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能否在劳动合同中规定,当劳动者绩效不佳时劳动合同自行终止的条款?
情景再现
2018年王某大学毕业后来到一家房地产销售公司工作。由于行业竞争大,再加上王某自身比较腼腆,和客户接触的时候总是不好意思,因此王某的业绩一直不好。对于王某这样的表现,经理非常着急,他知道王某这样一个刚毕业的大学生找份工作不容易,但毕竟公司也有公司的规定。于是,经理只好根据劳动合同中“当劳动者绩效不佳时,本合同即自行终止”这一条款辞退了王某。那么请问,该公司的做法合法吗?劳动合同中可以作这样的规定吗?
依法解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的约定条件主要是合同期满的情形,而法定条件主要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消灭。《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由此可见,该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当劳动者绩效不佳时,本合同即自行终止”这一合同条款是违反法律规定的,约定无效。本案中,该房地产销售公司不得与王某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当劳动者绩效不佳时,本合同即自行终止”的条款,即使王某已经同意了该条款并签订了劳动合同,该条款也因违反法律的规定而被视为无效条款,该公司不得据此辞退王某。
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总结提示
有关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我国法律是有明文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在法定情形以外自行增加条款,否则该合同条款无效。公司在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注意,不要因为一心想着自己的利益而忽略了该劳动合同条款本身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