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新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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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线诉讼的适用条件

(一)“经当事人同意”的主观条件

在线诉讼的适用不具有强制性,应当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对诉讼方式的选择权,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尊重和保障。未经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同意,人民法院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适用在线诉讼,应当以当事人主动选择或者同意为前提。

1.当事人同意的具体方式

人民法院开展在线诉讼的,应征得当事人同意,并告知适用在线诉讼的具体诉讼环节、主要形式、权利义务、法律后果和具体操作方法等内容,再根据当事人对在线诉讼的相应意思表示,作出是否适用在线诉讼或者具体诉讼环节的判断。结合《在线诉讼规则》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线下书面同意、信息平台确认同意、口头同意、主动作出在线诉讼行为等方式,作出同意在线诉讼的意思表示。其中线下书面同意、信息平台确认同意、口头同意,均为主动接受行为;主动作出在线诉讼行为,是指虽未主动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但通过作出具体的在线诉讼行为,默示同意已完成的在线诉讼行为,如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虽未主动同意电子送达方式,但其接收了法院通过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的诉讼文书,并据此作出了诉讼行为,视为送达有效。然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虽作出某一具体的在线诉讼行为,但并不代表其对后续的诉讼环节均同意适用在线诉讼,人民法院仍需征得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同意适用在线诉讼的意见。

2.当事人同意的效力范围

当事人对在线诉讼是否适用的意思表示,原则上仅对其自身产生效力。部分当事人不同意在线诉讼,不影响其他当事人选择在线诉讼的权利。案件相应诉讼环节可以采取同意一方当事人在线、不同意一方当事人线下的方式进行。当事人仅主动选择或者同意对部分诉讼环节适用在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得推定当事人对其他诉讼环节均同意适用在线诉讼。实践中存在虽当事人同意但仍需线下诉讼的例外情形:一是对于当事人已同意对相应诉讼环节适用在线诉讼,但在诉讼过程中又反悔的。当事人应当在开展相应诉讼活动前的合理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不存在故意拖延诉讼等情形的,相应诉讼环节可以转为线下进行。二是在诉讼过程中,如发现存在当事人欠缺在线诉讼能力、不具备在线诉讼条件或者相应诉讼环节不宜在线办理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客观实际,及时将相应诉讼环节转为线下进行。三是一方当事人排除另一方当事人在线诉讼的情形。在调解、证据交换、询问、听证、庭审等诉讼环节中,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其他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线下参与诉讼,但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和具体理由。经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案件确属存在案情疑难复杂、需证人现场作证、有必要线下举证质证或陈述辩论等情形的,可以将相应诉讼环节转为线下进行。

3.当事人同意的责任后果

当事人作出同意在线诉讼的意思表示后,应当依法严肃规范参与诉讼活动或者作出相应诉讼行为,无正当理由不参与诉讼活动,也未在合理期限内依法申请提出转为线下进行的,应承担法律和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的法律后果。例如,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在线举证的,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8条、《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02条的规定,确定是否采纳该证据,并可予以训诫、罚款;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在线庭审或者擅自退出,视为“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人民法院可以视为撤诉或者缺席审理。

(二)“适宜在线诉讼”的客观条件

1.所涉案件适宜在线诉讼

案件是否适用在线诉讼,人民法院需要结合案件性质、特点、证据类型、社会关注度等各方面因素,综合作出判断,区分考虑案件所有诉讼环节均不适用在线方式,还是部分诉讼环节不宜在线。例如,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重大涉外等案件,一般应当全案所有诉讼环节在线下完成;而对当事人人数众多、案件疑难复杂、证据繁多、审理耗时长的案件,庭审环节一般应当在线下开展,而此类案件的立案、调解、送达等环节仍可在线完成。

2.具备相适应的技术能力和条件

开展在线诉讼,需满足人民法院具备技术条件和当事人具备技术应用能力这两个客观条件。一是人民法院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结合自身技术条件,加强技术应用,推进适用在线诉讼,不能“一刀切”强行勉强适用在线诉讼。二是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的在线诉讼能力和条件作出判断,要综合考虑当事人年龄、职业、身体状况、知识背景、所处地域、上网条件、通信设备、操作能力等因素,判断当事人是否具备参与在线诉讼的能力与条件,来确定是否适用或适宜在线诉讼。人民法院要统筹兼顾不同群体的司法需求,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障人士等特殊群体加强诉讼引导,体现“便民利民”在线诉讼的价值取向。部分法院因地制宜改革创新探索,推进在线诉讼为当事人提供诉讼便利,降低诉讼成本,结合不同群体的诉讼能力和司法需求,提供差异化、精准化的在线诉讼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