述是正确的?[8]

A.清算法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B.清算法人具有与原法人相同的民事行为能力

C.清算法人仅具有清算范围内的民事行为能力

D.清算法人仅具有资产清理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法人的特征

作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独立性体现在三个方面:

1.独立人格

这不同于分支机构(分公司、营业机构等),分支机构只是法人的组成部分。

2.独立财产

法人的财产独立于出资人,这不同于合伙和分支机构。合伙财产属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而分支机构的财产属于总公司财产的组成部分。

3.独立责任

(1)由于法人的责任完全独立,独立于出资人,因此,法人的出资人(股东)才可能承担有限责任。换言之,法人的独立责任,是出资人有限责任的前提。一般合伙人之所以不能承担有限责任,恰恰是因为合伙本身的财产不是独立的,而是由合伙人共有的。

(2)法人以其所有财产(包括分支机构财产)对外承担独立责任。

(3)分支机构是法人的组成部分,可以承担相对的独立责任,分支机构无法承担的责任,仍需法人承担。

民法典第74条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特别提醒

公司法人与分公司之间是一体的关系,分公司责任由法人承担;公司法人与子公司之间是独立的关系,子公司责任由子公司独立承担。

(4)法人独立责任的例外:法人人格否认

是指在特定财产法律关系中,由于特定原因,将义务与责任转由行为人负担,法人独立人格被否认的情形。法人人格被否认,意味着出资人将与法人一起就此法律关系中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价值就是要遏制出资人或其他人滥用法人独立责任,利用法人规避自身责任,使权利义务的分配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法人人格否认不是对法人人格的永久剥夺,而只是在某一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否认法人的独立性。

在我国,法人人格否认首先在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获得承认。《民法典》中,在民事主体营利法人部分,也规定了此制度,这意味着所有的营利法人,无论是否具有公司的形态,均可适用此制度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9]

[例题]张某与甲企业共同出资,组建了乙有限公司,聘请陈某担任总经理。问:谁承担有限责任?[10]

(三)法人的能力

1.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不同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相对于自然人,有如下特征:

(1)法人不能享有某些属于自然人固有的,因年龄、亲属关系等产生的权利义务。

如法人可以享有名称权、名誉权,但不能享有以身体为前提的人格权,如肖像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法人虽可以通过受遗赠取得死者的遗产,但不能像自然人那样享有继承权。

既然专属于自然人人身性质的权利,法人不能享有,那么可以得出结论,当法人权利受到侵害时,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法律、行政命令和法人章程、目的的限制,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则具有一般性,可以享有不违反法律的任何权利和承担任何义务。

法人的活动范围受到其设立目的的限制,设立的目的不同,决定了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也不同,比如公益法人就不能做保证人,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都是相同的。

特别提醒

受目的事业限制的法人,超出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效力如何呢?

如果没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不会仅仅因为超出经营范围就无效。这意味着,通常而言,超出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是有效的。

此种观点背后的法理基础体现了政府对于市场的干预与市场主体自由之间的妥协,企业法人的目的是营利,应在其经营范围内订立合同,超出此范围订立合同的,政府可以处罚法人本身,但是,不影响法人与其他市场主体签订的合同的效力。

2.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1)开始、结束和范围与权利能力一致——与自然人不同。

(2)由代表机构实现,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进行活动时,其人格完全被法人吸收。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②法定代表人可在合同中承诺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对于新任法定代表人没有约束力。

3.法人的责任问题

(1)对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负责——包括越权行为

(2)对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负责——包括侵权行为

(3)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4)法人分立与合并时关于债务约定的效力

①法人合并:新设合并、吸收合并。

②法人分立:新设分立、派生分立。

民法典第67条 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法人设立中的责任承担

①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②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③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6)法人决议不合法时的责任

对内可撤销;对外不影响法人依据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法律关系的效力。规范依据如下:

民法典第85条 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作出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营利法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但是,营利法人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民法典第94条第2款 捐助法人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或者法定代表人作出决定的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定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捐助人等利害关系人或者主管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但是,捐助法人依据该决定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法理基础:在内部,利害关系人或主管机关在撤销之后,可以请求作出决策的主体赔偿损失;在外部,考虑到交易秩序的维护,决议的撤销,不影响法人根据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法律关系之效力。这是一种均衡保护内外利害关系人的制度设计。

(四)法人的机关

1.法人机关的种类

考点:法人机关的性质——是法人的组成部分,不独立于法人。

[例题]下列关于法人机关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11]

A.法人机关无独立人格

B.财团法人没有自己的意思机关

C.法人的分支机构为法人机关的一种

D.监督机关不是法人的必设机关

2.法人机关负责人及出资人责任

(1)法定代表人责任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2)出资人责任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给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滥用法人人格给法人的债权人带来损害的,应当与法人一起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3)关联交易可能带来的责任

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利用关联关系给法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法人的分类

1.我国《民法典》中法人的分类

续表

2.传统民法理论对于法人的分类

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区别

[例题]关于法人,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12]

A.社团法人均属营利法人

B.基金会法人均属公益法人

C.社团法人均属公益法人

D.社会团体法人均不属于营利法人

(六)法人的终止

1.终止原因

法人解散;法人被宣告破产;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2.法人解散的情形

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解散后的清算

(1)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除非另有规定,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

(2)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