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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问:破产申请受理后能否撤回?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条规定,破产申请撤回的时间节点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但实践中对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后能否撤回破产申请有不同的观点。
观点一:破产申请一经受理,债务人即进入破产程序,会产生利息停止计算、诉讼、执行中止等后果,从破产程序本身固有的公开性和强制性考虑,如果同意申请人撤回申请,对全体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而言,其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因此破产申请受理之后,申请人将失去撤回申请的权利。
观点二:《企业破产法》虽然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破产申请,但是并没有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申请人不可撤回破产申请的禁止性规定,因此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允许申请人撤回申请。
观点三:《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可知,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若发现债务人企业不符合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情形的,相关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材料,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综上所述,实践中对于破产申请的撤回期限一般以观点一为主,法院通常不会同意申请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再请求撤回的申请。但是针对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并非一个不可逆的过程,必要时可以按照观点二、三的路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