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6章 入职前未报告曾犯罪,用人单位解除未获支持

劳动者曾犯有抢劫罪,但在入职前未主动向用人单位报告,用人单位以此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未获法院支持。

案情简介

2016年4月9日,陈某入职福州榕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榕某物业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