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劳动用工风险提示与防范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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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具备相应资格的员工申请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拒绝的,有什么风险?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法定劳动合同的一种。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调整劳动关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降低企业管理成本,提高员工忠诚度和归属感,提高企业的综合竞争力。对于劳动者而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有效保障其合法利益,打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权利的诸多限制。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存在不利之处,会使自身面临一定用工风险。首先,合同期满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无法适用;其次,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是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二倍。基于上述考虑,具备相应资格的员工申请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些单位可能会拒绝,但这会给企业带来哪些风险呢?

风险案例

公司因拒绝与具备资格的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被判支付赔偿金

2014年8月11日,小K入职甲公司。之后,用人单位和小K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一次合同期限为自2014年8月11日至2017年8月10日,第二次合同期限为自2017年8月11日至2022年8月10日。2022年8月初,甲公司向小K发出了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的通知,内容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22年8月10日到期,本公司决定不再与你续签合同,劳动关系自合同到期日解除。”小K收到通知后立即向公司回函,要求甲公司与自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接受甲公司制定的补偿方案。甲公司虽收到了小K的回函,却仍在2022年8月11日以劳动合同期满不同意续签为由终止了与小K的劳动关系。小K不服,于8月20日向B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1]申请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15万元。甲公司认为双方劳动合同已到期,该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并不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须双方达成一致,公司未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法签订。

那么,甲公司的说法有法律依据吗?用人单位拒绝与具备相应资格的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将面临怎样的法律风险?

案例解析

甲公司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该法条内容可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方式有三种:第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第二,存在法律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且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三,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双方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上面的案例中,甲公司与小K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小K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既不存在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也不存在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且在医疗期满后不能继续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新安排的工作的情形,还不存在不能胜任工作且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后仍无法胜任工作的情形。此种情况下,小K提出与甲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甲公司无权拒绝。甲公司没有选择权,所以其主张应由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意见无法得到支持。甲公司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拒绝与小K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在上面的案例中,甲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小K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如果甲公司一直不与小K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甲公司应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小K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此时,甲公司将面临更多的责任和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

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风险预警

(1)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权拒绝。

(2)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在所有情况下都适用。

(3)依法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否则可能会引起法律纠纷,并需要按月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赔偿。

(4)无故拒绝与具备相应资格的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可能会降低员工的归属感和凝聚力,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进而影响企业长足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