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感通幽:法学阅读方法与写作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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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一)

陈兴良[1]

刘树德新近完成了《法感通幽》一书,邀请我为其新书作序。刘树德勤于著述,这在我国法学界也是十分突出的。我为刘树德所写的书序就多达六篇,这已经创下我为同一位作者的著作写序的纪录,这些书序收入我的《法外说法》(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20年版)序跋集。本序是我为刘树德写的第七篇序。可见刘树德写作之勤、出书之多,令人赞叹。尤其是,刘树德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名法官,仅仅是在工作之暇进行业余写作,居然如此多产。我自己作为专业的写作者,不禁感到汗颜。对于刘树德在著述上的成就,作为其导师,本人可谓与有荣焉。

当然,我也并不认为著作等身就一定是好的,也不否认十年磨一剑可能会出佳作精品。然而,无论如何,勤能补拙,由此养成的写作习惯是难能可贵的。而刘树德的《法感通幽》一书恰好可以为我们揭开刘树德之所以能够写作高产的秘密,这就是广闻博记,勤于读书。只有勤于读书,才能为写作积累资料和厘清思路,从而为勤于写作提供学术营养。我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本书大体上是一部读书笔记,由此可以发现刘树德读书之多、之广与之杂。说多是因为本书收录了近50篇读书笔记,对应的就是近50本书,这已经不是一个小数目。说广是因为本书反映了刘树德读书的范围十分广泛,不仅包括刑法书籍,而且包括法理以及其他部门法的书籍,可谓来者不拒,开卷有益。说杂是因为他所读的书有专著,也有教科书,还包括论文集等各种类型。

读书笔记可以说是刘树德读书的附属物,它具有对所读之书的一定从属性。读书笔记是常见的一个用语,其关键词是笔记。根据百度百科的解释,笔记是中国古代记录史学的一种文体。笔记可以分为随笔、笔谈、杂识、日记、札记等,是一个含义宽泛的概念,而狭义上的笔记大体上可以等同于札记。刘树德的这本书可以说是狭义上的笔记,是在读书过程中,对书中感兴趣的内容的摘抄、整理、综述和感想。通读刘树德本书内容,可以发现这些内容分为三种类型:

1.书评性质的读书笔记

在本书中,某些篇章具有一定的书评性质,但还达不到书评的程度,因而属于书评性质的读书笔记。我之所以将某些篇章定性为书评性质的读书笔记,是因为这些篇章的内容介乎于书评与读书笔记之间,但更接近于读书笔记。应该说,书评与读书笔记是两种既有密切联系又有明显区分的文体。书评属于学术批评的一种载体,相对来说,在文学领域更为通行,甚至文学评论本身在相当程度上是以书评为主体的。而在其他学术领域,书评往往不受重视,甚至受到冷落。例如,在法学界就是如此。法学可以说没有真正意义上的书评,没有一位学者会主动为他人的著作写书评,绝大多数书评都是受邀而写。至于书评的内容,一般以赞美为基调,绝少批评。在这种情况下,书评成为一种肤浅的文字,没有真知灼见,没有学术含量,因而也不被人所重视。不仅书评的作者,即使是被评之书的作者也不把书评当作一回事。而刘树德在本书中对某些著作的评论并非出于功利的目的,而完全是出于本人的学术兴趣。因此,这种书评更为中立,更为超脱,评价也较为中肯,较为客观。例如,《正确对待形式/实质解释论的来源与语境》一文,是对刘艳红教授的《实质刑法观》(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一书的点评,在某种意义上具有书评的性质。刘艳红教授的《实质刑法观》是其代表作之一,该书第二版出版以后,刘树德对该书进行了仔细的阅读。其仔细之处在于:此次阅读,刘树德特别在意该专著新版是否对形式/实质系列范畴,例如,形式/实质合理性、形式/实质理性、形式/实质思维、形式/实质判断、形式/实质解释(论)、形式/实质法治国、(罪刑法定原则)形式/实质侧面、形式/实质犯罪概念、形式/实质犯罪论(体系)、形式/实质刑法观等重新进行辨析与论证。此外,刘树德还特别关注该书新增的两章,即第七章“形式与实质刑法解释论的来源、功能与意义”,对形式与实质刑法解释论的语境进行了澄清;第八章“实质刑法观的体系化思考”,在一定程度上使读者更好地了解实质刑法观的全貌,尤其是对学界批评或质疑实质刑法观作出了针对性的回应。因此,刘树德是在读过刘艳红该书第一版以后,又对第二版再次认真阅读,洞察第一版与第二版之间的差异。在一般情况下,同一本书的不同版本之间区别并没有那么大,因而在读过第一版以后,对第二版就不会再认真阅读,只是浏览一下而已。有些人甚至不再购买第二版,即使在论文引用中,也仍然引用第一版。其实,根据严格的学术规范,在新版出版以后,论文注释应当引用新版。当然,对于不以写作为目的的阅读者来说,出于经费上的考虑,在已有旧版的情况下不购买新版书,也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在一般情况下,我会为论文注释引用购买新版书,然而还做不到对新版书像刘树德这样仔细阅读。刘树德对刑法中的形式与实质问题曾经做过思考,具有相应的知识储备,因而对两种形式与实质进行了区分:第一种是黑格尔所言的法律的形式/实质合理性中的“形式”(“法律的外在品质”)—“实质”(“法律的内在精神”)。第二种是日本学者大谷实、前田雅英所持的形式/实质犯罪论中的“形式”(“从具有通常的判断能力的一般人是否能够得出该种结论的角度出发进行判断”)—“实质”(“应从处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的角度进行判断”),以及阮齐林提出的形式/实质解释中的“形式”(“刑法分则具体条文明文规定应受处罚的行为”)—“实质”(“在分则条文规定的罪状之外,构筑一个不依赖于分则罪状的一般犯罪构成或者犯罪成立的‘规格’”)。前者关涉罪刑法定原则,后者则是解释方法论问题。因此,刘树德提醒读者需要始终抱持一种区别的立场来对不同场合中“形式/实质”的具体所指和区分准据仔细地加以辨析。应该说,刘树德对此的分析已然超出读书笔记的范畴,具有一定的分析性与评论性,因而更接近于书评。

2.读后感性质的读书笔记

读后感是指在阅读一本书以后引发的感想,这种感想虽然来自所读之书,但其内容又不拘泥于该书。事实上,这种读后感性质的读书笔记,是作者个人的所思所想,虽然起意于某书但又疏离于某书,具有其独立的价值。例如,《因循守旧还是与时俱进》一文,是刘树德读车浩教授的《阶层犯罪论的构造》(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一书以后所写的笔记。在该文的引言,刘树德说:“拜读车浩教授的《阶层犯罪论的构造》(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之际,笔者正好在整理《认真对待理由——裁判文书说理23讲》书稿(此书稿正式出版时改名为《无理不成“书”——裁判文书说理23讲》,中国检察出版社2020年版),自然而然地触发了对阶层犯罪论与刑事裁判说理的关联性思考。”因此,这篇读书笔记是在读书时所产生的一种关联性思考,也可以说是读书的收获。刘树德关于裁判文书说理的著作,主要是在讨论裁判文书中如何说理的问题。这里的裁判文书当然并不限于刑事审判的裁判文书,而且也包括民事审判和行政审判的裁判文书。无论何种裁判文书都涉及说理的方法论根据问题。车浩教授的该书内容并没有直接涉及裁判文书说理的主题,然而从阶层犯罪论体系角度,刘树德立即联想到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根据问题。因为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对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论证说理,而这种说理除了事实与证据层面外,还包括犯罪论体系的运用。从某种意义上说,犯罪论体系是论证某一行为是否成立犯罪的方法论根据。因此,在本文中,刘树德从以下三个方面就阶层犯罪论体系对刑事审判裁判文书说理的意义进行了阐述:一是阶层犯罪论对裁判文书“说理部分”整体结构的影响;二是阶层犯罪论对裁判文书说理思维的影响;三是阶层犯罪论对裁判文书说理论据的影响。最后,刘树德回到该文的主题:在采用三阶层犯罪论体系还是四要件犯罪论体系作为刑事审判裁判文书说理根据的问题上,是因循守旧还是与时俱进?对此,刘树德得出了自己的结论。因此,该文虽然是一篇读书笔记,却并不是局限于某书的评论,而是由该书而生发的感想。

3.综述性质的读书笔记

关于读书,有一句老话,这就是“不动笔墨不读书”。这句话的意思是在读书的时候,应当同时勾画内容要点,并对重点内容进行综述。这也是读书笔记中所谓笔记的本义之所在。这里的笔记不仅是原文照抄,而且还要进行整理归纳,由此而消化本书的内容。在本书中,这种综述性质的读书笔记占有一定的比例,表明刘树德读书并不是泛读而是精读,读一本书就将这本书的内容吃透,这是一种值得赞赏的读书方法。例如秦雪娜博士的《共犯从属性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一书,是作者的博士论文。刘树德针对该书撰写了《追求刑法教义的精致化》一文。精细化,这是刘树德读了该书以后的一种感觉,而精细化也正是刑法教义学的特征之一。当然,即使在刑法教义学的不同观点之间,仍然存在精细与粗疏之别。应该说,刘树德对教义学的精细化这个特征抓得还是比较准确的。在该书中,秦雪娜博士在论述正犯与共犯的区分制与单一制时,提到区分制相比于单一制,具有某种程度的精细化。当然,之所以说刘树德的这篇文章属于综述性质的读书笔记,是因为在该文中,存在对所读之书内容的大量摘抄梳理。例如,秦雪娜博士注重在共犯领域促进刑法教义精致程度的提升,刘树德对此从六个方面进行了归纳,而这些归纳基本上都是直接引用秦雪娜博士的叙述段落,而没有太多的个人评论和分析。因此,这篇文章还不能说是一篇书评,只能归之于读书笔记。

一般来说,作者不会把读书笔记当作一种正式的文体。这是因为读书笔记具有一定的随意性与私密性,主要是用于个人使用,很少公开出版。刘树德这本读书笔记分为不同专题,而且每篇读书笔记都是一篇独立完整的文章,因而已经具备了出版的条件。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本书大体上是一种关于读书的书。本书名曰《法感通幽》,是一个十分独特的书名,无论是法感还是通幽,都会引起读者的兴趣。法感,顾名思义,是指法感觉。如果添加价值内容,就是指对法的正义等内容的感悟或者体悟。刘树德引用了各种对法感的定义,我较为欣赏的是徐雨衡的定义:“法感”是“个体基于其社会化历程与个人经历所形成的、在面临特定的情景或特定的案例时所产生的关于是非曲直的朴素正义感”。[2]至于通幽二字,来自唐诗“曲径通幽处,禅房花木深”一句,通常是指环境幽静。刘树德将通幽与法感相连接,表达的可能是通过读书所感觉体悟的如同禅意一般的法意。这个书名不俗,而且拙朴。同时,我注意到刘树德对本书还拟了一个副标题:“法学阅读方法与写作思维”。如果说,法感通幽是抽象的,那么,这个副标题就是具象的,它直指本书的内容。本书不仅对初入法学之门的读者具有启发意义,而且对写作者也具有一定的启迪性,这就是如何写好一本法学书。

是为序。

谨识于北京海淀锦秋知春寓所

2020年12月30日


[1] 北京大学博雅讲席教授。

[2] 参见徐雨衡:《“法感”在法律推理中的价值及其适用》,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20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