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监察监督
第十四条 监察机关依法履行监察监督职责,对公职人员政治品行、行使公权力和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有关机关、单位加强对所属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
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应当坚决维护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加强对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人员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履行从严管理监督职责,依法行使公权力等情况的监督。
第十六条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公职人员理想教育、为人民服务教育、宪法法律法规教育、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开展警示教育,教育引导公职人员树立正确的权力观、责任观、利益观,保持为民务实清廉本色。
第十七条 监察机关应当结合公职人员的职责加强日常监督,通过收集群众反映、座谈走访、查阅资料、召集或者列席会议、听取工作汇报和述责述廉、开展监督检查等方式,促进公职人员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
第十八条 监察机关可以与公职人员进行谈心谈话,发现政治品行、行使公权力和道德操守方面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及时进行教育提醒。
【适用要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通常是指可能发生但尚未发生的问题,其处置方式是教育、提醒。
【关联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第二十一条 坚持党内谈话制度,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有关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发现轻微违纪问题的,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对其诫勉谈话,并由本人作出说明或者检讨,经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和组织部门。
第十九条 监察机关对于发现的系统性、行业性的突出问题,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可以通过专项检查进行深入了解,督促有关机关、单位强化治理,促进公职人员履职尽责。
【适用要点】此处规定了专项监督的两种情形:系统性、行业性的突出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第二十条 监察机关应当以办案促进整改、以监督促进治理,在查清问题、依法处置的同时,剖析问题发生的原因,发现制度建设、权力配置、监督机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有关机关、单位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或者监察建议,促进完善制度,提高治理效能。
【适用要点】请注意关键词“同时”。
本条规定着重强调查找制度建设、权力配置、监督机制等方面的问题。通过办案促进整改是标本兼治的重要体现,坚持严惩腐败与严密制度、严格要求、严肃教育紧密结合。要求纪检监察机关把查办案件和以案促改作为着力点,推动办案整改治理贯通融合。实践中,有的纪检监察机关在立案初期就同步计划以案促改促治,贯穿谈话核实、定性量纪、处分宣布等案件查办全过程。还有的纪检监察机关将查办的案件反向分析区域、领域政治生态,注重发现个案背后深层次问题,梳理形成问题清单,纳入日常监督检查范围,延伸放大以案促改的综合效应。[9]
本条中提到的向有关机关、单位提出改进工作的形式,既可以是意见,也可以是监察建议。
第二十一条 监察机关开展监察监督,应当与纪律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统筹衔接,与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等贯通协调,健全信息、资源、成果共享等机制,形成监督合力。
【适用要点】本条中提到的民主监督,在《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也进行了规定,即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
对于本条中提到司法监督,举例说明,如某市中级法院向市政府报送了上年度全市法院行政诉讼案件情况的报告,报告中对上一年度的“民告官”案件进行了认真的梳理和分析,指出了行政机关一些需要改正的做法。
对于本条中提到审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已经成为反腐利器。
对于本条中提取的统计监督,有的公职人员虚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数据,统计数据严重失实。近年来,国家统计局持续加大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防范和惩治力度,查处了一批统计违法案件。[10]
对于本条中提到健全信息资源、成果共享等机制,典型案例如2020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某市中心支行某科向某市纪委监委移送了一条问题线索,反映某市人民检察院原党组书记、检察长勾某某家庭成员持有巨额保单,后经查证属实。[11]
【关联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第三十条 严把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洁意见回复”关,综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加强分析研判,实事求是地评价干部廉洁情况,防止“带病提拔”“带病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