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律实务操作与案例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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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合同的一般规定

在当今社会,对企业来说,合同越来越重要,招聘员工需要订立合同,购买原料也需要订立合同,合同是在纠纷发生时,解决争议的一项重要参考。在订立合同前,我们需要了解一些有关合同的基本知识和一般性规定,如:《民法典》合同编的调整对象是什么,即什么事可以通过订立合同的方式解决,什么事不能通过订立合同的方式解决;订立及履行合同时需要遵循什么原则;合同依法成立后具有怎样的法律约束力……只有了解了这些一般规定,我们才能更好地订立和履行合同。

第一节 合同与当事人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由此可以看出,合同的当事人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民事主体。据此,关于合同与当事人,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订立合同的主体是平等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政府依法进行的管理活动不适用《民法典》合同编,例如征收征用合同、行政协议,虽然名为合同、协议,但实为政府的行政行为,不受《民法典》合同编调整,而应适用行政法。但政府在与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订立民事合同时,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

(2)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当事人不仅可以以合同的方式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例如设立债权债务关系;还可以通过合同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例如以合同方式使得债权转移,债权人发生变更。

(3)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此需要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之间订立合同,除纯获利的合同外,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必须是合法成立的主体并且必须在其经营范围内订立合同。

(4)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可以通过代理人订立合同,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所以通过代理人签订的合同,合同的当事人仍然是被代理人,由被代理人享有合同的权利,履行合同的义务。

(5)当事人订立和履行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应当遵循法律和行政法规,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6)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民法典》合同编规定。也即《民法典》合同编的调整对象不包括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

(7)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一、《民法典》合同编的调整对象

《民法典》合同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合同编规定。

案例:合同编可以调整监护协议吗?

黄某和郭某在某边远山区生活,生有一子郭小男,9岁。郭某的姐姐郭女在北京生活。郭某、黄某与郭女为了让郭小男接受更好的教育,三人签订了一份书面的监护协议,约定郭女今后为郭小男的法定监护人,郭小男随郭女到北京生活,由黄某和郭某每月向郭女支付费用1000元,郭女负责郭小男的一切学习和生活事务,直到郭小男年满18周岁。并且约定,双方不得悔约。9岁的郭小男性情顽劣,到北京后,在学校经常与同学打架,一次不慎将同学杨某的右手弄骨折,花费医药费1.5万元。因郭小男屡教不改,郭女害怕类似事件再次发生,不愿再抚养顽劣的郭小男,于是提出解除监护协议,将郭小男还给郭某夫妇抚养,并且由其二人支付杨某的医药费。黄某和郭某认为,双方签订的监护协议合法有效,郭女已是郭小男的法定监护人,并且协议约定由郭女负责郭小男的一切事务,因此医药费应当由郭女负担,并且郭女有义务将郭小男抚养到18周岁。那么郭女是否能依照监护协议成为郭小男的法定监护人?是否有义务负担杨某的医药费?监护协议到底受不受《民法典》合同编调整呢?

专家分析

《民法典》合同编调整的是财产的流转关系,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不属于合同编调整的对象。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合同编规定。婚姻关系通过《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的相关法律规定调整,收养关系通过《民法典》中关于收养的法律规定调整,监护关系则通过《民法典》中关于监护的法律规定调整。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只要未发生监护权终止或被撤销的法定事由,父母不得以协议方式将监护人的身份转交他人。因此,此案不能根据合同中的约定使郭女成为郭小男的法定监护人,黄某和郭某仍然是郭小男的法定监护人。该法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据此,本案应当由郭某夫妇支付杨某的医药费。

实务指南

《民法典》合同编只调整特定的财产关系,并不调整人身关系。一些涉及身份关系的合同或者协议,从名称上看似是合同,但并不受合同编调整,应当适用其他法律规定。有些合同中既涉及财产关系又涉及身份关系,可分别适用相关法律规定。例如离婚协议,协议中的财产部分可根据约定进行分割,而双方的夫妻关系必须按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办理离婚登记后才能发生法定的效力,只根据离婚协议不能产生离婚的法律效果。

关联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二、合同对当事人的约束力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合同对当事人的约束力表现在以下几点:(1)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2)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3)当事人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应当按照诚信原则履行一定的附随义务,如通知、协助、保密等。

案例:合同当事人可以擅自变更合同吗?

某日,甲粮店与该市乙粮食贸易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粮店以每千克4元的价格向乙粮食贸易公司购买200吨大米,由乙粮食贸易公司送货上门。合同签订后,由于甲粮店的大米销售不佳,之前所存大米仍有剩余,仓库不能再容纳200吨大米,于是甲粮店向乙粮食贸易公司提出只购买100吨大米的请求。乙粮食贸易公司提出,若甲粮店只购买100吨大米,则单价变为每千克4.2元。甲粮店对乙粮食贸易公司提出的变更单价的要求没有答复。后来甲粮店得知邻市的丙粮店急需100吨大米,遂通知乙粮食贸易公司将另外的100吨大米运到邻市丙粮店的仓库,单价为多少并未提及。乙粮食贸易公司向甲粮店回复,表示可以按照甲粮店的要求履行合同。乙粮食贸易公司向这两个粮店交付大米后,便向这两个粮店分别索要42万元的货款。甲、丙粮店分别表示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支付40万元。乙粮食贸易公司认为自己已经告知甲粮店只购买100吨大米的单价为每千克4.2元,甲粮店不能悔约。甲粮店认为自己并没有回复乙粮食贸易公司变更价格的通知,乙粮食贸易公司不能擅自变更合同。

专家分析

合同是由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达成的,成立并且生效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随意变更合同的内容。只有经过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依据法律的规定或通过法院判决、仲裁机构仲裁才可以变更合同。

本案中,甲粮店和乙粮食贸易公司达成的粮食买卖合同已经依法成立并且生效,甲粮店对于乙粮食贸易公司变更单价的回复并没有表示接受,不能视为达成变更合同的合意,因此原合同单价的条款不能发生变更。而乙粮食贸易公司第二次回复甲粮店表示同意向甲、丙粮店分别发放100吨大米,这就意味着双方对于标的物的数量和履行方式的变更达成了一致意见,因此这次合同的变更合法有效。所以,乙粮食贸易公司只能按照原合同的价格条款向甲、丙粮店分别索要价款40万元。

实务指南

合同成立生效后,合同当事人则应受到合同的约束,要依照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标的物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时间、地点、方式是合同中的重要事项,如果发生了变更,则可能影响到某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的利益。因此,只有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变更合同的协议时,才会发生合同变更的法律效力。如果一方当事人将变更的事项通知对方当事人,而对方当事人采取沉默的方式,并且没有以实际履行的方式表明同意合同变更,那么通知的变更事项不发生效力,双方应当按照原合同的条款履行义务。

关联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节 《民法典》合同编的基本原则

日常生活中,合同无处不在,简单来说,我们去商场购物、乘坐公共汽车等都是在与另一方订立合同的基础上进行的,只不过是订立合同的形式有所不同而已。但合同的基本原则却贯穿于整个合同领域,是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及绿色原则。合同编为《民法典》之分编,在民法总则统领之下,也应当遵守民法的基本原理。日常交易中,小到日常购物,大到公司进行的民商事买卖等,都必须遵守民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编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效力贯穿始终。合同编的基本原则体现了合同编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合同编的每一项规定都渗透着这些基本原则的理念与精神,它的效力贯穿合同编的始终。

(2)内容广泛。合同编基本原则的内容丰富多样,它指导着市场交易中的诸多方面。例如,我们平时所订立的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借款合同、服务合同等,无一不体现着合同编的基本原则。

合同编的基本原则不仅是从事市场交易的主体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指导着人们的行为,此外,它还具有解释合同法律规范的作用。借助这些基本原则的指导,法官得以在法律规定存在欠缺的情况下充分行使自由裁量权,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与司法公正,维护法律的尊严。

一、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双方在法律地位上都是平等的。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2)法律地位一律平等;(3)法律适用一律平等。

案例: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平等的吗?

吴某和妻子在下岗之后,找了几份工作都不合适,因此,两人准备在县城开一家超市来维持生计。在经过详细的计划之后,他们开始在县城的住宅区周围找房子,收集各种关于租房的信息。经过仔细对比挑选,两人在一个小区里找到了一家非常满意的门面。他们在和房东杜某商量好价格后,交了1000元定金,约定好改天签合同。可是,在签合同时,房东利用他已经收了定金的优势,在合同中写了各种不合理的条件,使得吴某夫妇开超市很受限制。吴某夫妇觉得这样对他们很不公平,便问杜某为什么在开始时没有和他们说明这些。杜某说他以前对外出租房屋也是有这些条件限制的,并且声称如果不接受,可以不租,还说要租他房子的人有很多。吴某说可不可以再让他们考虑一下,杜某答应给他们一天的时间考虑。吴某在经过打听之后了解到,如果不签合同,自己交的定金就拿不回来了,无奈之下,他们不得不和杜某签了房屋租赁合同。

专家分析

在民商事活动交易中,根据《民法典》第四条的规定,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任何一方都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他人,使得他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来订立合同。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却经常看到这样不公正的现象。在本案中,杜某利用吴某夫妇已经交了定金,变相强制他们与自己订立房屋租赁合同,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平等原则。所谓平等,除了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平等之外,在合同的内容上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要是对应的,不能一方只享有权利,另一方只承担义务。此外,在责任承担上,双方承担的责任也必须是平等的,不能出现一方的责任重于另一方的情况。

实务指南

在现实生活中,合同双方当事人地位不平等的现象随处可见。经常有一方当事人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来变相强制另一方按照自己的意愿签订合同来谋取利益。然而这与《民法典》合同编的平等原则相悖,在交易中,没有地位高低之分,任何人的地位都是平等的。因此,当我们进行交易活动时,如果出现此种现象,要学会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维护自己的利益,而不能对其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

关联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二、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根据双方的意思自治而自愿达成的协议,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而强迫其订立合同。自愿不仅指在合同的订立中双方自愿,也表现在合同的内容、形式等方面不能违背一方当事人的意愿。

案例:可以强迫他人签订合同吗?

董某在某县开了一家饭店,由他和妻子负责日常经营。因为饭店的服务态度与饭菜口感都非常好,生意十分红火。客人的增多也带动了店内酒水饮料的消费。开始时,他们饭店的酒水饮料主要是从杜某那里进货,但是,很多客人反映他们家的酒水饮料不如别家的种类多,而且口感也不是很好。后来,董某经过打听,才知道原来杜某提供的酒水饮料不仅价格比别人高,而且质量也很差。在了解到这些情况后,他就准备从另一家商店进货。杜某知道这一消息后十分担忧,想尽各种办法力图让董某与他继续订立合同。之后,杜某威胁董某,说如果董某不同意继续订立合同,就把饭店在酒里兑过水的事情说出去。无奈之下,董某只好继续和杜某订立合同,向杜某购买酒水饮料。

专家分析

合同最本质的特点就是意思自治,即当事人订立合同自由,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选择合同相对人。法律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将自主选择权赋予交易主体,任何人都不能强迫他人订立合同。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如果是被胁迫订立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将合同撤销。在本案中,杜某以不签合同就揭发饭店曾经的“丑事”为由来胁迫他购买自己的酒水饮料,使其不得不违背自己的意愿来订立合同。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民法典》合同编的自愿原则,在合同中,秉承交易自由的原则,强迫别人签订合同的行为是被禁止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董某完全可以请求司法机构撤销他与杜某之间的买卖合同。

实务指南

在日常生活中,强迫他人签订合同的现象不少。一部分人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却总是听之任之,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反而助长了违法者的嚣张气焰。在遇到此种情况时,首先,我们要明确,《民法典》合同编坚持当事人自愿原则,任何人都无权要求他人违背意愿与其订立合同;其次,我们要敢于面对,不要惧怕任何人的强迫、威胁,要敢于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最后,即便是被胁迫签订了合同,我们也可以通过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通过法律的途径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关联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三、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民法典》合同编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体现交易过程中交易各方利益的适当分配。公平原则的核心是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进行平衡,避免出现对一方过于有利,而对另一方过于不利的现象。其是合同编追求的价值目标,能起到规范市场秩序的作用。

公平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1)要求在立法的过程中,通过对各方主体权利义务的分配体现公平;(2)要求在市场交易的过程中,当事人遵循市场价值规律,遵守秩序,等价有偿;(3)要求在交易中出现纠纷时,对纠纷的处理结果是公平公正的,不能偏向任何一方。

案例:显失公平的合同,有效吗?

小兵在大学毕业之后,由于没有找到理想的工作,所以他准备和自己的好朋友徐某在某市开一家电子产品经营店。在资金筹集到位之后,他们便开始进行找店面、组织货源等筹备工作。之后,小兵和徐某准备去进货。因为他们刚刚入行,对进货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不是很清楚。经朋友介绍,小兵认识了季某。季某一直从事批发电子产品的生意,小兵向他咨询进什么样的产品才会畅销,季某告诉了他现在的市场行情并且向他推荐了许多产品。小兵认为季某是朋友介绍来的,应该不会有太大的问题,于是,就按照季某的推荐在季某处订购了很多电子产品,像U盘、移动电源、手机充电器等,并与他签订了合同。

可是,就在第二天他们准备去提货的时候,小兵在网上查看这些产品的同类市场价格时,发现这些产品都已经过时了,而且网上售价也要远远低于季某给出的价格。原来季某卖给小兵的产品都是他存留下来的一些货底,他利用小兵和徐某没有经验的弱点让他们购置了现在很少有人买的产品。这让小兵他们两个感到很气愤,但却不知道该怎么办。两个人都为自己的粗心大意感到懊悔,认为是他们自己造成的。如果不履行合同,就要支付违约金。可是,如果依约履行合同,他们也会遭受损失。两人不知道该如何做才能挽回这次的损失。

专家分析

公平原则是民事领域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在双方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当然也要遵循公平原则。在合同领域中,公平原则是为了维护市场中的交易安全,规范市场秩序。公平是指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同等的,要将合同的内容在双方之间进行平衡,不能出现向任何一方倾斜的现象。但是,在交易的过程中,部分人由于缺乏经验等原因导致合同显失公平的现象还是比较常见的。为了保护交易的安全,法律规定,如果合同显失公平,则可以被撤销。所谓的“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凭借自己优越的地位、职权或者利用另一方当事人没有经验、意志力薄弱、缺乏判断能力等弱点与其订立合同的行为。

本案中,电子产品的销售商季某利用小兵等人缺乏经验的弱点,将自己卖不出去的货底以远远高于市场价的价格销售给他们,让他们与自己订立了买卖合同,该合同显失公平。因此,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小兵等人可以以合同显失公平,违背合同编中的公平原则为由,要求将双方订立的合同予以撤销,从而使合同归于无效。

实务指南

生活中,我们对公平这个词很熟悉,但是,当不公平的现象出现且损害我们的合法权益时,我们可能并不知道该如何挽回损失,甚至有时不知道这种行为已经违反了公平原则。因此,这就要求我们不仅在平时进行交易、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注意增强自己的判断能力,经过理性的判断和详细的辨别之后再作出决定,防止部分人乘虚而入。而且在我们的权利受到侵害时,要懂得显失公平的合同中,明显不利的一方是有权撤销的,可以通过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关联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四、诚信原则

诚信不仅是我们做人的准则,在市场交易的过程中,也要遵守诚信原则。诚信原则要求人们在市场交易的过程中实事求是、恪守承诺,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全面履行自己应承担的义务,不为了自己的利益欺诈对方。

案例:诚信原则一定要遵守吗?

张某拥有一个罐头加工厂,主要生产各种水果罐头。某月,很多水果快要上市,此时张某准备生产一批苹果罐头。所以,他便开始到乡村的各个果园中寻找合适的货源。他在某村的一个果园中看中了范某家的苹果,双方在经过协商后,达成协议,张某以每斤1.3元的价格购买范某10000斤苹果。为了保证双方能够履行约定,张某付了500元押金给范某,准备在半个月后过来提货。

然而,由于市场批发价格发生变化,苹果的价格下降,半个月后,不同苹果种类中,市场价格最高的也不到每斤1元。当张某来到范某家时,要求以现在的市场价格购买。但由于当时双方已经达成了一致意见,并且还付了押金,范某对于张某降价的要求坚决表示不同意。然而此时,张某见范某不肯降价,就说这批货自己不要了,押金就当自己丢了。可是,这却给范某造成了很大的损失。因为与张某订立了合同,所以范某一直在等他来提货,甚至为此拒绝了许多其他的买家。张某如今的做法让范某非常气愤,觉得他这样的行为太过分了,简直就是不讲信用。

专家分析

诚信原则是我们都要遵循的,它不仅是一个道德规则,更是一个法律原则。然而,在市场交易的过程中,有的人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往往会作出不守信用甚至是欺诈的行为。一旦这种现象发生,就会导致市场秩序的混乱,造成信任危机,甚至可能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如在本案中,张某不惜牺牲自己的信誉来换取更大的利益。因为他觉得虽然自己违约,损失了押金和信誉,但是至少不会遭受很大的经济损失。可是,他的这种行为却使得范某遭受了重大损失,范某遵守信用,依法履行合同,最后换来的却是对方的违约与自己利益的损失。此时,张某的行为就已经违反了诚信原则。为了制止这种现象的发生,同时保护市场交易的安全,范某可以依法要求张某赔偿自己的损失。

实务指南

在日常的交易过程中,我们都知道应该遵守诚信原则。我们要注意,一方面,在日常的交易过程中注意维护自己权利的同时,也要遵守诚信原则,如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我们要履行相关的协助、保密义务,保证信息的真实性等。另一方面,我们在交易的过程中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对违反该原则的后果进行惩罚,如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支付定金或者在合同中规定违约责任,从而来约束双方遵守诚信原则,依法履行合同。只有交易双方都遵守诚信原则,才能够维护整个市场交易秩序,保护市场交易安全。

关联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五、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是使市场秩序得以保障的一项原则,是市场交易主体的一项义务。公序良俗,即我们所说的社会秩序、善良风俗。换言之,在市场交易中,交易主体必须遵守法律,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善良风俗。一旦双方订立的合同违反了法律和公序良俗,合同就是无效的。

案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有效吗?

李某在网上开了一家打印店,他在打印之外,还私下经营办理假证的业务,如英语四六级证书、学生证以及其他一些相关的证明文件等。6月,即将毕业的贺某由于英语四六级一直没有过,他为此感到非常懊恼,因为很多用人单位都要求四六级证书。正在他发愁之际,他的一个朋友告诉他可以去办理一个假证,反正如果不仔细看,假的和真的也看不出有什么区别。贺某听后决定去办假证,认为即使办个假证也不会怎么样,反而对自己找工作大有帮助。在朋友的介绍下,他找到了李某,在向李某说明情况后,李某答应帮他办理四六级证书各一份,让他先支付价款,并在一个星期之后到店里来取。一个星期后,贺某到打印店里取自己的证书,李某告诉他说因为那个做假证的人已经不在他这里工作了,所以他现在也没有办法做假证。贺某听到后很生气,认为当时李某既然已经答应了他就不该出尔反尔,便要求李某赔偿他的损失,但是李某表示拒绝。后来,贺某将这件事告诉了自己的同学,说打印店老板李某的行为是违约行为,想让同学帮他一起索要赔偿。但同学却告诉他说他们之间的交易是违法的,根本就没有违不违约之说。

专家分析

在民事领域中,法律虽然赋予了公民充分的自由,但也是有限制的。并不是交易主体之间订立的所有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就能成立,前提还需要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与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违背公序良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由此可知,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必须要以不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前提。如果法律允许交易主体为所欲为的话,那么将会导致整个社会秩序的混乱,后果将是不堪设想的。本案中,李某与贺某达成的协议是无效的,因为买卖假证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贺某与李某的合同是无效的,从而也就谈不上是否违约的问题了。但是李某因该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贺某。此外,李某还可能触犯《刑法》规定的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实务指南

在现实生活中,虽然订立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但是,意思自治也不能违反法律,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我们通常所说的社会公共利益主要指国家社会秩序、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等。在日常生活中,办理假证的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社会秩序,是法律所禁止的。这就要求我们在进行交易、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注意遵守法律,不能进行任何损害社会秩序的交易,否则自己也会受到损失,遭受法律制裁。

关联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六、绿色原则

绿色原则是《民法典》的一项基本原则,确立绿色原则有利于引导民众树立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在现代社会经济迅速发展、自然资源屡遭破坏、生态环境恶劣的背景下,绿色原则体现了民众对优质环境的迫切需要。遵循绿色原则,增强人民的环保理念,有利于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案例:当事人为履行合同而浪费资源的行为,应支持吗?

某工厂专门生产踢脚线。2021年4月,该工厂与某装修公司签订了合同,在合同中约定,该工厂在两个月内生产装修公司指定规格的踢脚线,任何一方违约均要承担违约责任。但由于工厂最近的订单数量非常多,而员工人数不够,在合同生效后,为了能够按时交货,工厂简化生产过程,生产踢脚线所产生的废弃材料不再进行二次利用,导致浪费了很多原材料。此时,生产部门的员工赵某看到后,认为为了按时交货简化生产过程,从而浪费原材料,不仅增加了成本,也浪费了资源,这种行为是不可取的。但是,工厂经理却说,为了按时交货这是迫不得已的选择,而且浪费资源只是与公司的成本有关,并不是违法行为。同时,该经理称在浪费资源面前,公司的信誉最重要,且相比延迟交货需要交付违约金带来的损失,公司最后的利润还是很可观的。

专家分析

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不但要遵守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也要遵循绿色原则,节约资源,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对此,我国《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同时,该法合同编第五百零九条第三款细化了该原则,明确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由此可知,在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不能为了实现合同的目的以及追求经济效益而以牺牲环境、浪费资源为代价,还要考虑保护自然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因素,处理好经济效益与环境保护、资源开发之间的关系。

本案中,赵某的说法是正确的。踢脚线工厂不能为了按时交货而浪费资源,这并不只关系到工厂本身的成本,也与社会环境息息相关。踢脚线工厂浪费原材料的行为违背了《民法典》中的绿色原则,工厂可以采取更为妥当的方式来实现合同目的,同时也可以避免资源浪费。

实务指南

现代社会,随着经济不断发展,资源浪费、环境破坏日益严重。绿色原则是对这些现象的回应。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在履行合同时,不能随意浪费资源,要实现资源再利用。同时,也要避免对环境的污染与破坏,不能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而牺牲环境。对企业而言,更要及时对设备进行更新换代,对生产产生的废气、废水、废物要进行加工处理,避免污染环境。要将鼓励交易与保护环境有机结合起来,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实现经济利益与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关联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五百零九条第三款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