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夫妻共同出资设立“夫妻店”公司有什么风险?
案情简介
2015年5月12日,贾某(男)与其配偶王某(女)共同出资设立昆明某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贾某出资90万元,王某出资10万元,贾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担任公司监事。2017年5月5日,昆明某公司与张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张某借给某公司100万元,借款期限1年,借款利息为年利率15%。因某公司未依约还本付息,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还本付息,贾某和王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某公司出资人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主体单一,实质上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贾某与王某在设立公司时,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未向工商部门提交分割财产的证明,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按照《公司法》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院遂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
由于人才缺乏及对合作伙伴缺乏信任等原因,中小企业主常常由夫妻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由一方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另一方担任监事等职务。这种“夫妻店”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因滥用公司独立法人资格,公司独立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被否定,夫妻股东需对外承担连带责任,以保护公司债权人及社会公共利益。
为避免此类法律风险发生,笔者建议从三个层面进行预防:
1.公司设立阶段。笔者仍建议,在设立公司时应对夫妻财产分割的书面证明或协议进行公证,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才能避免被认定为以家庭财产出资,被视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公司治理阶段。夫妻不宜分别出任所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董事、监事及其他公司职务,否则,基于公司意思表示的一致性,容易被否认法人独立人格。另外,建议对公司章程进行完善,制定完备且独立的决策机制并在实际操作中落实。
3.公司运行阶段。特别注意公司财产独立,避免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的情形发生。每年应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审计,以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坚决避免股东收取公司账款,股东账户和公司账户不明资金来往,股东分红应依法决议并缴纳税款,也要避免把股东个人财产、场地用于公司经营。
夫妻作为“法定财产共同体”,夫妻双方在婚姻有效存续期间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有,因此,夫妻设立公司的法律风险不容忽视。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20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62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63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