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法学习百问百答(202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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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我国工会的性质是什么?工会组织代表谁的利益?

《工会法》第二条规定,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2021年修正的《工会法》突出坚持党的领导。第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工会的性质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应当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建立联系广泛、服务职工的工会工作体系。

《中国工会章程》总则规定,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

由此可见,工会的性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政治性。工会要坚持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承担团结引导职工群众听党话、跟党走的政治责任,巩固和扩大党执政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

二是先进性。工人阶级是先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代表,工会的先进性不仅表现为参加工会组织的是工人阶级中的分子,而且表现为工会是按照工人阶级的特性组织起来,开展活动的。

三是群众性。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拥有广大的职工群众。工会会员具有广泛性,只要是工人群众自愿加入工会,遵守章程,履行一定的义务,就可以成为工会会员。

四是自愿性。结社自由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工会是社会团体,也必须遵守这一原则。《工会法》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组织,是按照自愿原则由职工参加或组织起来的。这体现在职工参加工会与否,是每个职工的自由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职工加入工会或者不加入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