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 劳动者入职当天即受伤,要求确认劳动关系获支持
用人单位称劳动者在面试时受伤,双方未形成劳动关系,但因劳动者已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而被法院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
案情简介
王某主张其与保某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某物业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其于2016年7月1日接受保某物业公司刘经理的面试,约定由王某担任厨师,负责为该公司职工做饭,口头约定月工资标准为2400元。2016年7月2日,王某入职保某物业公司,当日在员工食堂工作时,因保某物业公司未对其进行培训,其对设备不熟悉,导致操作不当引起爆燃事故,王某被烧伤。
保某物业公司对王某的主张不予认可,主张王某于2016年7月2日上午到保某物业公司面试,面试内容为在厨房试做几个菜,因王某的错误操作导致爆燃事故发生,双方并未建立劳动关系。
法院裁判
王某称其在保某物业公司担任厨师,双方约定月工资标准为2400元,后其在工作期间受伤,保某物业公司亦认可王某面试的岗位为厨师,且受伤地点为该公司办公地点,故法院认定王某接受保某物业公司的劳动管理,其所提供的劳动系保某物业公司的工作业务组成部分。现保某物业公司否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主张当日系对王某进行面试,但并未就其主张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认定王某与保某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特征,法院依法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一般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交换劳动与报酬而形成的持续性的、较为稳定的社会关系。然而在本案中,依王某所述,其于2016年7月2日入职保某物业公司从事厨师工作,当日即发生事故,产生纠纷,故就本案而言,双方不具备通常情形下认定劳动关系所依据的周期性的、规律性的工资支付、考勤管理及社会保险缴纳等客观因素,进而无法苛求劳动者就双方存在持续、稳定之关系承担举证责任。鉴于王某系在依保某物业公司要求、为保某物业公司提供劳动过程中受伤,在此情形下,保某物业公司主张双方仅为面试而尚未发生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应就此举证证明。现保某物业公司未能就此提举证据,应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律师点评
本案给我们的启示是,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用工之日是指劳动者接受管理提供劳动之日,且不论劳动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
一般来说,劳动者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但是,本案比较特殊,劳动者刚入职即因工作受伤或者说确实是在面试过程中受伤,如法院要求劳动者提供双方存在持续、稳定劳动关系的证据既不现实也不公平。基于双方均认可劳动者遭受伤害的事实,法院将该举证责任分配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在难以举证的情况下,需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关于劳动关系的建立时间,《劳动合同法》第七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工之日意味着用人单位开始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用工管理,用人单位开始承担用工管理的责任,当然本案巧合的是,入职当天即发生事故。这个案子反过来也告诉我们,不管入职时间长短,只要是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双方便建立劳动关系。
本案法院更多地考虑了判决的社会效果,毕竟无论劳动者是否已经入职,其都是在从事与用人单位相关的工作中受伤的,如果其伤害不能得到有效的救助和赔偿,劳动者有可能陷入孤立无援的窘境,有可能成为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因此,判决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关责任也有利于社会的整体和谐与稳定。
案例索引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1民终94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